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评论 » 孔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无罪而辩(图)
孔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无罪而辩(图)

——写在孔庆良律师离去百日的日子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庆良病榻在床的日子里,将抚顺法轮功学员曲桂英、张金生的上诉状完成,邮寄给吉林通化等相关法院。孔庆良2020年5月18日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离开人世,终年76岁。


孔庆良律师

孔庆良律师当过8年兵,转业到地方后分配到抚顺一个国有企业工作。恢复司法考试(律师)制度后,以当地最高分数考上律师,获得律师资格后在单位做法律顾问,后来由于工作等原因到江浙一带从事律师工作,这一干就是8年。由于孔庆良律师老母亲在东北,他最后又回到东北。因为他为人正直,做事认真的态度,有求于他的人越来越多。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自己什么事精益求精,做事认真的态度换回了大家的尊重与认可。

当他接到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的案子时,他首先了解法轮功是什么,中共为什么要打压,为什么要将这些人判刑入狱,然后将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都反复学习敲定后,最后认定法轮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在追随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而违法、犯罪。决定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下面是孔律师在部份案子中的回忆:

一、在一个检察院抗诉案件中的辩护

抚顺市某法院判刑一起案件,遭当地检察院的抗诉,找孔庆良律师为辩护律师。

孔律师辩护词题目“我的辩护标题是——为法轮大法不是邪教而辩、为真善忍是普世价值而辩、为当事人无罪而辩……”话音一落,全场一片寂静。紧接着这位律师从十一个方面论述了法轮功不是×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从九个方面论述了善良、淳朴的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并告诉街坊邻居也按照真善忍的普世价值做好人,这怎么有罪呢?!几十分钟辩护结束后,旁听席上不约而同地响起了震动人心的掌声。

律师指出一个按真善忍标准做人的退休老妇怎么能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实施呢?!象王海超这样一个说话都极其吃力的妇女怎么能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实施?!而对这样的善良的妇女抓捕、关押、判刑是公检法人员的最大耻辱!这样对待善良的百姓实在是中华民族的耻辱,用国家有限的人力、财力资源对付百姓是最大的耻辱,应该把损害国家利益的贪污、腐败的人;出卖中国人民利益的坏人绳之以法,才是公检法人员真正的职责!

律师庭辩中指出恰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司人员涉嫌犯下了诸多罪:

1、抓捕法轮功学员的公安国保人员涉嫌犯了“绑架罪”;
2、看守所警察涉嫌犯下了“非法拘禁罪”;
3、检察院相关人员批捕起诉、抗诉涉嫌犯下了“包庇罪”、“诬陷诽谤罪”;
4、法院法官如果判决法轮功学员有罪就涉嫌犯下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

如果不纠正,则恰恰是公检法司的人员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正确实施。

开庭结束时,法官到孔律师身边说,你的辩护词最后改一改吧!太激励了!其实这已经点到法官的痛处了,他们的所为面临中共自己的追责—-冤假错案终身负责。

二、孔律师在为一个优秀的税务官员中的辩护

在法庭上,抚顺东洲区法院法官田浩嚣张蛮横,三次打断律师辩护,威胁律师不许讲法轮功合法的真相,不许做无罪辩护。律师反问:“哪条规定不可做无罪辩护?”法官田浩说“国务院”。律师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斥了法官的无理要求。

律师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强调指出,有罪无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的,而不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法律的使命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律师的神圣职责。

律师义正词严、铿锵有力的反驳后,法庭立即鸦雀无声。律师从容不迫地为税务官员贾秀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官和公诉人都静静地听着,一直到庭审结束。

律师结合《宪法》、《刑法》相关条款从五个方面阐述当事人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1. 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
2. 法轮功宣传品不是×教宣传品,因为法轮功不是×教,贾秀花持有的是法轮功宣传品,不是×教宣传品,不是贾秀花不认罪 ,而是她根本就没有罪。
3. 指控贾秀花破坏刑法300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持有法轮功宣传品就能破坏法律实施吗?不可能。不构成其它犯罪,总之不构成犯罪。
4. 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分析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5. 贾秀花不但没有破坏刑法300条,也没有触犯其它法律条款,所以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律师说,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到,贾秀花没有触犯法律,不构成犯罪。希望合议庭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贾秀花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孔律师在为山东青岛善良农妇周明兰代理辩护

当到青岛第二看守所会见周明兰时,周明兰把警察逼迫她签字,发现纸背面是转化书,当他向警察要时,警察没有理睬溜了。孔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法轮功学员时常被诱骗,自己按真善忍做事,以为别人也这样。孔律师根据周明兰描述把声明写了出来。经过周明兰核对后签字确认。

