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二零一五年九月,昆明市文春福因信仰法轮大法,被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今年九月四日期满回家。期间,从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文春福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无理扣发了所有养老金。即使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已经判文春福胜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仍无反应,并声言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其。
近日,文春福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是局长叶建梅。文春福要求云南省社保局依法履行给付责任,审核、补发文春福在监狱被非法关押期间(二零一七年六月至刑满二零一九年九月停发)的养老金待遇,并自补发完毕后,按月支付养老金待遇。
文春福在起诉状中写到:“根据《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扣发文春福养老金的所谓依据是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起诉状还写道:“69号文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而根据中国《立法法》的精神,没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很明显69号文的规定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云南省社保局适用69号文而剥夺文春福养老金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目前,官渡区法院已经立案,并告知两个月之内,会开庭审理此案。
文春福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一九六零年出生,今年五十九岁。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因信仰法轮大法,被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零一八年七月,文春福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此时,昆明市官渡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的人员到云南省第一监狱,要对他非法开庭,云南省社保局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养老金75347.41元(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基本退休费的75%发生活费,二零一六年四月取消退休费)。
当时就要开庭前,文春福表示根本没有事先通知,他没有做任何准备,叫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该发传票发传票,他做应诉准备。
一个月后,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官渡区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委托的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宇超和申秋敏到一监开了庭,文春福也写了答辩状,从修炼法轮功合法、对他的抓捕判刑均是违法,以及养老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与是否被判刑根本无关等方面做了陈述,没有退还养老金之说,而且在服刑期间及刑满后,都应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文春福退还云南省社保局67121.08元,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文春福支付。审判长贺丽纯,陪审员樊成明、田祖萍,书记员刘盛安宁,判决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文春福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写了上诉状,市中院人员到云南省第一监狱向文春福做了了解,没有开庭。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2019)云01民终341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的起诉,一审受理费1684元退回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文春福。审判长褚晓云,审判员金馨、李锋,法官助理奚琳,书记员武雨。
昆明市中院的裁定实质宣布了文春福胜诉,云南省社保局要求退还养老金无理,然而云南省社保局却在文春福本人还没有接到二审裁定的前一个月,四月二十五日,就发了一个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云社险函[2019]13号“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并送达到监狱叫文春福签收,送达人是朱晓潇、李继明。
今年九月四日,文春福从云南省第一监狱刑满回家后,去找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要求发放养老金,社保局不正面回应,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他们。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文春福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无理扣发了所有养老金。近日,文春福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是局长叶建梅,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