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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在统治着我们的世界(第十章):法律篇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第十章 法律篇:魔鬼将邪恶合法化和常态化

目录

1. 法律与信仰

2. 法律是共产国家暴政的工具
1)基于仇恨和超越法律的国家恐怖主义
2)不断变化的是非标准
3)共产党绝不会认真执行法律

3. 共产魔鬼变异西方法律
1)颠覆法律的道德基础
2)争夺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控制权
3)利用代理人制定恶法并歪曲法律
(1)禁止赞美神
(2)通过释法与判例改变宪法内涵
(3)以“自由”之名推广淫秽信息
(4)毒品合法化
(5)同性婚姻合法化
(6)推卸个人责任
4)限制执法,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
5)用外国法律削弱美国主权

4. 回归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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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与信仰

法律是维系公平正义的刚性力量,惩恶扬善,因此制定法律的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定义“善”与“恶”。在信神者看来,善恶的标准掌握在神的手中,宗教经典很自然地成为法律的来源和根据。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在刻有法典的石碑顶部描绘了巴比伦太阳神沙玛什(同时也是正义之神)将法律授予汉谟拉比的情景,寓意着神选择了汉谟拉比,并赋予他依此法律统治臣民的权力。

《旧约全书》中的“摩西十诫”,对希伯来人既是神的诫命,也是法律。西方的法律沿袭了这种传统。从公元4世纪的罗马皇帝们,到公元6世纪至8世纪的查士丁尼及其后继者,再到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编撰法律的依据也都是“摩西十诫”和基督教的教义精神。[1]

在信神者眼中,法律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神规定的善恶和宗教教义精神,否则这样的法律就不该被遵守,并应被废除。上世纪美国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其思想来源可以上溯到早期的基督徒,即罗马皇帝命令基督徒敬拜罗马的神或在犹太教堂里安置罗马皇帝的塑像,基督徒宁可被送上十字架或火刑柱,也不会遵守这样的法律,因其直接与“十诫”中的第一和第二诫相抵触。换句话说,世俗法和神的律法之间的关系,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神的律法是最高的、不可违背的标准。

“摩西十诫”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面四条论述的是人与神的关系,即人当如何爱神和敬神,而后面的六条论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即耶稣所说的要“爱人如己”。其中人能够敬神是根本,神所主持的公平正义原则永恒不变,因此人间法律的道德基石才能够稳固。法律最根本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才不会因为时代的推移而漂移、扭曲乃至面目皆非。

在中国亦如此。历史上制定法律的是天子,必须秉承天意,遵循天地运行法则,也就是黄帝、老子说的“道”。汉代大儒董仲舒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2](中国古人语义中的“天”不是抽象的自然力量,而是主宰万物的神。)对天道的信仰是中国文化的道德基础,由此派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的作用取决于它对普遍社会道德和信仰准则的遵从。他认为,法律与宗教虽然是两个领域,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在所有的社会里,法律都需要借助人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以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3]

简而言之,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其权威性从“公平正义”而来,而“公平正义”从神而来,因此法律不仅是正义的,也是神圣的。现代社会的法律仍保留着很多类似宗教的仪式,也是藉由神圣性强化法律的权威。

2. 法律是共产国家暴政的工具

共产党是反神的邪教,因此它绝不会以正神的教诲作为其制定法律的依据。共产党也要割断与过去先民文化的关系,因此反对传统的道德价值。这就使得共产党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失去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可能。

1)基于仇恨和超越法律的国家恐怖主义

传统社会中,基督教讲“爱人如己”,儒家讲“仁者爱人”,这里的爱不是狭隘的男女之爱或家人朋友之间的爱,还包含着慈悲、怜悯、公义和自我牺牲等等。以此为出发点制定的法律不仅是神圣的,也体现着对世人的关爱精神。

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可以囊括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争议和相应的判决,因此法律就不仅仅是一种具体的条文规则,还加入了所有参与者的主观因素,这要求法官必须从法的精神出发,做出体现善的原则的判决。

耶稣曾经在耶路撒冷的圣殿中痛斥那些伪善的法利赛人,因为这些人尽管对摩西律法的字面规则严格遵守,却对律法中所要求的公义、怜悯、信实等品德置之不理。而耶稣则不拘泥于字面的意思,他在安息日行医、与非犹太人同席,是因为他所在意的是律法中这种善的精神。