在庭审中孔律师指出:公诉人对周明兰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周明兰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是周明兰不认罪,是周明兰根本就没有罪。周明兰是无罪的。并且公诉人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利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周明兰进行指控,是风马牛不相及,毫无关系。

1、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周明兰修炼法轮功、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在救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法轮大法“真、善、忍”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公认的普世价值,法轮功学员是真正在实践着“真、善、忍”价值的好人。打压法轮功也是在打压“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反人类的罪行。那么定罪这样的好人,就是无视自己的良知,在摧毁人类的普世价值。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其实国家法律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并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作这样的认定的,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国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是我国唯一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文件(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 【2000】39号文件全文)。通知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的有七种。而这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的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那么运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指控法轮功学员“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就失去了前提,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而且公诉人指控周明兰的所有的所谓证据都不能证明周明兰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都是无效证据。

实际上,周明兰作为一个普通农村妇女,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一犯罪。

2、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分别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出版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那么,周明兰散发法轮功真相小册子《天赐洪福》、《明白》等,也是合法的。

以上这些条款都证明了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发真相资料也是合法的。以刑法第三百条给周明兰定罪是在执法犯法。

最后,律师说:我知道各位,法官,检察官,警察你们工作繁忙,希望你们把有限的精力惩治贪污腐败的,打击黑恶势力的刑事犯罪,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秉公办案,依法办案,请你们三思。

孔律师从始到终声音洪亮,正气十足。在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旁听者都聚精会神的听着律师有理有据、铿锵有力的无罪辩护。就连庭外执勤的警察听到辩护律师那句句掷地有声的精彩辩护,都时不时的从门外探进头来聆听一会儿……

四、孔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于海萍申诉

于海萍、女、1951年出生,于2018年4月24日在妹妹于海兰家遭蹲坑的市国保警察魏振兴及望花区建设派出所警察绑架搜身,查扣有宣扬法轮功内容为载体的货币242张。于2018年12月12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刑事判决(判刑两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2019年3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于海萍不服判决,要求家属请律师继续申诉。

律师孔庆良接受抚顺于海萍家属委托为于海萍申诉,家属提供一审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决书,孔庆良律师起草了申诉状,准备会见当事人于海萍(在辽宁女子监狱服刑),这样在与当事人会见这一环节遇到了阻碍。

从2019年6月25 日到8月7日,8月13日,8月30日,9月2日先后5次去辽宁女子监狱。8月30日,9月2日两次去了女子监狱上级部门,辽宁省司法厅信访办,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求其帮助协调,守卫警察帮助电话联系狱政处、办公室,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9月2日到监狱管理局,门卫警察电话联系狱政科,这时回话说,会见权力下放给监狱了,到监狱解决。

8月30日在女子监狱,12监区队长陈硕还是说不许见,领导说不转化不可见,让帮助联系一下狱政科,等了一小时,来了一个工作人员张璐璐,要手续,要写承诺书可以会见,律师按要求把手续等都给狱政科张璐璐了,结果接过手续拿着就走了,不让会见了。

这时找工作人员帮联系女子监狱狱政科张璐璐(警号215110)要回手续,说下班给,结果从上午10点30分一直等到3点30分下班,还没有见到张璐璐,打听问张璐璐是否过来了,竟然监狱人员回复,有这个人吗?(装傻)快近4点了张璐璐出现了,只给了承诺书,其他手续没有归还,当追她要时,很是蛮横,我命令你(指律师)给我靠边,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北京、去监察委、去联合国……怒目圆睁,一溜烟走了,就再没有从这个门出来,从后门出去了。

9月2日再去时辽宁省司法厅信访办,接待人说,你还是去城区检察院告监狱吧,控告监狱狱政科张璐璐你就去监狱纪检部门。

到监狱管理局守卫警察帮联系(戒备森严不可进)狱政部门说权力下放监狱了,于是又回到女子监狱,12监区俩位女区长接见,告诉48小时给你答复。
在9月4日下午2点电话告知,律师不可会见。

家属9月4日去会见时,女子监狱狱警等一些人员说,法轮功案子不可代理,并说找辽宁律协联系,要求抚顺律协对孔庆良进行恐吓威胁,不允许办理法轮功案子,如办就年检不合格,吊销律师证。并说孔庆良律师说学炼法轮功的。孔庆良律师遭到多方打压,并没有被吓倒,再去监狱还是苦口婆心的跟他们讲,你们信息太闭塞,什么都不知道。

