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上午十点开庭,对法轮功学员许慧进行非法公审。众多亲友及两名关心此事的市民到庭旁听。
立山区检察院公诉人王治宣读了公诉意见,法官解东芳问许慧是否听清罪名?是否犯罪?许慧明确又清晰地阐述了:炼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而中国宪法规定信仰自由,对法轮功的信仰属于她的自由,不能干涉。
律师无罪辩护有理有据有力
在公诉人出示证据和质证环节,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所谓证据及质证一一予以有理有力、有凭有据的驳斥:
1、公诉人王治将许慧于一九九九年为维护大法,讨还师父清白而进京上访后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作为公诉理由之一。
辩护律师指出,公民有上访的权利,许慧一九九九年因上访而受到的治安处罚本身就不合法,是对公民合法向国家反映意见的非法处置,这不属于合法证据。
2、公诉人又提及二零一六年过年前,许慧曾因送世人平安“福”字而受到非法处罚。
律师指出,许慧并未强迫他人接受所赠物品,而且送“福”本身只是告知对方要知善恶有报的天理,守住善才能获得新年的祈福,这并不危害他人及社会。
3、公诉人提出所罗织的罪名“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对这一罪名,律师从两点指出,一是法轮功没有组织,许慧也没有参加什么组织。那么,公诉人指出的是什么组织,组织机构是怎样的,规模有多大,总部在哪里,主要成员是谁,上下级是谁,这些公诉人没有任何的举证。二是许慧破坏了哪一条“国家法律”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被她破坏了?被破坏到什么程度了?怎么不能实施了?对于这个基本事实问题公诉人也无法说清,而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罪名不成立。
4、公诉人所列出的证人证言,律师也指出其不合法性,两个证人的证词是电脑里复制粘贴过去的,一模一样,这样的证词不符合常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证据。
5、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物品认定意见,律师细听之后指出,认定意见与法轮功无关,并且在中国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非法持有法轮功物品罪。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从家中抄走的物品数量,许慧本人及律师提出了质疑,完全不属实。
在此阶段的最后,辩护人指出,公诉人提供的调查证据,只能证明许慧修炼了法轮功,不能证明许慧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在法庭辩护环节,律师从主观、客观、客体和社会危害四个方面提出了无可反驳的各项法律依据,有力的维护并证实了信仰法轮功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1、许慧因患有疾病而走入大法修炼的,身心受益的她只是将大法的美好与人分享,并非主观上要危害他人。作为一个普通人,一个没有公权力的人,她也没有能力去破坏国家的法律实施,并且也没有任何受害人、受害事实及受害后果。
2、法轮功不是邪教。“邪教”论是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时说出的话。而《人民日报》评论员的“评论”、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并获得代表的半数通过才能成为法律。因此,前国家领导人的个人言论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3、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颁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条、100条明确废止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精神领域,而法律只对人的行为定罪,而人的精神不犯罪。
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当庭向法官提交了法轮功合法的新证据,一个是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和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证明法轮功合法,并重申他的当事人许慧无罪。法官解东芳和公诉人王治看过之后没有任何辩词。
普通老百姓听明白了修炼法轮功无罪
当天,两位与许慧非亲非故的市民全程细心倾听了律师的辩护之后,其中一位兴奋的给朋友打电话说,律师辩护的真好,真到位,很全面,法轮功没有罪。
两个普通老百姓都听明白了修炼法轮功无罪,信仰真善忍合法。反过来看,我们就会发现,那些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领导讲话”、“指示精神”为办理依据的公检法司人员就是在昧着良心迫害好人。就是在犯罪!
许慧是孝女,是好人
许慧的父亲今年九十三岁高龄了,天天思念着精心照料他十三年的小女儿,日日想,天天盼。盼着他这个无论怎么劳累也整日笑呵呵毫无怨言的小女儿回来给他读报纸,盼着他这个无论怎么刁难也从不顶撞的孝顺女儿给他刮胡子,盼着他这个一年住院八次却能坚持整宿陪护而且热心照顾同屋病友的好女儿陪他聊天。十三年独自照顾老父亲的苦与累,她从不抱怨,脸上总是带着笑。许慧姐妹六人,她排行老小,“孝女”是全家人送给她的最高褒奖。
许慧不仅善待家里人,对需要帮助的陌生人也同样慨然相助。有一年,老父亲住院八次,她不仅天天晚上陪宿,让姐姐们能睡个好觉。而且对待同病房的其他病人她也是竭尽所能。有一病人已卧床九年,住院期间家属需要她的时候她总是有求必应,一喊就到,满屋子的病人和家属没有不认识她的。她把她在法轮大法中修出的善撒播到她走过的每个地方。每次去洗澡她都是慢慢的洗,等着那些没有人陪护的老太太需要搓背的时候,就主动帮忙,一搓就是好几个。细微之处见真心,她的善行还有很多很多。
现代的中国每天都在呼唤中华美德,可是在物欲横流的年代,中华美德离国人越来越远。感天动地的孝行本应世代相传,可是许慧这样一个尽心尽力侍奉老父十三载的孝女却被非法的投入看守所被当成犯罪嫌疑人上庭受审,这是当代中华民族的奇耻大辱。而她的孝来自她对信仰的坚持与坚守。她的孝行也证明这个信仰是真的教人道德回归的精神指导,根本不是什么邪教!
而遍观中国大陆,没有了高尚的精神支柱的中国人每天为蝇头小利尔虞我诈,互相伤害,每个人都在痛苦中承受着道德崩溃后的苦果。
迫害法轮功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国难
为了前中共头目的个人意志,将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司法体系等等都拿来与人类最珍贵的财富——信仰来博弈,给国家、民族及人民带来的巨大的人道灾难是难以想象的,这不止是法轮功修炼者及其家属的苦难,更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国难!
