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近日得知,泸州市高贤英、张元华、邹明英三名法轮功学员被泸州市合江法院非法判刑,七十多岁的高贤英老人被非法判七年;张元华三年半;邹明英一年半。详情待查。
合江县法院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对法轮功学员高贤英、张元华、邹明英进行非法庭审后,法官称择日再审。张元华、邹明英于七月上旬被取保回家。合江县国保警察日前向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施压,逼迫两人写“三书一得”(“揭批书”、“悔过书”、“决裂书”及“心得体会”),说写了就可以轻判。对此,两位法轮功学员分别作出书面回应,详细叙述自己修炼法轮功的美好,善劝合江县公检法人员了解法轮功真相,依法执法、秉公办案,纠正错误,把诬陷的冤案撤销,还人间的正义,还法轮功清白。
张元华在文中说:“我出生于农村贫困家庭,……患贫血,常年头晕头痛,呼吸都困难,……有一次采摘果子从树上摔下来,右腿大腿骨摔破,股骨脱臼,腿长了十公分,……手术又出了医疗事故,割断了大韧带,成了二级残废。”“我全身的顽疾连医院都没有办法,修炼法轮功我没花一分钱所有的疾病全消失了,身体迅速康复。我甩掉了双拐,虽然走路还有点瘸,但我能承担起一个家庭全部的家务了,能照顾八十多岁的老公公,还能下地干农活了。”
“我在合江县五通赶集,没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却被合江县五通派出所和国保人员绑架抄家关押看守所三十七天,剥夺我人身自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案人员构成了绑架罪,滥用职权罪。合江县国保人员在我没有任何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下,绑架我去关押了三十七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邹明英说,“我出生农村,从小贫穷,没有文化。但是我一开始接触法轮功,淳朴的心灵就感觉到法轮功‘真善忍’这三个字很好。在修炼过程中,也真实体会到了法轮功确实好。比如我经常会对照大法真善忍的要求找自己哪些地方做的不好,并一次次改正。心性提高了,身体也好了。不用花钱吃药(我也吃不起药),什么病都没有了。”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合江县法院对我们三名法轮功学员庭审。法庭上律师充分证明本人无罪,我坚信我修炼法轮功合法。”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泸州市七名法轮功学员到合江县五通镇赶集被绑架,合江国保警察在法轮功学员身上没有搜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即刻出动大批警察连夜连晚对七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抢走了每个人的法轮大法书籍等私人财物,并以此作为迫害的证据。两名七十多岁的老人高贤英、董国珍第二天被放回,监视居住;其余的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一个多月,国保向其家属敲诈一万元后才取保放回。
七月二十六日,高贤英被合江国保教导员任志伟骗到合江说“问点事”,高贤英到合江后被劫持到看守所关押,合江国保告知家属说是“收监”。高贤英曾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绑架,而后被泸州市江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这是高贤英第二次被非法判刑迫害),一直在监外。合江国保以“收监”的名义将她关押,并构陷到检察院。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合江县检察院将其中的法轮功学员高贤英、张元华、邹明英非法起诉,构陷到法院;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合江县法院对这三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审理。
法庭上,张元华两次要求公诉人宣读把法轮功定性为某教组织的法律条文,公诉人、法庭故意不作应答,刻意压制、回避,将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这个最关键部份掩盖过去。
法庭与公诉人心知肚明,谁都知道,谁也拿不出将法轮功定性为某教的法律依据来。庭审中邹明英的律师说,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有表达信仰的言论自由。公诉人从开始到最后公诉词的发表,都没有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与定性的罪名有什么关联性。强加的罪名是给当事人扣的一顶帽子。
张元华出示二零一一年国务院公告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50号令,证明国家已将九九年江泽民禁止法轮功类出版物出版的禁令废止,法轮功学员拥有法轮功书籍及资料合法,不能作为审判的证据。法庭告知,此国务院政令不能作为无罪的证据。江泽民利用司法迫害法轮功,公检法用两高的文件“解释”冒充法律搞司法诈骗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制造出无数冤案。
张元华质问法庭:国务院的法令不作数,那两高的文件作数吗?是凡涉及当事人无罪的关键问题,法庭一律掩盖,蒙混过去。
开庭那天,法院限制,只准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六人旁听,而庭内二十来个旁听席则由被安排来的不明身份的人占据;法院大门外的大街上停着警车、防暴车,普通车辆不准通行;庭外便衣云集,有国保警察、协警、社区人员等。他们公开盘查法院大街上的人,对人们摄像、逼迫说出姓名、住址,并要求出示身份证。有位女士不配合他们的无理要求,手机、提包被抢;有位女士上前制止,遭野蛮对待,雨伞被抢烂。两位女士被绑架到合江县镇派出所搜身、搜包;有位被铁链锁在铁椅子上审讯,中午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直到下午四点散庭后两位才被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