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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凤城法院再次非法庭审刘银凤 律师要求撤诉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再次非法庭审六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刘银凤,北京董律师和李律师出庭为刘银凤做无罪辩护。律师指出: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错误应用,现在全国各地已有多个对法轮功学员撤诉的案例,希望这次凤城法院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不要再让法轮功学员因信仰而被判刑、甚至因此失去生命。

凤城市红旗镇法轮功学员刘银凤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去黄旗赶集买鸡蛋,回家途中被红旗派出所李国峰、范喜军等五、六个警察绑架。随后,警察在刘家无人的情况下从窗户跳进去,找到门钥匙打开大门抄家,劫走电脑、打印机、法轮大法书籍、师父法像、真相资料、真相币等许多私人物品。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凤城市法院对刘银凤第一次非法庭审,董、李两位律师出庭为刘银凤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要求依法释放刘银凤,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子退回检察院,公诉人唐金凤以“补充证据”为借口拖延至今。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凤城法院对刘银凤第二次非法庭审。上午十点开庭,刘银凤被几个警察架着进入法庭,她的身体非常虚弱,瘦得皮包骨,头都抬不起来,从看守所到法庭的那段路是被抬过来的。

公诉人唐金凤宣读了对刘银凤的非法起诉书,刘银凤说:“起诉书的内容我全盘否定。公诉人指控我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问我利用什么组织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实施?法轮功没有组织,没有花名册;法轮功讲真、善、忍,教人做好人;我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净化心灵,没有伤害过任何人,没做过任何坏事。”

律师说:“任何政府无权规定和认定正教与邪教,法律也无权规定和认定正教与邪教,因为法律规范的仅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信仰。”

公诉人唐金凤把警察在刘银凤家里抄走的法轮功资料拿来当作“物证”,律师说:“《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等自由,我的当事人持有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并拿出《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读了其中第九十九和一百条,“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律师指出警察涉嫌搜查程序违法、扣押程序违法、侦查程序违法等情节: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传唤证等,被搜查人和家属也没有在现场签字确认;证人证词中,证人石某的签字不是本人,而是其儿子代签。还有一个证人称刘银凤给他一本法轮功书,被他烧了,没有凭据的证词应视为无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唐金凤多次阻挠律师辩护,两位律师据理力争,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逐条驳斥公诉人对刘银凤的非法指控。唐金凤无话可说,最后向法庭无理提出“量刑七年,并处以没收财产或罚金”的意见。

律师说:“公诉人的量刑依据仅是2017两高《解释》。其实两高没有立法和立法解释权,立法和立法解释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条的本义是为了维护法律实施不被破坏,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扭曲了刑法第三百条的本义和宗旨,所以是违法的、无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退一步讲,即使是用两高《解释》来量刑,公诉人也是误读了两高《解释》。因为量刑仅是针对传播宣传品的行为人,而不是针对持有宣传品的行为人。”

最后,律师提到和刘银凤熟识的红旗镇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冷冬梅,她曾经是镇妇联主席,一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被非法判刑后含冤离世,年仅四十九岁。希望凤城法院这次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要再让好人蒙冤。

刘银凤流着泪说:“我原是红旗镇土门水库幼儿教师,修炼前常年有病,脾气也不好,修炼法轮大法后,我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脾气好了,也不用吃药了。我做好人、做好事,没有罪,我没有破坏什么法律实施。是江泽民一意孤行发起这场迫害,所有的参与者都是受害者,你们不要跟着江泽民做坏事。”

律师把相关的法律文件、辩护词,还有全国各地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撤诉的案例都呈交给审判长,说:“法律虽然不是你们制定的,但你们是执法者,在轻重上有选择。”审判长说:“我不止是执行法律,我也在研究法律。”

非法庭审从上午十点进行到下午一点,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判长 王崇泽 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刑事庭庭长 手机:13942525481
公诉人 唐金凤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部长 手机:15841589501
公诉人 于雷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 助理检察官 手机:15141598877
书记员 姜女杰 辽宁省凤城市法院速录员 手机:158425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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