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据明慧网报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青岛市北区社保局下发通知给当地法轮功学员王德铜,不仅停发了他的养老金,还要求他上交自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已经领取的养老金44万元。所谓的“理由”是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九年,王德铜因信仰法轮功被非法判刑,在济南监狱服刑,没有上班,也没有缴纳养老金。
王德铜自一九六四年就参加了工作,工作了几十年,市北区社保局通知中竟然说根据“规定”,把王德铜的工龄(工作年限)清零。
据了解,象王德铜这种遭遇,在青岛和全国还有许许多多案例,当地社保局皆以“不当得利”和“非法所得”为借口,强行停发、少发、追讨当事人的退休金,数额从几万到上百万元不等,使他们在蒙受中共公检法司强加的冤狱同时,又遭受社保部门的经济迫害。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退休金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何以成了“不当得利”和“非法所得”?当地社保局的这种违法行径又是怎样造成的?
公民退休金,也叫社保金,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二者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公民财产权利。社保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收和代管养老保险金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占有和处分的任何权力,既然如此,青岛市北区社保局有什么权力强行停发王德铜老人的退休金?
“不当得利”是民法规定的一种债务的关系,指没有合法依据,使用不正当手段,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形成了债务的关系。不当得利是非法所得,而退休金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退休金和不当得利是截然相反的概念,二者没有任何关联。退休人员领取自己的退休金,并不存在损害他人而取得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既然如此,公民退休金何以被中共社保局曲解成了“不当得利”?王德铜老人领取自己的合法财产退休金,并没有损害社保局的利益行为,和社保局不存在债务关系,青岛市北区社保局凭什么把老人家的工龄清零,还要追讨老人家已经领取的退休金?
支持青岛市北区社保局做法的所谓“依据”,目前应该有三个,即劳社厅(2001)44号复函(简称《复函》);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2004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意见》(简称《意见》);人社部(2012)69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这三个文件都有“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等歧视性规定。所以成了地方社保局停发、少发、扣留和追讨当事人退休金的所谓法律依据。
但这三个所谓依据违犯中国多个法律。除了违反《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同时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罪不二罚”的规定,如果将《复函》、《意见》、《通知》视为部门单位规章、地方行政法规的话,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四、十六条,《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二条等上位法法律规定相抵触,所以没有法律效力,当然就不是法律。
而《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企业人员除了达到退休年龄,还要累积缴纳保险费满十五年。而停发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劳教、服刑无关,更与信仰无关。也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只要公民符合退休条件,即有权享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该待遇就不能被剥夺。
况且,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从未立法颁布“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被剥夺其退休人员资格”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判刑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不支出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支出不够就多发养老金”的条文规定。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国家立法机构立法规定企事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国有资产。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王德铜是七十岁的退休老人,工作了几十年,期间应该早就交足了保险费,即使被非法判刑入狱,按法律规定,在被迫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为什么青岛市北区社保局还要强行停发扣留追讨他的退休金?这是不是枉法行径?既然社保局部门无权无证停发、扣留、追讨公民退休金,那为什么青岛市北区社保局还要强制执行?很明显,它执行的不是法律。那它执行的是什么?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灭绝性政策。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与江泽民流氓集团违宪违法,以举国之力突然发动了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当时元凶江泽民发出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等灭绝密令政策,以株连、连坐、奖惩手段胁迫体制内各级官员参与迫害,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又层层分解量化扩展,制定了更精细具体的土政策,其中包括经济迫害政策,对农民主要的经济迫害手段是收田、牵牛、抢粮、劫财,对城镇户籍人员则以开除公职,侵吞退休金等相加害。
中共劳社厅(人社部)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迎合当局迫害政策出台了《复函》,后又补充为《意见》、《通知》,充当法律依据,催逼基层社保局将那些被非法劳教判刑入狱的法轮功学员的退休金,非法捏造、分离、曲解成什么“不当得利””非法所得”,以此为借口,欺骗社会和他们的单位家人,无理停发、扣留、追讨他们的退休金,从经济上加重加害法轮功学员,这就是青岛市北区及全国各地社保局长期造成枉法行径的真正原因。更不可思议的是,不少当地法院,明知道社保局和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而不能立案受案,明知道行政案不能以民事案来裁决,却堂而皇之的强行立案裁决支持社保局的违法行径。
在迫害中,我们看到,不论是从“名誉上搞臭”,还是从“经济上截断”,都是中共当局极其恶劣的做法,都是为“肉体上消灭”做铺垫,都对受害人带有重重杀机。就拿停发退休金来说,退休金实际是公民的养老金,是公民在年届老年阶段时才能开始拿到的资金,是他们在老年和晚年时一家人主要的生活生存经济来源,如果突然被停发了,切断了生活资金,加上他们年龄大,因迫害备受社会歧视,难以找到工作,他们从此怎么生存和延续生命?
