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原沈阳造化监狱警察、法轮功学员刘伟,2001年5月在上班时被绑架,遭残酷迫害:关铁笼、殴打、皮带抽、鞋底抽,电棍电等酷刑折磨,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成为弱视,被非法判刑5年,2018年11月24日含冤离世,终年59岁。
刘伟曾任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管教股股长、中队长等职,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1999年11月曾两次进京上访,反映法轮功真实情况。第一次上访被其单位接回,第二次上访被绑架,因不放弃信仰,被非法劳动教养一年,在尹家教养院。
2001年5月23日,刘伟上班时遭绑架,随后遭沈阳市公安局安保支队、队长警察邢哲训,沈阳东陵分局国保大队警察潘彦东、陈某某等人的残酷迫害:关铁笼、殴打、木棒打、皮带抽、皮鞭抽、鞋底抽,电棍电……等酷刑折磨,将其双眼眼底打成重伤,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成为弱视,身体多处受损伤……
刘伟因起诉江泽民,2015年11月2日上午被铁西区轻工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铁西看守所拘留一个月。
2018年11月24日,刘伟含冤离世。以下是他自己2005年3月17日在监狱写给沈阳市检察院的申诉控告,详细揭露了他2001年5月23日被绑架后三天内遭受的酷刑折磨。
我叫刘伟,45岁,现在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因被认定挂小喇叭,宣传法轮功被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判刑五年,刑期:2001年5月23日至2006年5月23日。今写信向贵院申诉控告我原办案单位:沈阳市公安局政保处,东陵区公安分局政保科、南塔公安派出所部份办案警察,违法办案,采用法西斯灭绝人性手段刑讯逼供,取证、取口供制造冤假错案,案件经过如下:
2001年5月23日上午10时许,我在单位上班,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局政保科和南塔公安派出所有五、六个警察到单位找到我说:“有情况需要我跟他们去派出所核实”,于是用警车将我抬到南塔派出所,在警车上警察用手铐将我双手反铐上,到南塔派出所后将我关进一个高不足1.8米,宽不足1.5注,长不足2米的铁笼里。
姓刑的警察不相信我说的话,于是指使两个警察用皮带和装满水的饮料瓶向我的头部、脸部、颈部就是一顿猛打,由于我的双手被反铐在铁床上,无法遮挡,致使脸、颈、背等处被打得红一块、紫一块,眼球充血、肿成一条缝(至今眼睛视力下降,无法恢复)。约打了一个小时左右才住手,姓刑的警察又问我同样的问题,我说没有,于是又将我反铐双手关进铁笼里。
5月24日晚9时许,姓刑的警察伙同姓潘(潘彦东)、姓陈,余下两个警察的姓氏记不清了,他们将我从铁笼里拽出来,提到派出所二楼一个空房中。姓刑的警察又问我挂没挂小喇叭?我说“没有”。接下来姓潘的警察上来将我反铐双手的手铐紧到极限,致使手铐深深钳入双手腕的肉里,两手麻木,这时姓刑的警察又上来用一根一米长,杯口粗的木棒朝我双腿、脚脖处连打数次,以至将我打倒在地,同时上来两个警察对我全身就是一顿拳打脚踢,迫使我脸朝下,后背朝上,俯卧着;接下来,姓陈的警察上来用双手猛地向前推我反铐双手的两臂,使两臂贴在后脑部位,大大超出双臂弯曲的极限,导致两臂被拉伤,扭伤,这样姿势的动作反反复复做了三次,剧痛无比(就是现在每当阴天下雨,两臂、两肩仍在隐隐作痛)。
在警察们对我进行法西斯非人折磨过程中,我始终和他们讲道理或在喊冤,姓刑的警察拾起一只塑料拖鞋抽打我的头、面、颈部多次,最后将整只拖鞋塞入我的嘴里。警察们打累了又歇一阵,往下来是两个警察轮班用镶了铆钉的皮带在我的后背至小腿这一区域反反复复抽打,以致使我整个背部失去知觉。警察们看我不动了,便用电棍电我两脚的脚心,用皮鞋削我的脚趾,这样非人的折磨持续数个小时。
我从5月23日上午到5月25日,经过两天多时间,多次遭受非人折磨,惨无人道的殴打,无人给水,无人给饭,给我的是“拳脚、皮带、电棍”,这些警察的行为,哪有人性,更无人道可言,他们在公开的执法犯法!
检察官,请问:警察们如此办案,取证,取口供是否违法?是否是在刑讯逼供?是否构成犯罪?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证据、口供均为非法采集,不具有客观性、可靠性,均在警察们刑讯逼供下所得,不是真实的,真实的结果只有一个:我没有参与此案,此案是警察人为制造出的假案冤案。请检察官们予以甄别,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开庭时我向执法人员提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刑讯逼供,但没有采纳,曾经上诉,申诉数次仍没有回音,故今再次申诉控告原办案机关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及对本案的申诉!
我被关押在东陵区看守所近20个月,警察们为了消除他们对我施于暴力的证据(当时我的全身被打的遍体鳞伤,至今留有疤痕)不许我和家人会见,入所前四个月没人提审过问,四个月后预审员提审我问其这么长时间无人过问是否是超期关押,预审员说“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判你们,全国人大刚通过一个司法解释”,这又是一个违法的地方。
我在东陵区看守所因喊冤被所方违反械具使用规定连续戴脚镣100多天,约束带30多天,(使身体遭到不同程度的摧残)。
检察官,我认为本案有以下违法之处(涉案人员):
1、公安机关办案警察采用惨无人道的法西斯手段,刑讯逼供、取证,取口供,其行为违法并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东陵区看守所违反规定使用械具,致人伤残(双脚脖处行动不便)。
3、审判诉讼中无相关法律依据,理应放人,哪有先抓人,后等待,“全国人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再判之理,疑案从无。
4、申诉、控告信件曾在2003年寄出数封至今无回音,根据《监狱法》相关规定违法。
5、办案警察收缴个人物品无手续至今未还违法(手机西门子、BP机,摩托罗拉加强型,现金:人民币240多元)。
检察官,本案从开始至投入监狱前,经过大致如上,请检察官能明察秋毫,确奉以“实事求是之精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本案一个公道的裁判,还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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