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刘绍君的妹妹及亲属再一次来到辽宁省女子监狱,去会见刘绍君,这已经是第五次了,但监狱仍然不让会见。管教说刘绍君不转化,不可以会见。
刘绍君的妹妹说,会见是法律赋予我们家属的权利,你们没有权力不让我会见。但无论家属怎么要求,监狱就是不让见。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押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辽宁省女子监狱“不转化就不让家属会见”,违反《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违法的。为了维护自己的会见权利,刘绍君的妹妹及亲属曾到辽宁省司法厅信访办上访,希望他们敦促辽宁省女子监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家属会见。
但现在都是第五次了,监狱仍然不让见。管教说,什么时候让见,给你们打电话,你们回家等电话。刘绍君到监狱已经七个月了,血压高压达二百多,家属十分担心她的身体 ,不转化就不许家属会见,不许家属给刘绍君存钱,不许送衣物。现在刘绍君就连买卫生纸的钱都没有,空心穿外衣,其艰难处境可想而知。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个人的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坚持自己对“真善忍”的信仰,这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更不能成为监狱不让家属会见的理由。辽宁省女子监狱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自己的信仰,不放弃信仰不转化就不让家属会见,以此来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这种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刘邵君去吴丽贤家被跟踪绑架,由于俩人是同学都学炼法轮功,两家丈夫又是同学,这样自然也就走的很近。抚顺国保与望花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警察将她们非法抓捕,家属到派出所问为什么抓人,派出所的人说是国保让抓的。家属找到抚顺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国保大队的魏振兴说,人是派出所抓的,我们不管,我们只管审批。就这样,有人抓人,却无人负责,互相推诿、扯皮。
在刘邵君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情况下,建设派出所警察孙立新、孙廷文、刘洋等人编造证据、捏造罪名,把所谓的案卷材料送交望花区检察院。
望花区检察院用这些编造的所谓犯罪证据向望花区法院提起公诉。
望花区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上,两位律师分别为两人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律师逐条予以驳斥。律师指出,刘邵君修炼法轮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构成犯罪,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刘邵君本人也表示,自己修炼法轮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信仰自由,没有犯法。
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望花区法院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枉法判刘邵君二年六个月,勒索罚款五千元。
刘邵君的家属认为,望花区法院对刘邵君的判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刘春兰、刘邵君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提升自己的道德,她们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望花区法院对刘春兰、刘邵君的判决,是对刘春兰、刘邵君的蓄意迫害,因此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而本案二审法官,完全无视律师和家属提出的上诉意见,完全无视一审判决的违法,枉法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面对这样的枉法裁定刘邵君的家属都表示不服,要继续申诉。四月二十二日,刘春兰、刘邵君的家属一起到抚顺市中级法院去递交申诉状,接待法官看了两份申诉状后,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一言不发,把两份申诉状扔给两位家属扬长而去。
面对法官的无理拒绝,家属表示要继续申诉,要向中法法院院长及辽宁省高等法院递交申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