杀人犯、满门抄斩、投毒、贩毒都可会见请律师,怎么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却不可会见请律师,您不觉得这个社会很有问题嘛!道德公理何在!怎样才能不忘“初心”。全社会娼妓、毒品、假冒产品、药品豆腐渣工程泛滥,不去处理,用百姓纳税钱抓捕绑架判刑真善忍的好人,这国家社会怎么在国际立足啊!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律师办案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来为当事人做无罪、有罪、罪轻等辩护,是否有罪?不是监狱来决定的,是在法庭开庭经过法庭调查、质证依照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以谁的意志、谁的话、谁的官大为准的。周永康政法王官最大,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被判无期,没收900亿殃及家人浪荡入狱。

目前律师会见遇阻,不但没有解决,还在加害律师,我们的国家还有希望吗?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吗?!正像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椰永涛讲话中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年,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崇高职责和神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我们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真得落到实处啊!

经过两个多月的申诉历程,律师2019年11月初,接到短信回复:“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2019)辽04刑申54号案件已分配承办人。家属得知后,联系抚顺市中级法院,问案子由哪个法官负责,得知由审判监督庭田水春负责。2019年11月11日又接到驳回申诉的通知。

律师依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依法再审撤销抚顺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改判申诉人于海萍无罪。

于海萍持有的是法轮功宣传品,而非是邪教宣传品。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规定,因此法轮功宣传品不等于是邪教宣传品。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3月1日由署长柳斌杰签发的第50号令。 以将于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 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废止,现印刷、出版、持有、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已不再被查禁范围,是合法的。

申诉人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不是为了破坏法律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宣传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叫大家都做好人,按真、善、忍做事。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都没有列出于海萍持有法轮功内容为载体的货币242张就是为了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

申诉人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者毫无关联性,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将含有法轮功内容的242 张货币全部传播出去,能够破坏法律实施吗?不能的,只能起好的作用。

常言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好事得善报,做坏事得恶报的,都按真善忍做还能去坑蒙拐骗吗?

查一下所有贪官没有一个是修大法的;所有生产假冒产品、销售假冒产品的没有学大法的;所有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没有学大法的;人人都明白真、善、忍,与人相处要诚实守信,以人为善,发生矛盾找自己,人们就都安居乐业了,这是多大好事啊!

五、孔律师代理抚顺曲桂英被吉林省柳河县法院非法秘密开庭的案子

曲桂英被吉林省柳河县法院非法秘密开庭,没有通知律师。

孔律师 办理曲桂英到吉林通化柳河5次,为了寻求真相找各个部门。 孔律师与通化柳河县法官讲修炼法轮功合法的真相过程,法官很是客气,说孔律师你讲的真好,竖起大拇指。

孔律师在这过程中对案子一直盯着,2019年8月4日去通化柳河,会见,找办案法官。2019年9月4日去通化柳河,说法官出差,告诉孔律师,不用急,我回去跟你电话联系。2019年9月10月份孔律师又去通化柳河,结果还是说出差,这样孔律师会见当事人,孔律师找案管人员要求阅卷,案管人员说没有庭长的话不能阅卷。2019年9月11日再去,这回庭长说不能阅卷,律师问谁说的?哪规定的?说政法委。随即律师到政法委,政法委主任接待,律师跟这个主任讲真相,这个主任说,你等着,我给你找,一会出来了,说没有找着,律师说有会议纪要没?这个主任说也没有回会议纪要。律师告诉政法委主任,你看你们什么文件没有,什么会议记录也没有,将来你们都得担责的!同时要见院长,政法委主任说,没有他们的电话,我们只是行政管理,没有业务往来。

律师又去找当地信访部门,最后信访部门给了院长电话,律师有找院长,院长让等一下,我给了解一下,等再打电话,就没有人接了。律师没有放弃。接着找一把院长,一把院长说你把情况给我发一份,就这样,律师回来后,整理材料发给院长。

时隔几天,律师再去找院长,院长说当事人把你辞了,律师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在开庭20分钟前,让我签字,我没有辞去,他们撒谎。这样律师去找法官,告诉法官你这是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前3天必须通知律师,你们没有通知,还说当事人给辞了?这时律师要看卷,法官说案卷送到通化中法了。律师说,刚开完庭?怎么还没有判决就送走了?

曲桂英还要求律师帮助上诉,办理委托继续上诉。在这过程中法官要求律师开具司法局证明。不但要律师当地证明,还要通化司法局证明。律师质问这是哪个法律规定的呀?

律师在办案中遭到迫害,面临中共的打压,不但没有退缩,而且越战越勇,律师说,如果我们不出来说真话,还有谁为法轮功说话?

