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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封劝善信 云南昆明市李文波被非法起诉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古城村李文波,近日接到了西山区检察院对他的起诉书,西检公诉刑诉[2019]48号,预谋以李文波去年给晋宁公、检、法及月山社区的信以及给村委会的信为由,对他迫害,并将起诉移交给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起诉书上的检察员是旷莒丹,时间是2019年1月29日。

2018年年初,李文波在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见到了污蔑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展板,怀着对社区工作人员及晋宁公、检、法人员的信任,合法行使作为一个公民的表达自由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李文波写信讲述了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及自己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实,以及自己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后因坚持信仰遭受到的中共劳教、判刑的迫害经历,指出展板所展示的内容与真实的法轮功不符,纯属污蔑、诋毁,展出这样的展板是误导所有看展板的群众,对他人不负责任,要求撤除所有这类展板。李文波将信逐层递交到月山社区、古城村村委会、昆阳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晋宁区政府信访局接待大厅。

同时,在2018年1月份李文波的母亲和他的妻子去生产队开户代会时,古城村委会二组小组长说村委会对二组罚款两万多元钱,其中有一万多的罚款是因为李文波炼法轮功扣的,让二组所有的人分摊这一万多元钱,这笔钱已经由村委会拨给二组的钱中扣除了。李文波找到二组组长及村委会人员问及此事,得到的回答是“上面”叫做的。针对此事,李文波又写了一封给村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信,讲述了这一行为的非法性,并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给自身、给家庭带来的美好,以及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非法和这个所谓的“上面”究竟是什么。李文波也将信逐层递交给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

然而,2018年5月16日李文波接到昆阳派出所的电话,让他第二天去派出所一趟,第二天一早李文波和他的母亲到了派出所,到了那儿,警察把老母亲扣留在派出所,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及昆阳派出所警察劫持李文波到他家中非法抄家,并将他送到晋宁看守所非法关押,而所谓“罪证”,就是李文波写的这两封信。在晋宁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李文波身体状况又出现严重反复,看守所怕担责任,经医院诊断后,晋宁公安分局无奈在2018年11月2日将李文波转为监视居住,即取保候审,这次李文波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五个多月。

李文波曾在2005年2月5日被非法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2月1日回家;回家一年多,2009年4月23日又被非法抓捕,所谓“罪证”是李文波写了一封《给晋宁县古城镇古城村父老乡亲的公开信》,讲述法轮大法真相以及自己修炼法轮大法的亲身经历,李文波因此被非法判刑五年,2014年4月23日刑满回家。在长达八年的迫害中,李文波因坚持信仰长期遭到关小号,戴手铐、脚镣等迫害,还多次遭到毒打,被劳改犯称为“活死人”,后经医院确诊为反流性食管炎D级,食管息肉隆起系食管溃疡,慢性浅表性胃炎,并伴有胃出血。回家后通过学炼法轮大法,身体逐渐康复。

2019年4月初,李文波接到了对他的非法起诉书。起诉书中对李文波所写的信的内容只字不提,现在将李文波写的信附后,请所有的人都来看一看,评一评,到底是谁违法,到底是谁犯罪,到底谁应该被起诉?

 

  • 附件一:李文波给晋宁区各位公、检、法工作人员、月山社区工作人员的信

 

  • 附件二:李文波给村委会领导的信

 

附件一:李文波给晋宁区各位公、检、法工作人员、月山社区工作人员的信

晋宁区各位公、检、法工作人员、月山社区工作人员:

你们好!我叫李文波,家住古城镇古城办事处古城村七号,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从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大法至今,已经有二十年了。一九九九年前,在法轮大法真善忍法理的指导下,我努力从做一个好人开始,修炼自己,并通过法轮大法大圆满法的五套功法,我多年的上腹肿胀疼痛、全口牙齿疼痛等症状全部消失,身体健康,精神饱满,我深深的感受到法轮大法的美好和殊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因一己之私,利用手中的权力,发动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为了煽动不明真相的世人仇恨法轮大法和法轮功学员,利用媒体造谣宣传,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伪案栽赃法轮功学员,更在城市乡村的各个街道、社区制作展出“反邪教”展板,继续诽谤污蔑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和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轮大法。

