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贵州省威宁县法轮功学员朱家彩、罗翠琴被非法庭审,十一月二十八日,法轮功学员徐燕飞被七星关区法院非法庭审。法庭上,朱家彩、罗翠琴讲述了自己修大法身心受益的真相,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审判长未宣判。
为百姓送真相 法轮功学员遭绑架
朱家彩,女,五十多岁,罗翠琴,女,六十多岁,徐燕飞,五十岁左右。
二零一七年八月中旬的一天,威宁县代定云、朱家彩夫妇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还有不修炼的人,开车前往赫章县偏远山区新发乡,发放大法真相资料、挂真相横幅,为的是让那里的百姓明白法轮大法好,遭当地不明真相的村民记下车牌号,恶意举报。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毕节市、威宁县和赫章县等公安局,出动了大量的警车和一百多个警察,分别绑架了代定云、朱家彩夫妇和不修炼的大儿子一家三口,以及法轮功学员罗翠琴;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警察又绑架了法轮功学员代永懋和一个不修炼的叶师傅。
在威宁县大绑架期间,毕节市城关镇法轮功学员徐燕飞失踪几十天,友人们四处寻找,后来得知,她也被绑架,非法关押在金沙县看守所。
罗翠琴、朱家彩被非法庭审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罗翠琴、朱家彩两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是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的第三法庭举行。庭审从上午九点入场到中午一点,下午二点三十分到六点三十分离开,进行了整天八个小时。旁听席上坐着罗翠琴、朱家彩的七位亲人和友人。
在法庭外,朱家彩的丈夫代定云被法院方认定为“同一案件”关联人物,被拒绝参与庭审。当天的庭审九点入场,到近十点才正式开始。
七星关区检察院一男(检察官)公诉人念了冗长的“证人证词”,庭审的绝大部份时间,都被公诉人读的一份份的“证人证词”所占用。其中,完全不是被告发出去的真相资料,而且无端列举那么多的证人。
罗翠琴、朱家彩回答,八月十三日,在赫章县新发乡发放真相资料和挂横幅,数量上没有公诉人说的那么多,内容上那些小册子也不是他们当天发放的,因那天发放时下着细雨,小册子甚至还带有泥土。公诉人照来的那些真相资料是崭新的,罗翠琴、朱家彩认为是“公安强加的,或是别的谁发放的”,还可以用指纹来确定。
罗翠琴、朱家彩还说明自己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去发大法真相资料、挂大法真相横幅就是要让更多的人受益,和明白大法是被迫害的真相等。在每一谈到大法修炼的好处时,就会被审判长或一陪审员打断。
律师也回答:每条“证据”“没有关联性”,或我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不能作为“定罪证据”,或公安提供的“监控录像”模糊,不能证明是我当事人所为,对证据作了否定等等。
律师提出两方面问题:一是要求,“出示证据”(新发乡发放的真相资料和横幅)。公诉方临时打电话通知公安,从上午电话到庭审结束都没见到所要的“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律师做无罪辩护
三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州和云南。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们始终为罗翠琴、朱家彩两位法轮功学员辩护无罪。来自北京、广州的律师在分别为自己的当事人,用“提问”的方式,从一问一答中,否定了公诉人提出的被告触犯《刑法》三百条“组织和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云南的律师也表示赞同。
一位律师表示,无论是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罗翠琴、朱家彩去赫章新发乡发真相资料和挂真相横幅,还是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在朱家彩家搜到的一切物品,最多也只是法轮功的宣传品,我的当事人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就想告诉更多的人,是在做好事,并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罗翠琴、朱家彩是无罪的,应该无条件释放。
一位律师还特别提醒:面对皇帝的新衣,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与勇气,如果面对邪恶保持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又愧对自己的良心。在错案责任终身追责的今天,请各位法官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律精神,判本案罗翠琴、朱家彩无罪,予以释放。
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休庭。
徐燕飞被非法庭审
法轮功学员徐燕飞,威宁县人,住毕节城关镇。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与罗翠琴、朱家彩多名法轮功学员同一天被绑架,友人四处打听,几个月后,才打听到,徐燕飞被关押的金沙县看守所。由于家人不出面,没能请律师为徐做无罪辩护。
对徐燕飞的非法庭审,没有通知家人、亲友。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罗翠琴、朱家彩两位被非法庭审时,从法院大厅的“字幕”上,才得知二十八日对徐燕飞的非法开庭一事,当场的律师愿意为徐燕飞做无罪辩护,可一切都来不及了。
十一月二十八日,徐燕飞的被非法庭审情况,将补充报道。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0857-8313009
毕节市星关区法院:陆川 (院长)电话:13985350528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吴安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15395735098
毕节市看守所:吴莉(狱警)电话:1376587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