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丹东市凤城市法轮功学员鞠世淼、孙忠琴、佟秀红被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宇、检察官助理王聪向振安区法院非法起诉。九月四日,鞠世淼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不予审理”的申请书。
鞠世淼,男,四十五岁,原辽宁省直信息总台财务人员。修炼法轮功后按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在生活中处处与人为善,家庭和睦,在工作中任劳任怨,深得领导的器重。为澄清法轮功真相,鞠世淼曾多次去北京上访,曾被非法拘留,非法劳教合计四年。
孙忠琴,女,六十八岁,性格温和、善良,是个典型的贤妻良母。孙忠琴因为向民众讲清真相,二零零七年曾被马三家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期间受尽酷刑和奴役,二零一一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在辽宁女子监狱被恶警指使犯人关进小黑屋里暴力殴打、扒光衣服浇凉水等。
再被绑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凤城市法轮功学员鞠世淼、孙忠琴、佟秀红开车去凤城市大兴镇,在一个麻将馆里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的真相时,被麻将馆老板恶意举报,遭当地警察堵截,凤城公安局警察将三人绑架。
傍晚,鞠世淼、孙忠琴、佟秀红被劫持至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多个警察非法抄家,劫走小轿车、银行卡、打印机、师父法像、大法资料等。当时在鞠世淼住所的法轮功学员周春玲也遭警察绑架。
当夜,孙忠琴、佟秀红、周春玲被秘密关押到丹东看守所,鞠世淼被非法关押在凤城看守所。周春玲被非法拘留十二天,已获释回家。
检察院、法院构陷 律师介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三位法轮功学员被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宇、检察官助理王聪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非法起诉鞠世淼、孙忠琴、佟秀红三位法轮功学员。
鞠世淼、孙忠琴的家属聘请了维权律师为自己的亲人做无罪辩护。九月四日,鞠世淼的律师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递交了“请求贵院作出鞠世淼案不归司法机关管辖不予审理决定”的申请书。
律师在申请书中写道: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已取得这样的共识: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随其终生的一项基本的精神自由权利,任何为所有人谋求正义的政府都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这项基本权利,而不论其种族、性别、国籍、宗教信条或国家等差异性,公民的这一权利永远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或禁止。
思想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处行为,这是法的基本原则。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公民坚信某种信仰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该受到刑事处罚。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司法机关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处罚,恰恰违反了以上规定,粗暴践踏了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亦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此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中国没有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因为信仰法轮功而制作、传播法轮功资料是犯罪,所以指控鞠世淼传播、持有法轮功内容的材料的事实,无论是否属实,都不构成犯罪。
为此,申请人要求依据“政教分离,信仰不入罪”的基本原则,依法决定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不应审理,并立即释放鞠世淼,以彰显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拒绝为少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部门背书。
目前,法轮功学员鞠世淼被非法关押在凤城看守所,孙忠琴被非法关押在丹东看守所,佟秀红被“取保候审”已回到家中。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 邮编118000 区号:0415
检察官:王宇
检察官助理:王聪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225-4号 邮编118000 区号:0415
刑事审判庭:
郭忠仁:办公电话:0415-2277335 手机:13358781609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邓铁梅路22号,邮编:118100
大队长:韩宏建 办公:0415-8120732 手机:13941594567 住宅:0415-8140567
副队长:陈斌 手机:18242404999
教导员:刘鹏霄 手机:13604952645 住宅:0415-8669988
徐景春 警察 手机:13942582033 办公:0415-8120732
李双田 警察 手机:13700184364 办公:0415-8120732
焦束文 警察 手机:13941532756
冷春迪 警察 手机:1860495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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