六、抚顺市东洲区法院法官对律师的构陷

抚顺东洲区法院田浩法官给抚顺司法局发一信函,信函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错误言论,说法轮功不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修炼法轮功无罪等。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调查组,针对孔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两年来所办的案子要例行检查。这样便开展了针对孔律师的干扰。孔律师并没有惧怕,说要开座谈会,那就开,说要某某找谈话,那就谈。孔律师说最好是全市律师大会上讲讲,让大家都明白法轮功真相。

孔律师说,我们为法轮功站出来,为他们伸张正义。我作为律师来讲,家属聘请我做无罪辩护,我接案子,会见当事人,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学员违反法律。我觉得他们确实没有罪,我觉得你们都应该好好学习学习,什么“又是取缔啦、又是×教的啊”,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犯罪、取缔。

199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提到的,(迫害元凶)江泽民提到的,江泽民作为国家元首,法律规定没有这方面的权力,“两高”也没有这个权力,他们都不是立法机关,他们的决定都没有效力,你们都应该好好学一学,我没有错。

孔律师说谁找都是这套嗑,法轮功不是×教,为法轮功辩护没有错,你们这样做是行政处理。说实在的,司法厅有文件没?没有,司法部有文件没?没有,都是内传,电话呀!电报啊!口头啊!等等。“上面”让你们“下面”抓不着把柄,没有红头文件,都是“底下”的事。你们不担责,也得担责。

律协惩戒委员会主任说:听共产党的话,这就跟党中央保持一致呀!没有办法呀!尤其我是惩戒委员会的呀!至于你对也好,错也好,我们也不管了。现在就是一句话,是不是×教我们也说不过你。你有理由,俺们也不说了,就是你对,俺们也不能给你出手续,如你继续搞,那马上就要律师注册了,也不给你注了。

孔律师:不给注就不注,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找到司法厅去,也是这些理。你们现在是从行政方面强行命令,但是没有法律规定。你们这么搞绝对不行。就是省厅处理,那咱们说道说道,听证呗!我没有错。

律协C:这有个1999民政部文件,规定取消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非法组织。

孔律师说:那是取消研究会(注:法轮大法研究会是经合法注册的组织)、取消“非法组织”,但是非法组织不等于是邪教组织。“非”能等于是“邪”吗?意义是不同的,这是第一。第二,法轮功不是组织,他是一个松散的群众自愿的参加的这么一个活动,他不是一个组织,更不是邪教组织,来去自由愿意炼就炼,不愿意炼就不炼,你也可以炼,我也可以炼,不高兴就不炼,没有人管你签到挂名,扣奖金什么的,没有这个事,你说哪个组织都不对,你得加强学习,我没有错,就是局长来,我也有话等着他。但是你们是利用行政手段不给我出函,是不对的。你们不办法轮功(被构陷)案子,你们不懂,法轮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规定七个邪教没有法轮功,国务院规定七个邪教也没有法轮功。你们都好好学习学习,都乱哄哄地别人说什么是什么。如果他是邪教组织,我能去辩护嘛?!辩护从立案阶段就可以,诉讼阶段也可以,《刑诉法》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我们可以做有罪,也可以做无罪、罪轻啊!哪个法律都没有规定:括号法轮功案子除外。

孔律师说:律师不能做无罪辩护,没有括号,既然没有括号,那就跟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他没有什么可特殊的,至于政府内定了、电传了、那都是没有效力的。现在就是国家元首说话都不好使,因他没有这个权力,他不能代表法律,他不是立法机关,司法厅没有权,司法部也没有权。现在还有好多法轮功案子,不能办,这些人(指法轮功学员)确实是无辜的,很是遗憾!别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律师的辩护,唯独法轮功人员不能得到律师的辩护,硬是剥夺了法轮功人员的辩护权。《刑诉法》、《律师法》哪条说了“但法轮功人员除外”,没有这个规定啊!

律协惩戒委员会主任说:你太直截了当了!我们也没有办法!你开“萝卜戳”(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函的盖章),我们不管,爱怎么整怎么整。我们也没有办法。

孔律师带着遗憾走了。不让律师给法轮功学员辩护,处处对孔律师设阻碍,这是在为谁买单,是为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买单嘛!

实际上,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不仅在维护法轮功学员的正当权益,更是制止执法者在邪恶的迫害政策下共同犯罪,成为被中共邪党利用的工具,避免执法者沦为江氏流氓集团的牺牲品。这场迫害,看起来是法轮功学员被构陷、被迫害,其实执法者才是真正被迫害的对象。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是给执法者一个了解真相的机会,希望执法者能珍惜这种机会。

在这场人类历史上最邪恶、最荒谬的迫害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在摆放自己生命未来的位置。善恶有报是天理,行恶者必将受到法律和天理的严惩。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