共产主义恰恰相反,是建立在仇恨基础上的。它不仅仇视神,也仇视神给人创造的文化、规定的生活方式和建立的一切传统。马克思并不讳言,他要将世界摧毁成一片废墟,并想像自己“像造物主一样阔步前行在这片废墟上”。[4]

沙俄时期疯狂的“革命者”涅恰耶夫(Sergey Genadievich Nechayev)在其小册子《革命教义问答》中指出革命者“已经与社会、文明世界、法律与习惯、社会礼仪与道德规范中断所有的联系。革命者是一个死敌,他如此活着以便能够确保摧毁社会”。[5]

涅恰耶夫明确表达出革命者对这个世界的仇视,他不再受任何法律的制约。他使用“教义问答”这样的宗教字眼表明他想建立一个仇视世界的邪教。他宣称“对任何事物尚有同情心者,不能称作革命者”。列宁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专政是直接基于暴力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统治。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通过使用暴力反对资产阶级赢得统治权并维护统治,该统治不受任何法律限制。”[6]

没有法律限制地动用国家权力任意屠杀、使用酷刑、连坐,实际上就是国家恐怖主义,极为暴烈残忍。这是共产主义原教旨国家走过的第一步。

譬如,在1917年布尔什维克执政后的第一个月,死于政治原因的受害者就达数十万之多。第二个月就成立了“肃反委员会”,简称“契卡”,拥有不经审判随意杀人的权力。从1918年到1922年,契卡杀人不少于200万。[7]

曾担任苏共中央宣传部长、政治局委员和总统顾问的雅科夫列夫在其著作《一杯苦酒──俄罗斯的布尔什维克主义和改革运动》的中译本序言中写道:“仅仅这个世纪,俄罗斯由于战争、饥饿和镇压就死亡了6,000万人”,以公开资料推算,死于苏共镇压和迫害的大约在2,000万到3,000万之间。

1987年苏联政治局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重新审理那些苏共治下的冤案,雅科夫列夫也是委员会中的一员。在调阅了几十万的卷宗之后,雅科夫列夫写道:“长期以来我总摆脱不掉一种感觉,似乎暴行的组织者是一批神经失常的人。但是我明白,这样的解释有把问题简单化的危险。”

如果我们把雅科夫列夫的语言翻译得更加直白,也就是说,那些暴行不是出于正常人的思维,也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精心策划的;不是出于对建立一个美好世界的狂热向往,而是出自于对生命的刻骨仇恨。那些推动共产主义的人,不是出于无知,而是因为邪恶。

不受法律制约的国家恐怖主义为苏联之后建立的共产党国家所沿袭,中国、柬埔寨、朝鲜为其中的典型。

在《九评共产党》第七章《评共产党的杀人历史》中列举的暴行更加触目惊心,仅仅在中共“改革开放”之前,就造成了大约6,000万到8,000万人非正常死亡,超过人类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

2)不断变化的是非标准

如果说,为完成共产主义的最终目的,对内实行国家恐怖主义时可以肆意践踏法律的话,那么共产党以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地缘政治等为名与自由社会交往时,则披上法律的外衣完成对西方国家的渗透和颠覆。比如中共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在1979年,即“改革开放”后通过的,表面上是为了达成“程序正义”,实际上却并不认真执行。

马克思毫不讳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共产党法律并不来自于神,也不是出自于对人的爱,更不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在它之上没有神的诫命和人伦纲常,而只有统治阶级的利益,即共产党的利益。而利益的随时变动,必然也带来法律的随时变动。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中共在刚刚夺取政权的时候,为了抢夺全民的财产,在意识形态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由此在法律上设置了“反革命罪”,将所有抵制这种抢劫的人统统划为“反革命”,予以监禁甚至枪决。在完成了以“公有制”为名的抢劫之后,中共需要再把这些钱装到自己的腰包里,因此在意识形态上改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本质上不过是要保护自己盗窃来的全民财富,而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却并不能得到保护。层出不穷的“强拆案”就是政府对居民财产的暴力侵犯。1999年初中共提出要“依法治国”,几个月不到,就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群众大打出手,建立凌驾于“公检法司”之上的盖世太保式组织“610办公室”,操控“公检法司”及举国力量对法轮功完全不讲法律而实施迫害。

中共为掩盖其滔天血债,需要不断制造敌人以达到残酷镇压、威吓百姓的目的。镇压对象的变化,从地主、资本家到“六四”学生,再到法轮功修炼者或维权律师,法律也必须一再改变。六十多年间,中共光宪法就用了四部,第四部在1982年颁布后,又经过四次修改。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中共都以“法律”之名加以修饰和美化,甚至于有时候连这种修饰和美化都懒得做了。

