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甘肃省兰州市韩旭,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被焦家湾派出所警察苏晓雷和副所长蔡树东绑架,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后继续非法拘留至今。现被非法关押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以前的西果园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点左右,韩旭被戴着手铐,由四、五个警察劫持,开着警车,来到韩旭的家门口。警察叫来开锁匠,强行打开韩旭的家门,在韩旭的家中滞留了一个小时。大概五点钟,韩旭又被戴着手铐带走。
警察中有一人是瘦高个,秃顶周围有头发,背略微弓。另一人四十岁左右,戴着眼镜。没有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给韩旭的父亲与姐姐通知。对警察私闯民宅的事直到八月一日,才有知情人给家人悄悄告知。
焦家湾派出所警察苏晓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给韩旭的家人送达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的罪名是“利用××破坏法律实施罪”。当时家人还直接质疑:这帽子也扣的太大了,韩旭破坏哪一部法律实施了?警察没有回答。
城关分局法制科在六月二十日向城关检察院提起对韩旭的批捕申请,检察院于六月二十六日对韩旭做出批捕决定。
现在,又有不知哪里的警察,公然闯入韩旭的家中,滞留一个小时,究竟干了什么,谁也不清楚。
前往韩旭家中的那些警察,是否想过,自己手中可否有依法办案的搜查证,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的通知嫌疑人的家人或当地的社区人员参与,是否有正常合法的手续前往韩旭的家中?为什么要找开锁匠打开门呢?
最关键的是,从刑事拘留通知书到批捕通知书,写的都是同一个罪名“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顾名思义,既然是这样的罪名,那么韩旭就得有构成这个罪名的犯罪要件。可惜的是,翻开《刑法》条款,第十三条是关于什么是犯罪的解释(本文后附刑法第十三条的详细内容)。如果前往韩旭家中的警察能够认真的看看《刑法》第十三条,会发现韩旭是被冤枉的,是无辜的,自己才是违法犯罪、私闯民宅,法律上的名字叫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同时也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对于韩旭被非法关押,如果以法轮功为由,警察实施执法行为,那么,警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翻开《刑法》条款,没有一条是关于修炼法轮功违法的规定。虽然各级公检法司总是借口有两高的司法解释,但是面对长达二十年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国大陆所有的公检法司部门出动,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监狱等等部门,人人皆知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不分老幼,这样轰轰烈烈的事,唯独有一件事却显得尤为突出和尴尬——所有的公检法人员都无法面对站在被告席上的法轮功学员,堂堂正正告诉这个“被告”,作为司法人员的他们是依据中国的哪一条法律对其实施所谓的执法行为。包括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到韩旭家中的那几个警察,同样也拿不出这样的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那尴尬背后,是对警察执法权利的公然侵犯和剥夺,无疑将一位合法、守法的公民以“执法”的名义推到了犯罪者的位置。不论冠以什么样的说辞,违法、犯罪是事实。谁又能为这些警察所谓的“执法”买单呢?
韩旭戴着手铐,被带至自己家中,看着警察找开锁匠打开自己的家门,无力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作为韩旭,为了自己坚守的信仰,被非法判刑、被酷刑折磨、被频繁骚扰、被一次次非法拘留,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国度里被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一次次肆意地剥夺。
警察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定要为自己及家人负责。跟随邪恶迫害无辜、摧残良善的行为会断了自己脚下的路。特别是现在美国及各国实施制裁迫害法轮功者的行动,对信仰“真善忍”群体的迫害者,无论是否相信“善恶报应”,现实中的报应已经开始。真切的希望,作为基层工作者的这些警察,不要再被人利用,伤害自己。
再看下面的几例规定,都在阐述着法律只维护警察维护正义、良善的行为:
《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54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否则自己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讲明了:对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