立即结束这场已经二十年的人类文明史上的浩劫,是有识之士的明智之举,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真心希望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立即停止这逆天叛道的对好人的迫害,共同遵守真善忍这普世价值,这才是维护人类生息之本的大善之举。
参与迫害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立山区胜利北路267号,邮编114031
电话:0412-6821055
刑庭:
解东芳13704228233、0412-2696235(直接责任人)
李月光15941288258
王艺涵15842003991
李劲夫15842225733
曹芷毓15141241333
邹珺15641201133
院长:
李继军0412-2696201
杨乃新0412-2696202、13604910908
陈忠泉0412-2696209、13322119518
王铁杰0412-2696210、13898000955
鄢茫0412-2696205、13941212555
王荣0412-2696203、15694128838
于伟0412-2696207、13081220789
张雪0412-2696208、13274129366
赵明0412-2696211、13898035599
专审委员会:
于绍波18141216788
汤洪泽13050002556
办公室:
刘俊龙13941220006
吕东鞍15942252186
温宝珺13624223366
胡科宇18842251777
黄绘如13104126009
政治处:
时曦15841283777
张旭15042220905
迟名13942260008
纪检组:
金 岩13998000032
崔士林15841235346
研究室:
刘 音13644203636
刘爱玲15104123311
技术室:
王 玉13610989995
凌 冰13390307979
审管办:
张 威18641253773
董 磊13941268376
李 迪15941251538
诉调中心:
杨慧勇18004225157
立案一:
王 博13390080886
白显旭15141279988
速裁庭:
付玉13644207377
姜嬿13841210303
王捷13188000298
艾灵17704126277
钟强15104121331
于连龙13941251119
肖英杰13942240066
刘冬晨15140807166
王崇利15714023060
立案二:
迟晓娜18609806322
宋圆玲13898078113
李文君13904123368
穆俊楠18641242555
审监庭:
张蓝文13804125373
张 玲13130178057
执行局:
邹剑13304128333
韩峰13904928657
王祺13314128138
刘坚13941211833
左涛18604229465
孟丹15084084901
王营18241296444
赵跃18941261601
刘小楠15641942922
费晓波18609801811
姜忠良13332109337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
地址:立山区胜利北路209号,邮编114031
电话:6612000
院领导:
冯斌13709500007
时洋13998050000
姜捷13704208848
朱明刚13304200008
杨景慧18004120678
李志刚13942278585
姜学东13514122425
姜凯馨13604208968
王绍强13941240097
张凤东18641216166
刘国庆18004120707
检察委员会:
马宝昌13384227535
侦查监督科:
科长姜昕
张岩(王宏柱案公诉人)
赵龙飞13304224567
富晓秋1800412*737
徐成文13591596466
崔媛媛13354200568
孙杰13941230009
办公室:
张敬民13514122333
张澄澄15841259461
丁巨珂15641212222
刘雅娟13050086568
马洪明13188088762
赵耕菱13704921199
赵亮13804225880
薛桐13942226562
档案室:
崔名扬15941299001
政治处:
马林18004120716
纪检组监察室:
于玲13704928808
案件管理科:
顾昕18004120712
吕鑫13942212727
王语13700122999
刘鞍岭18004120758
公诉科:
张毅18004120705
陈妍18004120720
谷悦15040711561(主要责任人)
王治15242868208(直接责任人)
王蕊18841234262
王一17604192469
赵维特18341260006
控告申诉科:
黄欣18004120776
王婷13841213909
赵永刚13238199085
刘树伟13998031999
双山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路28号,邮编114000
所长卢满海15698906466
教导员刘志宏15724619993
副所长魏 宇13941241382
副所长金德铮13050084266
副所长白振文15698906318
副所长吴昕红13889733678
警察:
顾恒15641266340(主要责任人)
高晏13998012127,
傅勇15698906237
张都15698906231
刘杰13804220388
张帅15084065216
李想17641201026
高晏13998012127
杨帆15641268990
郭嵩15694220261
姜南13065498188
辛琦15641280817
刘钧英15641267440
赵成通15941230111
暴明哲13238170205
王俊庆13238971908
温中良15698906037
董元庆15842288500
徐海峰13898016027
何丽梅13898044296
徐大宝13050005658
陈士伟13050026722
黄爱华15698906323
栾瀚韬13464980688
包海洋18241294411
张文博15641266342
李茂军15698906228
顾浩园15941295731
付殿泉15698906398
苏会谱13029391277
张志宝13050080017
立山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水源街2号,邮编114000
所长高源13898069966
指导员张兆忠13904916877
副所长王守飞15698906128
副所长田拥军15698906267
副所长林敬涛13898010234
副所长李兴歌15698906069
警察:
高雪18641251222
杨泽13644920707
赵进13130191914
李鹤15242277079
陶渊13130188000
王健15641269556(主要责任人)
王一15641269551
郑尧15641269553
李斌15698906260
赵彬15842273128
孙福刚15698906271
杜洪信15698906142
张成龙15698904958
赵玲敏13050046567
牛戈松15698906103
曲洪廷15698905168
王力群13478029189
郭俐伸13081201538
王新智18841278190
李庆军15842288180
柳春宝15698901777
曹俊峰15604227466
王乾宇
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邮编114001
书记李勇
副书记孙成平
副书记刘国利
政治部主任郑晓曦
纪检组组长王素颖
王建军13188018801(迫害法轮功负责人)
立山区政法委: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340号
电话:0412-6612554
书记丁忠宝0412-6636699
副书记国长青
立山区公安分局: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玉田街111号甲
局长张景库15242203111
国保大队长刘兆阳15724633638、15698906397、13841289500
国保警察邓学新15724633593、1569890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