3)共产党绝不会认真执行法律

共产党为了展现“法治”、“与国际接轨”,在法律条文上还是要做些冠冕堂皇的表面文章。但那些部分,绝不会被认真执行,譬如其《宪法》所规定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

既然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随时制定法律来镇压和对付敌人,在共产党的法律体系中就是必然的,也是“正当的”。

这种体系决定了任何人一旦挑战了“统治阶级意志”(即共产党的利益),就立即成为“依法”镇压的对象,哪怕你是失业工人、转业军人、失地农民、维权律师,或者是哪个倒楣的升斗小民。

在律师看来,字面上的法律条文从来不如现实来得强有力。因为当你援引法律条文、追求条文所规定的正义时,共产党的法官和检察官们跟你谈的则是中共的“法的精神”。他们虽不懂文绉绉的学术语言,却会用赤裸裸的大白话告诉你,“法院是共产党开的”,所以就要听党的话。这些人尽管是无意识的,但他们所说的确实是共产党国家的“法的精神”。

中共法官们在审理法轮功案件时流行的口头禅就包括“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党不让辩护的。”“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法院归共产党领导,要听党的。”“法轮功的问题可以不走法律程序。”“你别跟我讲良心。”[8]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在《论司法》(Of Judicature)一文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多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9]

由于共产党的法律变来变去,有的部分可以执行,而有的部分绝不执行,因此这样的法律也毫无神圣性可言。更何况共产党这种基于“阶级统治的工具”的“法的精神”造成了过去六十多年甚至近百年来数不清的冤案,也成为所有继承“共产党”名号的统治者背负不动的血债──8,000万到1亿冤魂。

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最基本的常识出发,如果共产党要厉行法治,首先就面临着共产党本身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因此,共产党更不敢认真地执行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3. 共产魔鬼变异西方法律

如果说,法律在共产国家是魔鬼可以随意玩弄、作为其用来维护统治、固化意识形态与打压百姓的工具,那么在自由国家,魔鬼的图谋则是颠覆法律的传统信仰与道德基础,变异善恶标准,争夺法律制定权与执行权,并确立魔鬼所期望的法律准则与实践。本篇重点讨论作为法治国家领头羊的美国在法律领域受到的方方面面的侵蚀。法律与政治、宗教、教育等领域密切相关。在共产邪灵渗透全球、把黑手伸向各个角落的今天,西方法律也无法幸免于被邪灵全方位渗透变异。

1)颠覆法律的道德基础

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法律是神圣的,但随着共产党及其形形色色的同路人在全球推广进化论、无神论,法律被切断了与神的联系,沦落为一种工具,一种人与人之间报冤复仇、解决纠纷、讨价还价和分配利益的工具。因为信仰来源被切断,法律的精神开始偏移,从维护公平正义,偏向为以人的观念和欲望为依归,这让背后的共产邪灵可以利用代理人在变异观念思维下通过它所要的法律,实现其毁人、毁社会的目的。

以美国为例,受共产主义深度影响的“社会公正”、“自由主义”等思潮在改变着社会道德观念,也冲击着法律的道德基础。在实际运作中,其代理人利用所谓“自由”、“进步”、“宽容”的口号,偷换概念,排斥与摧毁法律的道德信仰基础,从而影响何种法律被制定、法律被如何解释以及法官如何判案。

比如,传统信仰认为婚姻是神明确规定的“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同性“婚姻”违背神的教诲,是不道德的,这必然影响到法律对婚姻的定义与解释。如果坚持道德源于神的诫命,那么道德不会偏移,世俗法律也有不变的上位法做依据,如果某种行为两千年前依照神的诫命被视作罪恶,今天也应当如此。自由主义则排斥传统信仰与道德判断,将道德视为随着社会发展而变迁的世俗约定,于是婚姻被视为自愿结合的“契约”,对“同性婚姻”的认同被视为符合“进步”或“自由”的原则,这样自然会导致法律的变异。

魔鬼利用自由主义、进步主义让法官把传统道德和法律分离。在最高法院1992年的一个堕胎案中,三位大法官对此表露得最为直接:“我们有些人会认为堕胎违背我们的基本道德原则,然而这并不能左右我们的决定。我们的责任是为所有人界定‘自由’,而不是强制实行我们自己的道德原则。”[10]

