【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凤城市宝山镇法轮功学员姜凤丽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被七、八个警察绑架,据家属说是丹东市公安局直接来抓人、抄家,清早去的,当时姜凤丽还没起床。近日家属得到消息,姜凤丽已经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劫持在辽宁女子监狱迫害。
丹东市凤城市法轮功学员刘银凤被非法判刑七年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六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刘银凤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被凤城法院非法庭审,近日家属得到消息,刘银凤被非法判刑七年,判决书已经送到看守所本人和律师手里。
凤城市红旗镇法轮功学员刘银凤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去黄旗赶集买鸡蛋,回家途中被红旗派出所李国峰、范喜军等五、六个警察绑架。随后,警察在刘家无人的情况下从窗户跳进去,找到门钥匙打开大门抄家,劫走电脑、打印机、法轮大法书籍等许多私人物品。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凤城市法院对刘银凤第一次非法庭审,董、李两位律师出庭为刘银凤做了无罪辩护,要求依法释放刘银凤,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子退回检察院,公诉人唐金凤以“补充证据”为借口拖延至今。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凤城法院对刘银凤第二次非法庭审。上午十点开庭,刘银凤被几个警察架着进入法庭,她的身体非常虚弱,瘦得皮包骨,头都抬不起来,从看守所到法庭的那段路是被抬过来的。
公诉人唐金凤宣读了对刘银凤的非法起诉书,刘银凤说:“起诉书的内容我全盘否定。公诉人指控我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问我利用什么组织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实施?法轮功没有组织,没有花名册;法轮功讲真、善、忍,教人做好人;我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净化心灵,没有伤害过任何人,没做过任何坏事。”
律师说:“任何政府无权规定和认定正教与邪教,法律也无权规定和认定正教与邪教,因为法律规范的仅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信仰。”
公诉人唐金凤把警察在刘银凤家里抄走的法轮功资料拿来当作“物证”,律师说:“《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等自由,我的当事人持有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并拿出《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读了其中第九十九和一百条,“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律师指出警察涉嫌搜查程序违法、扣押程序违法、侦查程序违法等情节: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传唤证等。
公诉人唐金凤多次阻挠律师辩护,两位律师据理力争,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逐条驳斥公诉人对刘银凤的非法指控。唐金凤无话可说,最后向法庭无理提出“量刑七年,并处以没收财产或罚金”的意见。
刘银凤流着泪说:“我原是红旗镇土门水库幼儿教师,修炼前常年有病,脾气也不好,修炼法轮大法后,我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脾气好了,也不用吃药了。我做好人、做好事,没有罪,我没有破坏什么法律实施。是江泽民一意孤行发起这场迫害,所有的参与者都是受害者,你们不要跟着江泽民做坏事。”
非法庭审从上午十点进行到下午一点,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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