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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轮功学员钟国权被非法判刑三年半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密山法轮功学员钟国权于八月十日被非法开庭,遭非法判刑三年半。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上午,钟国权在大街上发真相资料被密山市利民派出所(二所)警察绑架,密山国保警察把钟国权身上带的手机抢去,盗取手机的通话记录,又把手机还给钟国权。警察预谋陷害他,到医院检查身体时查出钟国权有病,到半夜,警察给钟国权办了所谓“取保候审”,并让钟的女儿担保,才让钟国权回家。

八月十日中午,密山法院非法开庭,对钟国权非法庭审,家人被非法剥夺出庭的权利。

过程很多都是违法的:一审法院并没有对法轮功是否是×教的问题做过任何的调查和质证,就简单的把钟国权的几张法轮功的真相传单定为“×教”的宣传品。法院只是走过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钟国权客观上也没有对国家法律的实施造成妨害。因为根据现行刑法理论,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当然,此处的“法律”很明显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

2、钟国权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上述“法律”实施的故意,他应当知道“法律”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的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他故意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3、他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上也致使“法律”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的法律后果。

4、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即违反法律不等于破坏法律。显然,钟国权没有违反哪一部法律,更没有破坏哪一部法律实施。

很明显,钟国权根本不具备上列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钟国权并不知道哪部将要实施或已生效的法律将会或正在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际上也并没有这样一部法律存在;他也没有采取任何形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上,控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哪部法律由于钟国权的行为而受到破坏。所以钟国权根本不具备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休庭后,检察院的王凯峰还继续向法官指控钟国权,说他认罪态度不好,当律师指出钟国权属于信仰问题,意识形态的问题还应在意识形态中解决,没有给社会造成影响。王凯峰继续刁难钟国权向审判官说个不停: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他发出去的材料那别人看了影响不知道。

开完庭,已是古稀之年、身体极度虚弱近昏迷的钟国权就被等在那里的国保警察带走。

第二天,钟国权被强行送进鸡西看守所。几天后,钟国权家人接到法院非法判决钟国权三年半的判决书。家人非常愤慨。钟国权已提出上诉。

钟国权,修炼大法前脾气不好。修炼后变了一个人,身体好了,知道做道德高尚的好人。在家里、单位,人人都敬重他,他看淡名利,与人为善的事迹很感动人。就是这样无辜被构陷,钟国权还一再嘱咐家人:不要恨那些无辜的警察,他们也是被迫害的,他们不明白法轮功是高德大法,千万要善待警察。

审判长;张莹
审判员:蔡红利 13846082240
人民陪审员:贺凤贤
书记员:管云敏 0467–5266753 0467–5266756
检察院:王凯峰 15946762899
丽江事务所王彦律师:13763642200
鸡西看守所王彭 13836531991
公安局国保大队中队长李刚,办5220366-2059 宅0467-5229088、13946806333-15636864777
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公安局家属楼9单元
密山北大营派出所:办公室0467-5066110、0467-5067188
警察魏玉成5066074
牡丹江农垦管理局公安局
局长 办0467-5060977
国保大队大队长刘利15946676499、办0467-506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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