大法官们在此强调的是,“自由”是法律的关注重点,而不是我们的道德原则。这实际上把“自由”和普世道德原则分离。美国国父们定义的“自由”,其基础是“不言而喻的”普世价值。人类的普世价值不随文化而异,因为其来源是神(《美国宪法》中所说的“创世主”)。背离普世价值片面放大所谓“自由”,是魔鬼变异法律、引诱人堕落的手段。

2)争夺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控制权

法律效力的实现要经过一整套环节,包括立法部门通过法律,行政首脑签署法律,法官通过法律进行裁决,执法部门执行法律。这中间,教育界、媒体业、法律界,甚至娱乐业等领域的不同团体与个人也都参与其中,影响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共产邪灵在各个领域寻找其代理人,争夺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控制权。因此受共产邪灵影响和利用的政治团体千方百计要把思想与其一致的人送进相关部门,争夺政治首脑、法官、检察官、司法系统的重要职位。

比如青睐自由主义的总统会千方百计任命与其观点相近的大法官,影响法律裁决,或使用行政权侵蚀法律。某总统任内总计对1385名囚犯减刑,同时赦免了212人,成为自杜鲁门总统之后宽免(clemency)囚犯最多的总统(美国历史上任期内赦免数量最多的也是倾向自由主义的总统)。[11]他离开白宫前,曾签发特赦令一次缩短209名囚犯的刑期,赦免64人,大多数获得减刑的是非暴力毒品犯,其中包括一位泄露70万份美国军事机密文件的人。此人于2013年认罪,被判处35年有期徒刑,由于总统特赦,只被关了4年就出狱了。虽然赦免是宪法授予总统的合法工具,但惊人的特赦数量无疑是在侵蚀法律本身惩恶扬善的功能。[12]

1954年由美国参议员、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林登‧约翰逊提出的《约翰逊修正案》(The Johnson Amendment)中,规定包括教会在内的免税团体在进行若干活动时将丧失免税地位。这导致有些基督教教会因为害怕失去免税资格,让牧师在讲道台上刻意回避政治话题,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社会议题,例如堕胎、同性恋、安乐死、胚胎干细胞研究等。

共产邪灵还操纵各类政治团体,试图通过影响选举来改变检察执法。一个由进步主义政治金主和团体送上位的地区检察官上任第一周就一口气解雇了31名检察官,呼吁要终结“大规模囚禁”,还下令其办公室停止起诉大麻持有者。其它州市也出现类似的情形。一位检察官联盟主席认为,这等于号召检察官选择性执法。这种现象非常危险,因为它是要求民选官员忽视他们发誓要维护的法律。[13]

法官还可以动用裁决权对行政部门的法令进行封杀。比如根据美国移民法律的授权,总统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下令禁止所有外国人入境。但深受自由主义影响的法官则以“信仰歧视”为由阻挠总统旅行禁令达四个多月,直到被最高法院推翻。

律师对法官和陪审团定案有很大影响力,律师组织的政治倾向直接影响到法律意志能否实现。美国一个主要的全国性律师联盟的创始人曾经明确承认自己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主张公有制,终极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14]该组织在全美各地拥有数十万会员,每年经费超过1亿美元,其主要工作包括通过在美国法院打官司来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恋者收养儿童的权利、支持堕胎的权利,以及所谓消除对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LGBT)的歧视。

在“自由主义”、“进步主义”大肆占领美国政治版图、控制教育、媒体、社会运动等领域之后,魔鬼通过学界与舆论影响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能力已经空前强大。

3)利用代理人制定恶法并歪曲法律

(1)禁止赞美神

在美国生活中,神无处不在。这个国家的箴言──“我们信仰神”(In God We Trust),不仅出现在美国国歌的歌词中,也印在日常使用的美元纸币上。美国的《独立宣言》将神称为造物主,并认定我们的人权是造物主赐予我们的。美国所有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和法官,在宣誓就职的时候都要在最后说“请神帮助我”(so help me God)。总统演讲的最常见结尾是“神佑美国”(God bless America)。而公立学校例行的“效忠宣誓”(Pledge of Allegiance)中,也将美国描述为“在神之下的国”(One nation, under God)。