近日,我在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就看到了一块名为“崇尚科学 关爱家庭 珍惜生命 反对邪教 共建和谐社会”的展板,其中在哪些是邪教这一栏中,赫然印着“法轮功”。我想从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今十九年中,如果说中国人有哪一个没听说过法轮功的,可能还真的没有。可是您了解过您身边的法轮功学员吗?了解过真正的法轮功是什么吗?各位都是在公检法及社区工作的,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对象就是人,解决最多的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纷争,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判刑处罚。可是在这么多年的工作中,你们有遇到过一例法轮功学员杀人放火、坑蒙拐骗、欺压他人、为非作歹的事件吗?我敢说:“没有!”一个教人按照真善忍修炼提升的功法,绝对教不出与其信仰原则背道而驰的人。那么,诬陷法轮功是邪教,邪在何处?如果一个国家,连真善忍都要污蔑是邪的,那么,请问什么是正的?一个社会,要将修炼真善忍的人判刑入狱,用尽各种办法强制放弃信仰,那么,这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我送给乘坐我车的一对中年夫妇两张写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护身符,男方的脚被车碾伤了,我希望他们平安幸福。结果他们却被中共谎言洗脑,下车后举报了我。我因此被劳教三年,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受尽折磨凌辱,我多次被打成死去的“活人”,劳教所里有的吸毒人员看到这些情况时都对我说:“老李,我看你是否能活着出去。”晚上睡觉的时候,有的会到我的床边用手在我脸上感觉一下我是否还有呼吸。就是在那样一个暴力、暴虐、毫无法律和人权保障的环境里,我依然坚守心中对真善忍的信仰,做到李洪志师父要求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经历了三年零四个月的非人待遇下,二零零八年六月劳教所通知我收拾东西,放我回家。法轮大法的神奇再一次在我身上展现,虽然屡遭毒打欺侮,我仍然健康、平安地活着走出了劳教所的大门。回家后,通过一段时间的修炼,我的身体完全康复,从外观上看根本不象一个经历过九死一生的人。

二零零九年二月,我写了一封《给晋宁县古城镇古城村父老乡亲的公开信》,讲述了我自己在修炼法轮功中受益,以及我在省第二劳教所被迫害的经历。原本只想让还不了解法轮功的父老乡亲们通过我的亲身经历了解真实的法轮大法以及法轮功修炼者,呼吁善良的人们一起关注法轮功学员在当下的处境。却没想到,二零零九年四月,我却因这封饱含我血泪和深情的公开信而被再次抓捕,并被判刑五年。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内,由于我坚持炼法轮功,被长期关在隔离室,除了吃饭和如厕,成天手铐、脚镣地吊着,不准我与他人说话,不准家人来探视。长期的吊铐,使原本健康的我,出现了严重的消化道疾病。后经昆明市延安医院确诊为反流性食管炎D级,食管息肉隆起系食管溃疡,慢性浅表性胃炎。出狱一年多,通过坚持炼法轮功才基本恢复。如今,站在你们面前的我,又是一个健康、乐观的人,虽然,八年多艰难的狱中岁月在我脸上或多或少刻下了些许痕迹,但是我的内心却依然澄澈如初。

当我看到社区院内的展板,心内隐隐作痛,我受到的身体的折磨我都可以不放在心上,但是我不希望的是不明真相的你们还在被谎言欺骗,还在用这样的方式欺骗着更多的人。在国内,往往媒体一言堂的灌输就很容易误导大众。法轮功不是邪教,这不仅是由于法轮功本身修心向善,教人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与“邪”根本沾不上关系,更重要的是,中国国内自一九九九年至今,所有官方正式文件认定的邪教组织中从来没有法轮功。

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炼。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李洪志先生所传的法轮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炼的人带到高层次的同时,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