王德铜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和许多法轮功学员一样,为了感恩,他自然会告诉别人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道理,为了道义,他肯定会讲真相让别人也受益,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却被中共非法劳教判刑各一次,陷入冤狱多年。妻子魏淑华于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三年也被非法劳教,后被迫害致死,这是典型的冤假错案命案。
王德铜被中共迫害的家破人亡,甚是不幸,现在这个孤苦的老人,本来应该受到社会的照顾。但青岛市北区社保局罔顾这些事实真相,不仅强行停发了养老金,还要求他上交自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已经领取的养老金44万元。这不仅仅是不公正,这是冤上加冤,这不就是落井下石吗?这叫王德铜老人以后怎么生活生存?这不等于把老人家推向绝境吗?青岛市北区社保局毫无人道的做法,实在是欺人太甚。
当然,许多地方的社保局并不是愿意执行这种迫害政策的,主要是由当地政法委610和公检法的胁迫操控下,共同完成了这一枉法行径的。因为政法委610的险恶用心就是要侵吞这部份资金,作为所谓的办案资金、吃喝奖金、挥霍挪用,故意把公民退休金运作分割成“不当得利”“非法所得”,得以肆意停发、扣留、追讨,演变成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邪恶手段。
青岛乃至全国各级社保局可能知道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如同社保局停发公民退休金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样,但是中共政治历来压倒一切,所以政治正确就成了社保局敢于肆意妄为,强行停发扣留追讨公民退休金的心理支撑。可是这种枉法行径早晚要受到正义清算的。
从法律角度讲,青岛市社保局的做法,是故意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非法行为,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触犯了滥权罪、渎职罪、徇私舞弊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同时触犯了中共江氏流氓集团的共罪,即危害人类罪。目前,受害人及其家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控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如果法院裁决不公,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直到讨回公道正义。也应当向有关国际组织举报,对人权犯罪者课以制裁。
在这场残忍迫害好人的运动中,象王德铜老人这样遭遇的法轮功学员不计其数。这些善良的人们,常常遭到中共当局的连续迫害,多重加害,他们不但多次遭到中共恶徒的抄家绑架、掠夺财产,还不断遭受酷刑洗脑、劳教判刑,甚至活摘器官,最后家破人亡。
二十多年来,在中华大地,上演了人间一个个凄惨的悲剧。恶者逞凶无所顾忌,善者遭难投诉无门,这对经常炫耀“人权最好”、“依法治国”的中共当局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
为了救人,面对中共的残暴和掠夺,法轮功学员可以忍;为了讲清真相,面对恶徒的酷刑和虐杀,善良的人们可以容。但是天理难容啊,人不治天必治,所以人们注意到,二十多年来,那些迫害善良的恶徒们,以各种形式持续遭到天惩恶报。当前的这场大瘟疫就是针对中共而来,青岛市北区和全国社保系统及仍在参与迫害的中共各级官员,难道还要继续充当中共的陪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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