这些传统有的持续了二百多年,几乎与美国自建国以来的历史相始终,但在过去六十年间,却不断受到共产主义追随者的挑战。

前文提到的全国性律师联盟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打掉在美国公众场所的“(摩西)十诫”,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发生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2001年,该组织要求强行移除位于州法院圆形大厅里的“十诫”石板,他们找到了当时的一位民主党总统任命的法官审理此案。此位法官写了76页的判词,做出了有利于该组织的判决,其理由听起来十分荒唐,比如他说圆形大厅庄严肃穆的环境、石板后的壁画和人工瀑布所营造的神圣气氛是他要移除“十诫”的理由,还说石板斜着放置,仿佛一本打开的《圣经》,这让人有理由“感到阿拉巴马州在推动、认可或赞成基督教”。[15]

事实上,这并非故事的开始,也不是结束。早在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禁止在公立学校的课堂里出现“十诫”。该判决引发了在全美移除“十诫”的潮流。该组织甚至在犹他州宣布,如果谁发现了仍存在的“十诫”,向该组织举报即可获得奖励。[16]

美国一巡回法院在2002年6月26日裁决,禁止公立学校的“效忠宣誓”,因为其中有“在神之下”的文字(这一判决在2004年6月14日被最高法院推翻)。[17]

这种较量一直在进行,从美国国歌、国家箴言、效忠誓词、学校祷告等等,都在无神论者或左派活动人士的攻击下。

这里需要简单说明的是,“神”在上述场合出现的时候是泛指的神,独立宣言中称为“造物主”。每种宗教都有自己对造物主的认识和定义,因此“神”这个字本身,并没有在宣传某个特定的宗教,也没有违反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试图在法律上禁止赞美神这样的极端情况在一个具有深厚信仰的国家的出现,深刻揭示了魔鬼对法律领域渗透的严重程度。

(2)通过释法与判例改变宪法内涵

美国的国父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确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其中司法权原本是权力最小的。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行政,而最高法院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政权。

在最高法院关于“效忠宣誓”的案件审理期间,民调显示90%的人都支持保留“在神之下(under God)”的内容。而国会416票对3票、[18]参议院以99票对0票支持“效忠宣誓”,显示出民意代表们所反映出的真实民意。[19]

作为民选的国会议员和民选的总统,任期从两年到六年不等,之后便要重新选举。如果主流民意符合神所制定的道德,那么总统和议员能够倒向左派的空间有限(譬如当主流民意反对“同性婚姻”时,无论参选官员如何想支持共产邪灵的“同性婚姻”计划,实施起来都相当困难),如果过分悖逆民意,就有被选下台的危险。相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必听取民意,任期为终身制,一旦任命通过就可能工作长达30年甚至更长。而大法官只有9人,影响这9个人的决定,比影响主流民意要相对容易。

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判案,而法律条文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要想通过法律改变社会,改变宪法就成了必须完成的任务。在美国,修宪需要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以及四分之三的州接受,这是相当严格的规定。

因此,进步主义者的策略不是修宪,而是通过解释宪法,来改变宪法文字的原始内涵。他们将宪法视为一个“活着的”并不断“进化”的文本,并通过大法官以“判例”形式将左派的意见变成法律,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变相颠覆宪法,也等于是在违反宪法。

神的诫命不再是最高的原则,宪法又在自由派大法官的法槌敲击下伤痕累累。因为大法官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连总统都要遵守,因此美国国父们提倡的民众自治(self-governing)和“三权分立”有滑向司法权一家独大的倾向。这使得美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至上主义”,赋予了大法官部分立法权甚至行政权。

自由派大法官给美国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而且难以清除。现实情况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以通过判例下令公立学校和公共场所、公园移除“十诫”;重写刑事诉讼程序;加税;承认堕胎权、承认同性婚姻权利、展示和印刷色情图片的权利等等。

“司法至上主义”和自由派大法官成为被共产邪灵利用而实现其主张的重要工具。

(3)以“自由”之名推广淫秽信息

上世纪60年代,是美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时代。左派的各种学生运动、反战运动、摇滚乐、嬉皮士、女权运动、性解放等背离传统的运动甚嚣尘上。此时,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自由派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

在沃伦做首席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做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裁决,包括裁定公立学校祷告违法。[20]另一项裁决则是全面允许淫秽信息的出版发行。[21]

美国学者菲利斯‧施拉芙丽(Phyllis Schlafly)在《至上主义者──如何终止法官暴政》中给出统计资料──从1966年到1970年,最高法院做出34项裁决,推翻下级法院禁止淫秽信息的判决。这些最高法院的裁定没有签名,而且大部分只有一两句话。换句话说,大法官们无法论证自己的裁定是合理的。[22]

