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轮功学员王英霞被绑架,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已经一年零一个月。今年五月初,王英霞被构陷到高新区法院。目前, 律师冲破阻力,才把相关手续交到高新区法院。
王英霞善良勤劳,她的女儿生下孩子后,王英霞考虑到女儿、女婿工作压力大,前往高新区帮助女儿带小孩,小孩的一切全由王英霞一个人二十四小时照管。
为让更多的百姓明白法轮大法好,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王英霞抱着小外孙,在成都市高新区散发真相资料、讲真相时,被石羊场派出所绑架,警察非法抄了她女儿的家。
王英霞被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后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改为刑拘。王英霞被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已经一年余。
王英霞的律师从高新区检方获悉,对王英霞的构陷案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前移送至高新区法院。但当律师到高新区法院依法递交的相关材料时,院方以“查无此案”为由,不接收王英霞律师依法递交的相关材料,其目的是剥夺宪法赋予律师为公民辩护的合法权益,企图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开庭,构陷法轮功学员王英霞。
无奈之下,律师只好从广东先后两次把相关材料邮寄给法院,法院皆称“未收到” 。
二零一九年九月中旬, 王英霞的律师再次来到高新区法院,亲自把相关材料交到法官手里,并再三叮嘱:开庭前一定要通知我。
法轮功学员黄香玲的冤案 未立案就被审判
此类“案子已移送法院,法院查无此案”的现象,近年来在成都地区多有发生,今年九月中旬, 新都区法轮功学员黄香玲的冤案,明知已经被构陷到新都区法院,但到法院立案庭去查询,却未立案。当她的律师找到刑事法庭庭长时,证实已经立案,并告之可能会被判多少年。
这充分表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枉判是黑箱操作,连“立案”的虚假程序都懒得走了。
按照法律程序,如果是一个正常的案子,在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移交给法院,再由法院审查是否立案开庭审理,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那为什么法轮功学员王英霞被构陷的案子交到高新区法院后,律师依法前去阅卷,却被该院推诿“查无此案”呢?因为公检法人员明知道法轮功是合法的,明知道法轮功学员是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人,更知道迫害法轮功不是在执法,而是在违法犯罪,是见不得人的,怕人知道,怕承担责任。但是,又迫于政法委、“610”的压力,所以骑虎难下,只好偷偷摸摸的干。
苏青华被无罪释放 望李黎、张恒勿重蹈谢纲之辙
那是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同样是新都区的法轮功学员苏青华,被高新区法院的审判长谢纲非法判三年。谢纲在开庭前,掩盖不住内心的恐慌和害怕,把所有旁听的亲朋好友都赶出法庭,只允许苏青华的母亲一人旁听,并关上法庭的大门进行诬判。
苏青华遭诬判后,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为是诬判,高新区公检法找不到证据,最终在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无罪释放苏青华。
王英霞一案与苏青华一案非常相似,目前,已经被构陷到了高新区法院。摆在高新区法院法官面前的是应该做出如何的抉择?
大家知道,法轮功叫人按真善忍的理念做好人,于国于民有益无害。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界定法轮功违法。“两高”的司法解释越权,违反《立法法》,是违法的。错误滥用刑法第三百条审判法轮功学员王英霞,不是在执法,而是在违法犯罪制造新的冤假错案。相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二零一一年生效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明确废止了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和八月五日发布的禁止出版法轮功书籍的两个文件,等于再次宣布中国公民出版、传播法轮功书籍和资料是合法的。
谢纲和江君对苏青华的诬判,苏青华依法追责,要求依法赔偿,立案后虽然在政法委、“610”的威逼下没有开庭,暂时不了了之。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能躲过一时,却躲不过一世。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谢纲和江君的名字。法律明文规定“办案终身制”,“谁办案谁负责”,“冤假错案倒查追责制”以及《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错误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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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1898006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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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靓159280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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