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湖北省咸宁市法轮功学员陈爽,在深圳市龙广区坂田镇打工,二零一八年七月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罚款一万元。那么,深圳市中级法院、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凭借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陈爽的二外公的女婿小张在深圳办厂,陈爽二零一七年到该厂打工,小张需要人晚上在车间看厂,其他人不愿意,就派陈爽一个人晚上在车间睡,以便看厂。
二零一七年六月,陈爽被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派出所绑架后,广东省深圳市公检法系统的人去要求小张当所谓的证人,可他什么都不知道,他不肯,就被威胁,不答应就让他的厂开不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决书上写着小张是证人,证明陈爽是炼法轮功的,再按他们自己编的邪说说法轮功是×教,既没说有什么依据,也没有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就把这作为陈爽的所谓罪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上写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言是什么,就是逼迫小张说:陈爽是炼法轮功的。其它什么证言也没有。
另外,他们找了一个叫罗茂仲的人作为证人:说陈爽做了十三条“法轮大法好”的条幅,其余什么都没有了。在律师提出退一步说:从邪党的邪恶法律角度十三条也不够判刑。于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镇从下至上一套公检法人马就要编造罪证了。他们从抢去的电脑中找到一些电话号码,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其实在广东电信部门找不到通话记录就足以说明电话号码与此次事件没有任何关系。再说全世界哪个国家把电话号码作为犯罪证据的?电话号码也不是凶器。退一万步说即使是凶器,没有其它任何证据,也不能以此作为罪证。
陈爽的辩护(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审法庭辩护意见中说:没有证据不可以定罪处罚。没有看到电脑上类似的拨打的软件,也没有看到具体通话清单,更没有相关人的证人证言,而且鉴定意见给出的“疑似”并非“确定”。
电脑是陈爽亲戚在他去打工时给他的一台旧电脑。而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居然在此无证据的情况下诬判七年刑,罚款一万元。陈爽的亲属在经济很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请律师参加两次非法庭审,帮助他们搞清事实,陈爽的父亲也给他们递交了辩护词讲了道理,等等,都未能唤醒他们的良知。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在判决书签字的人员:审判长:苏晓东;审判员:黎云凤;审判员:李伟华。
接着,陈爽上诉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也请了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再次知法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人员如下:审判长:吴心斌;审判员:温锦资;审判员:黄丹燕;书记员:杨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