最高法院裁定后,好莱坞在1966年从制片法规中去掉了对淫秽信息的限制。之后,各种淫秽作品爆炸式增长,如今已经无处不在。

这里需要简要说明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原本是指表达政治意见的言论自由,而非出版色情制品的“言论自由”。

(4)毒品合法化

2017年12月31日,当全世界都在迎接新年到来的时候,CNN播出了一段招致广泛批评的画面,其记者多次展示她吸食大麻的画面,并似乎神思恍惚,不知道身在哪里。[23]

大麻是联合国禁毒公约中严格管制的毒品,滥用大麻会使人产生幻觉甚至威胁生命。在美国,1996年起加州允许大麻作为处方药剂,许多州予以跟进。到2012年,美国科罗拉多州和华盛顿州通过所谓“法律”,允许大麻用于“娱乐”(即“吸毒”),在这两个州内,种植、生产、销售大麻给成年人完全合法。加州目前也将大麻合法化。加拿大政府宣布将于2018年7月1日实行大麻合法化。

毒品除了给人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更重要的是造成人的精神依赖。当毒瘾发作时,人可以为获得毒品放弃一切道德底线。但是,主张大麻合法化的人认为,只要大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就可以有效减少非法毒品的流通,并可以通过合法化来加强毒品的监管,抑制与毒品相关的犯罪率。

许多州通过大麻合法化,也期待着毒品能够给政府带来几十亿美元的收入。但我们不难想像,当人依赖毒品而无心工作的时候,社会财富的创造必将大大减少,由此引发的健康问题大大增加,又何谈增加政府的收入呢?这应该是一个常识。更何况,评价一件事情的对错不该以经济效益,而该以神的标准来衡量。按传统道德标准,人的身体是神圣的,西方宗教认为是“圣灵的殿”,东方认为只有人体才可修炼提升为佛、道,吸毒是败坏、亵渎神仿照自己形象造就的人体,乃是堕落败坏的行为。

据《洛杉矶时报》报导,在美国,推动大麻合法化的重要人物之一,是一位进步主义大金主。[24]2017年3月,有六位参议员致信美国国务院,要求调查此人利用其掌控的基金会在其它国家推动“进步主义”,颠覆“保守主义”政府。[25]

毒品合法化是进一步让人丧失自我控制、远离神,以及制造社会混乱并使经济下滑,从而让共产邪灵操控政治权力的武器。

(5)同性婚姻合法化

《圣经‧创世纪》中讲述了索多玛(Sodom)城的毁灭。其深重的罪恶之一就是同性恋。因此Sodom这个城的名字,已经演变为英文中的Sodomy,指“男同性恋”行为。只要对《圣经》稍有常识,都知道这是违背神的诫命的。

201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以5票同意(四个自由派法官加上摇摆法官)、4票反对(四位保守派大法官),裁定同性婚姻“合法”。[26]当时的总统随后将白宫的推特图像改为象征同性恋的六彩颜色。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也让原本禁止同性婚姻的14个州都无法执行他们的禁令。

2015年8月,肯塔基州罗恩郡(Rowan County)的一位市政职员出于个人信仰原因,拒绝向同性婚姻双方颁发结婚证书,并拒绝服从必须颁发的法庭命令,因此被捕入狱,被处以5天监禁。[27]这一裁决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宪法赋予她的信仰自由权。司法裁决被摆到了比神的诫命更高的位置上。

当最高法院通过同性婚姻“合法”的裁决后,前阿肯色州州长、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克‧哈克比称,这是一个“司法暴政”(judicial tyranny)。[28]

菲利斯‧施拉芙丽列举了9项法官对道德的侵蚀。它们是:1. 重写宪法;2. 禁止赞美神;3. 重新定义婚姻;4. 侵蚀美国主权;5. 提倡色情作品;6. 培养女权主义;7. 严重阻扰法律的执行;8. 干涉选举;9. 加税。

截至2017年,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已经正式认可或接受同性婚姻,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葡萄牙、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令人触目惊心。[29]法律可以体现道德,反过来也影响大众道德的走向。将有违传统道德的行为合法化,等于是政府和法律教导人违背道德、违背神的诫命。