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之二)中也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轮功不是邪教。唯一对中国境内的邪教组织具体有哪些作出认定的是公安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五年两次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而这14种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全文)。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号和公通字(2005)39号这两个文件的全部内容,再次向社会公布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唯独没有法轮功。实际上就是再一次公开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

展板上提到了《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曾经也是因为这个罪名而被判五年刑期。但是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既拿不出有效的法律规定,证明法轮功是邪教,又举不出证据证明我破坏了哪一部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刑法》第三条“罪行法定”原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条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就我前文所述,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信口雌黄污蔑法轮功是邪教,随即《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和铺天盖地的媒体宣传误导了广大民众,然而,领导人讲话、新闻媒体的报道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判案依据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其次,这一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所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和实际应用,它与我们通常说的违反法律或触犯刑律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触犯刑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但无论是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被应用或被实施,而恰恰是法律的应用或实施的结果。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我作为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我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要求修炼自己,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就犯罪客体而言,又举不出我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写一封致晋宁父老乡亲的公开信,为的是不让家乡的亲人同胞们受谎言毒害,了解法轮功的真相以及揭露对我的迫害,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我采取的方式和平合理,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何罪之有?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统一前的一名守墙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东德当局命令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对企图逃往西德的东德人格杀勿论),他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限。最终,这个士兵获刑三年半,不予假释。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的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各位公、检、法及社区工作者,你们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你们向世人展示什么,也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善恶取向。展板中还专门有攻击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漫画,这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名誉和肖像的诋毁和侵犯,按照《刑法》第246条诽谤罪和侵犯他人名誉,可以诉诸法律。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公安部重新修订并印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取消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开始实施的原规定第十四条中“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的条款。这是在告诉警察们,以执行上级命令为借口,企图逃避这些年迫害法轮功所犯下的罪责已经不可能了。

作为修炼法轮大法的修炼者,我们无意与任何人为敌,只是不想看到自己身边的人再受谎言的毒害,在无知中犯罪,借此机会,我结合我自己的亲身经历,依照中国国内现行法律,写了这封信,希望各位能够明真相,拆除这块展板,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法轮功学员)!

李文波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李文波给村委会领导的信

村委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你们好!

我是李文波,家住古城镇古城办事处古城村七号,是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今年一月下旬,我母亲和我妻子去生产队开户代会时,古城村委会二组小组长说村委会对我们二组罚款两万多元钱,其中有一万多的罚款是因为我炼法轮功,让我们二组所有的人分摊这一万多元钱,这笔钱已经由村委会拨给二组的钱中扣除了。我母亲和妻子回来后都没有对我说,十多天后我的母亲才告诉我这件事。我就找组长和村委会落实,他们的回答都是“上面”叫做的,我问是哪个“上面”,就不回答我了,没有文件也没有收据。二组小组长和村委会治保主任还说如果我再坚持修炼法轮功,二零一八年将扣除我及我全家人所有的村里发放的正常补助,包括爹妈桌餐补助。

针对此事,我想说的是,我是中国社会的合法公民,受宪法和国家法律的保护,信仰自由是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是犯罪。《宪法》第36条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251条也规定了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现行的《宪法》和《刑法》,公民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公民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最起码公民不会因为信仰神佛而获罪。

我从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大法至今,已经有二十年了。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

教人向善:法轮大法要求修炼者按“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准。修炼法轮大法能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

使人健康:修炼法轮大法能祛病健身。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伍绍祖组织医学专家在北京、武汉、大连地区及广东省进行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法轮功的祛病健身总有效率高达97.9%;

福益社会:1998年下半年,部份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弘传世界:法轮大法已弘传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人民的爱戴和尊敬。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因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3000多项。法轮功书籍被译成39种语言,在全球出版发行,并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

