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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林燕梅被迫害 律师要求检察官无罪释放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上午,广东茂名市电白区法轮功学员林燕梅的家属再次聘请维权律师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林燕梅。

林燕梅由于在仓里受到仓霸虐待,为了反迫害,她绝食二十九天,被拉去医院打吊针,注射不明药物,生命垂危,身体损害很大。

目前,林燕梅身体状况基本恢复正常。

同日下午不到两点,家属陪维权律师到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阅卷,可是,案管中心的负责人说,共享网络不通,无法拿到卷宗,电白区检察院负责“案子”的人开会,要律师和家属等。

一个多小时过后,案管中心的人说,网络还没有通。家属和律师商量,让茂南区检察院开证明,家属陪律师到电白区检察院阅卷。

家属对案管中心的负责人说:“我们请的律师从很远的北方来,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阅到卷?麻烦你开个证明,我们到电白区检察院去吧。”案管中心的人只好给律师开出证明,到电白检察院阅卷。

家属陪维权律师坐了半个多小时的车,才到电白区检察院,律师顺利的阅到了卷。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上午,家属陪律师来到茂南区检察院,找到负责所谓“案子”的检察官高金生(公诉科科长0668-3397070),并递交了三份法律文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宜对林燕梅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并与高检察官交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要求检察官无罪释放林燕梅。高检察官态度缓和很多。

维权律师在法律文书中说:“辩护人在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经综合分析后,慎重地认为,对嫌疑人林燕梅,宜决定不起诉。其中有:一、认定林燕梅实施了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燕梅住宅内所搜查出的书籍等物品未经有权部门鉴定其内容与×教有关。二、林燕梅一向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辩护人负责任地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贵院对嫌疑人林燕梅不予起诉。”

律师在《宜对林燕梅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书》中还指出: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十三岁的姚康到电城派出所举报两个二十多岁、头发长到颈部的女子,发给他法轮功资料,而林燕梅,出生于1964年,2018年已经54岁,显然,林燕梅并不是姚康所称的2名女子当中的一个。

“林燕梅特殊的家庭情况:林燕梅的父亲林桐,膝下无子,林燕梅的丈夫入赘林家。林燕梅的丈夫多年之前撇下林燕梅及一双儿女,另与别人成婚。现在,林燕梅的父亲林桐已经86岁高龄,患有肺气肿、骨病、高血压等各种疾病,并且眼睛视力模糊,生活不能自理,全身不舒服,林燕梅是这个特殊家庭中唯一照顾父亲的人。这个86岁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的人,还得为女儿操心,希望女儿‘保重好身体’、‘安心吃饭’、‘态度要和气’,并希望女儿‘早天回家’。鉴于林燕梅特殊的家庭情况,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令人难以忘记的是辩护人会见林燕梅时,当林燕梅说到自己的家庭状况时,不由得落下了伤心的眼泪。我知道,她试图克制,努力克制,终究没能克制住,终究泪如泉涌!究竟有什么样的委屈,让一个人当着同龄人的面,掩饰不住眼泪和哭声?!……作为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我知道我的地位、能力、作用是有限的,我所能够依法带给委托人的法律上的帮助,也许达不到其所期望。眼下,唯用心写下这份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谨呈贵院……辩护人认为,林燕梅已经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应当为其变更强制措施。辩护人遵从内心的召唤,以极其认真的态度,以对我的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受理后予以立案审查,并恳请贵院依法决定以贵院名义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在此,我以辩护人的名义向贵院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

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希望茂名地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选择善良,公正执法,不要继续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担责,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林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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