另一方面,在所谓“政治正确”的影响下,社会大众、民间团体,尤其信仰团体对社会乱象的批评被上升到政治与法律的层面阻止或禁止。不道德的行为被合法化后,评论与批评此事很容易被指控为违反法律,比如性别歧视。这样的法律成为变相箝制人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借口,等于为同性恋张目,让人无限度地放纵欲望,走向堕落。

(6)推卸个人责任

传统的宗教都是重视个人责任的。《圣经‧以西结书》以一个父亲和儿子做比喻,二者一好一坏,他们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因为有父子关系而对另一个人的行为负责。这里谈到的就是个人责任的问题,正如《圣经》中所说:“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中国人相信善恶有报,道理类此。

“自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有选择思想、言论和行动的权利和自由,也需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一个人一旦犯了罪,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是正义的原则。而自由派的法官们却鼓励人推卸自己该负的责任,把责任归因于社会环境,比如以经济、种族、生理心理健康、教育等原因为说辞,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4)限制执法,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

在自由主义影响下,很多法官或立法部门刻意限制执法部门的正当权力,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共产邪灵的最终目的是以此造成国家机器的瘫痪,藉以制造社会动荡,为扩大政府权限制造借口,或伺机发动政变或革命。

很多州通过了极左的法律,最典型的就是“庇护州”法令。比如某“庇护州”禁止联邦官员拘捕当地监狱里的非法移民,禁止警察依民事移民逮捕令进行拘捕,并禁止地方执法机构与执行移民法的联邦特工合作。

对犯罪分子的庇护令给公众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2015年7月,一名非法移民枪手萨拉特(Jose Ines Garcia Zarate)依该市保护令被三藩市监狱释放,而联邦移民官员则要求交出他,以第六次将其驱逐出境。萨拉特当时已经在美国犯下累累罪行,七次被控重罪、五次被遣返,其罪行涉及毒品、抢劫、枪支等等,但他依然受到三藩市市政府的庇护,大摇大摆地出现在三藩市街头。就在移民局要求再次遣返他时,三藩市警察局将他释放,几个小时后,他枪杀了一名在三藩市渔人码头散步的女子。

在对罪犯定罪的时候,对检方要求极严,表面看是在保护嫌犯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特别是狡猾的、有权势、懂法律的犯罪者,或有精明律师出面辩护的,诉讼过程需要长年累月的时间、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即使嫌犯真的犯罪,要将其绳之以法也非常困难。

随着“性解放”思潮的扩散,法院引用所谓的生理学与性学研究结果,说明性侵害后果不严重甚至无害,以此轻判性侵害犯罪行为的案例数量相当惊人。[30]

还有很多犯罪分子被提前释放,名义上是经费不足,或保障犯人的权利,但实质上是为了“政治正确”而削弱法律效力,破坏社会安定,为未来政府扩充权力埋下伏笔。

法律的公正性要求对罪大恶极之徒施以相应的惩罚,杀人偿命是自古以来的通则,但有的国家、州却以“人道”、“宽容”、“尊重生命”为名废除死刑。

在变异的自由主义、进步主义的冲击下,一些人总是热衷于关注罪犯的“权益”,无论他们犯下多么凶残的罪恶,也要为其权利呐喊;而面对罪行的受害者,这些人反而默不作声。如果一个凶徒无论如何杀人放火、谋财害命而不用偿命,还可以由纳税人供养终生,只是失去人身的自由,这对死去的冤魂、对那些受尽屈辱与痛苦的当事人和家人,又何来公正可言?

美国很多学者研究指出,死刑对遏阻谋杀犯罪具有“很强的吓阻力”。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资深研究员穆豪森(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会上做了“死刑吓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证词:90年代鲁宾(Paul Rubin)等三名学者,对美国3,000个城镇二十年间的犯罪资料研究展示,平均执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条被谋害的人命。在美国,即使反对死刑的学者也承认,死刑有遏阻谋杀的作用。[31]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些变异的法律对反道德行为极其宽容、放纵的同时,又对社会上很多正常的做法极其严苛,如对家长管教孩子限制很严,弄得家长都不能管教孩子,实际上等于让孩子从小没有家教,放纵自己魔性的一面,以“爱护”之名毁掉很多孩子的未来。

将法律的“自由”内涵与强制性都推向极端,是魔鬼变异法律、毁掉法律神圣性与合理性的一个重要伎俩。

5)用外国法律削弱美国主权

当自由派大法官在美国宪法中找不到可以支持己见的条文时,他们就转而从外国的法律中找依据。

譬如某大法官想推翻德州的反同性性行为法案,却在宪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于是在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 [2003])判例中引用非美国的“权威机构”的条款,称其为“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人类自由之完整性的一部分”,而授予同性间性行为“自由”。[32]该案件的判例也直接废止了其它13州的反同性间性行为的法律。