一九九九年前,在法轮大法真善忍法理的指导下,我努力从做一个好人开始,修炼自己,并通过法轮大法大圆满法的五套功法,我多年的上腹肿胀疼痛、全口牙齿疼痛等症状全部消失,身体健康,精神饱满,我深深的感受到法轮大法的美好和殊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因一己之私,利用手中的权力,发动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所有的人都被无辜地拉进了这场迫害中。就如这一次对我的所谓罚款,一句“上面”叫做的就可以一手遮天,还将我所在小组的所有村民都绑架其中,让他们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仇恨法轮功,仇恨法轮功学员。

我修炼法轮大法,是我个人的信仰问题,以此对我罚款,毫无理由依据。

在正常社会里法律是社会公益的体现,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前党魁江泽民一意孤行,公然利用、捆绑整个政府司法体系,以达到一己私利,想必你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比普通老百姓更明白这些道理,可为什么判断谁是谁非时,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只以“上面”的指令为借口呢?你们仔细想过没有,这个如鬼魅一般的“上面”到底是谁?它能为你的罪行担责吗?

这个“上面”是江泽民吗?江泽民这个人权恶棍,早在2004年,在海外十多个国家因迫害法轮功的罪行被起诉,法轮功学员们都知道江泽民是罪魁祸首。自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新政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实名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诉状被两高签收。迄今为止,全世界声援举报江泽民的正义人士已超过三百万。江泽民已在国际法庭被判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他惶惶不可终日,生不如死。江泽民必将受到法律和天理的严惩,他能为你们做靠山吗?

这个“上面”是各级“610”组织吗?“610”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组织,是江泽民为了越权调动一切资源镇压法轮功而成立的类似当年“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非法组织,因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而得名,其后它为了躲避国内外舆论压力而改名为综治办、维稳办、反邪教办公室等等,都是为掩盖其非法本质的画皮。堂堂体制内的正常机构、名正言顺的国家公务员,反倒听命于一个非法组织,你们想想是不是匪夷所思?!

这个“上面”是层层上级吗?你们想想,凡是涉及迫害法轮功的命令要么口头传达,要么阅后回收,不就是生怕留下把柄吗?而且迫害法轮功这么多年了,从没有一个中国的法律规定法轮功就是“邪教”,所谓的司法解释只是内部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邪教之说,来自于江泽民的污蔑和媒体的造谣。其实,“上面”也知道打压法轮功名不正言不顺,未来,谁能为你们担责呢?

这个“上面”是现政权吗?自2013年始,现政权在司法方面紧锣密鼓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和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是在和以江泽民代表的中共罪恶做切割。这一系列新政,已经堵死了枉法者的后路:

一、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二、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这也是为那些知法、执法犯法者量身定做,违者必将受到终身追究。

三、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九条,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新政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诉状被两高签收,这为清算江泽民埋下了伏笔。

五、国家《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非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新规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无疑是告诉各级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就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七、《国务院公报第28期》的内容被热传: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废除包括两个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
件,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全文请搜索: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960695.htm网上披露了这条消息,说明现政府在向人们释放“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的信号;说明江泽民团伙对法轮功的迫害面临被清算的结局。

在这些相关法规相继出台后,现政权开始采取了一些行动,比如废除了劳教制度,劳教是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最主要的工具之一;抓捕李东生时公布的第一个头衔“610办公室主任”,本身就是在向中、下层官员宣告自己的政策已经和过去不一样了,连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总头目都抓了。

尽管恶报是我们所有善良的人不愿意看到的,但如今的结局不是当初自己选择的必然结果吗?还在麻木地执行“上面”命令的各级官员们应该警醒了。尤其当前,晋宁区昆阳镇古城村正在申报全国文明、法制先进村,那么对我罚款的这个举动不是与此背道而驰么?

去年年底在晋宁法院开庭的法轮功学员刘亚琴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最后说:“请各位法官、公诉人即使不能无罪释放我的当事人,那么也请枪口抬高一厘米,现在欧洲及其它一些国家都对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连同他们的家属、子女都不能签证!”

最后,希望村委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能够认清形势,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不要做江泽民的替罪羊,维护我及我家人的合法权益!

李文波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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