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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养老金违法面面观及应对策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某物业公司听说本小区某住户家孩子高考落榜,遂决定对该住户断水断电一个月“处罚”。这件事情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其实,中共社保部门擅自剥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比这个还荒唐:自来水和居民用电毕竟还是有偿供应,而养老金压根就是人家自己的合法财产!

剥夺服刑期间养老金,即使对于真正犯罪被判入狱的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对于被陷冤狱的法轮功学员来说,无辜遭迫害已经是大不幸,剥夺养老金往往有地方610串通社保部门共同作恶的情形,甚至连法院也加入其中,这是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执行“经济上搞垮”的灭绝政策的具体表现,是双重迫害,参与人员是在犯罪,我们更应该全盘否定它。本文根据明慧网和公义论坛提供的各地案例,分析这种迫害形式彻头彻尾的非法性,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非行政主体冒充行政主体的违法

作出非法剥夺养老金决定的往往是地方的社保局(或称社保中心等),社保局是人社局的下属部门,且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提供的是社会保险服务,体现的是“服务”而非“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利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即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就好比开篇举例中的物业公司是给业主服务的,住户失火,物业公司可以去关掉电源,谁家水管破裂了,物业公司可以关掉自来水总阀。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有权把断水断电作为处罚业主的手段。

二、行政主体超越职能权限的违法

如果作出剥夺养老金决定的是地方的人社局,人社局的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属于一级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但它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权也要有明确的职能权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而剥夺养老金,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而目前有效的《行政处罚法》所列七个处罚种类中根本就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这一类。而其中涉及的之(二)罚款和之(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与养老金无关。

另外,养老金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一方的养老金也是对配偶方财产权的侵害。(据此,身处冤狱中的法轮功学员如不方便亲自递交相关文书,配偶方可以以自己名义递交各种文书,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反对此种经济迫害。)

总之,人社局作为国家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它只有确保公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职责,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的权力。

三、非行政行为冒充行政行为的违法

在网上搜索“养老金 不当得利”会发现,各地很多社保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养老金的案例。大家知道,“不当得利”是民事案件的案由,而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既然是平等主体,怎么会存在你有权剥夺我的养老金呢?所以内行人都知道,这种案件从立案、开庭到判决,一路都是葫芦僧判断糊涂案。

正因为剥夺养老金不属于法律范畴内的行政行为,所以各个地方剥夺或事后“追索”养老金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象上面提到的去法院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是一种,还有的让填“申请表”、“登记表”,有的让签“养老金返还协议”,还有的干脆什么话也不说直接偷偷扣掉。所有这些,形式上不伦不类,实质都是一个:变相抢劫。

四、所依据的行政文件无效的违法

和剥夺养老金有关的文件,最早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这两份函件出台时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且该两份文件内容在后来颁行的《社会保险法》中找不到依据。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该两份文件应归于无效。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8月13日印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中,第30条仍然错误引用该两份函件作为扣发公民养老金的依据。

目前,人社部主要有两份非法文件涉及剥夺养老金,一份就是上面所说的人社部发〔2019〕84号,是针对一般居民的;另一份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是针对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的。这两份文件都直接违反《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和《宪法》等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五、三大法律责任体系均师出无名的违法

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无非三种:民事、行政和刑事。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狱也不因此就欠了社保的债,社保部门无权剥夺养老金。

从行政责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社局,其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征收养老保险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金占有和处分的权力。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中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中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而且,养老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总之,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

六、对非法剥夺养老金的应对措施

剥夺养老金,是假行政执法之名,行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之实。我们应善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起诉、上诉、申诉等一系列合法方式,揭露中共不法人员的强盗行径,过程中可以把我们坚守信仰、讲述真相、被陷冤狱的经历,以及申诉状、辩护词等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政府和司法机关,给他们选择善恶的机会。

在善用法律反对非法剥夺养老金案件進行的过程中,对于作出剥夺养老金决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对于作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建议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名义進行检举、控告。对于作出非法判决的法官,建议以枉法裁判罪的名义進行检举、控告。

另外,公民认为某部门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法律授权公民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对该文件進行审查的建议。比如针对非法剥夺养老金的人社部的规章,我们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关于启动对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是否违法、违宪進行审查的建议》,这一步完全独立于上述诸多步骤之外,任何公民都可以随时提出。有条件、愿意参与的同修可以针对人社部的文件给人社部领导写真相信,或者向全国人大、信访、国家纪检监察委提出举报,举报人社部的领导滥用职权。

从明慧网和公义论坛的消息看,各地同修因养老金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的直接获得胜诉,有的社保部门作出的扣发养老金的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当然也有枉法判决维持社保机构错误决定的。这至少表明负责此类行政案件的法官中,不乏良知未泯者。同时表明,剥夺养老金非但违法,而且错的离谱。

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查规章建议等各类文书模板和具体程序、做法,可以参考公义论坛“信息公开”栏相关内容,或者在该论坛搜索、向会员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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