共产主义思潮以各种方式席卷全球,亚洲和欧洲社会主义化的倾向已经极为明显,非洲和拉丁美洲赤化严重,津巴布韦、委内瑞拉等许多国家都是没有社会主义头衔的社会主义国家。加拿大也无法独善其身。

随着商业扩张和全球化的推广,美国越来越紧密地和那些国家绑定在一起。自由派大法官以国际惯例为名,自然很容易把共产主义的因素引入美国,而那些因素又会通过判例改变美国宪法精神,这是非常危险的,而且其本身也是违反美国宪法的。美国是自由世界的龙头,如果连美国都不能保守传统底线,那么全球都将沉入共产主义的泥淖中。

4. 回归法律的精神

上述种种法律乱象的出现,说明法律已经远远偏离了对神的教诲的遵从、对道德信仰的遵从。那些匪夷所思的反传统道德的法律能得以通过与执行,说明法律的传统道德根基已经被魔鬼动摇,这个社会道德已经处于全面危机之中。反传统的法律把恶的行为合法化和常态化,等于为邪恶大行其道打开了大门,甚至于是打开了罪恶大门而关闭了从善之门,把社会引向歧途,加速了人类道德的沉沦和毁灭。

反道德的法律削弱了法律本身的权威,削弱了法律的治理能力,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也将导致政府干预的加强。

变异的法律将继续摧毁传统信仰,其最终结果将会把社会引向极权。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一个没有任何信仰的社会,也只能是一个专制的社会,因为只有一个专制的体制才能将没有任何信仰的人们聚集在一起。[33]

一旦魔鬼完全控制法律,法律就将成为魔鬼败坏人的强大武器,人类将无时无刻不在魔鬼的牢笼与枷锁之中。面对此困境,人们只有两种选择:或者进行反抗,拒绝执行法律;或者改变自己的道德观念,顺应变异的法律要求。如果是前者,则法律形同虚设。正如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4]同时社会出现抗争、震荡与撕裂,而对法律的不同态度也将激化不同力量在政治上的争斗,带来政治不稳定因素和政府管制的加强。如果是后者,则会导致传统道德被不断抛弃,社会道德下滑,法律则会更加变异,甚至变成“恶法亦法”而无人察觉。

如果走到这一步,无论社会大众如何反应,最终都将落入魔鬼的陷阱,难以逃脱。

《赤裸裸的共产党人》一书中曾列出了共产党渗透美国的45个目标。我们将抽取与法律有关的条目,并一一比照现实。

第16条,用法庭的技术决定削弱美国的重要机构,称其活动侵犯了民众的权利。

第24条,废除所有关于管治淫秽信息的法律,称它们为“言论审查”,侵犯了言论和出版自由。

第29条,质疑宪法,称其不足、过时、无法适应现代需要、阻碍了世界上国家间的合作。

第33条,废除所有干涉共产党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

第38条,将一些逮捕人的许可权从警察手中移交给社会机构。把所有的行为问题视作精神错乱并只有精神病医生才能知道如何处理。

第39条,控制精神科职业,使用精神健康法律强行控制所有反对共产主义目标的人。

第45条,废除康纳利保留权(Connally Reservation,也称为Connally Amendment,指美国可以决定某个案子是否适用美国国内司法管辖权),使得美国无法阻止世界法庭拥有对美国国内事务的司法管辖权。让世界法庭管理美国国内事务。让世界法庭管辖类似的国家和个人。

对照现实审视上述目标就会发现,这些目标几乎已经或将要被一一实现。共产主义通过法律手段蚕食美国司法的现状触目惊心。

无论在原教旨共产党国家里基于仇恨的法律,还是不断被渐进共产主义逐步蚕食的西方法律,都丧失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敬神”和传统的道德。

如果我们不能守住这个底线,不能以神的诫命为最终善恶的标准,我们就只能在共产邪灵的侵蚀下丧失司法独立和道德底线,并最终听任被共产邪灵所控制的代理人利用法律打击善良和纵容邪恶,不知不觉中执行邪灵毁灭人类的最终图谋。尽快摆脱邪灵的控制,刻不容缓。#

点阅《九评》编辑部《魔鬼在统治着我们的世界》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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