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2018年9月中旬,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法院法官刘婧通知宋来平家属,让家属给法轮功学员宋来平聘请律师。家属为宋来平聘请了律师。
9月25日,律师在吴忠看守所(位于青铜峡小坝)会见了被非法关押的宋来平。宋来平曾在青铜峡医院连续三次体检血压都在220以上、做CT查出五处脑梗,因看守所拒收而被强行灌食降压药。
宋来平向辩护律师讲述了在宁夏吴忠市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盐池县国保大队队长刘仲斌、副队长韩芳、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所长郝瑞刚、副所长陈建鹏等人对他进行了非法审讯。宋来平给他们讲了大法真相,并劝他们退党、退团、退队,审讯人员没有得到想要的信息。4月24日,盐池县国保大队队长刘仲斌、国保大队警察张勇等人再次非法提审宋来平。提审者对大法和大法师父出言不敬,宋来平义正词严的给予驳斥。宋来平在拘留期间,零口供、不配合、不签字,正常炼功、发正念、讲真相。
宋来平还向辩护律师讲述了看守所无视自己已年届67岁,进入看守所时血压已达220以上,做CT显示5处脑梗的严重情况,还被捆绑起来强行灌食降压药,而被看守所违法违规收押,以及在看守所所遭受无端虐待与暴力的情况。看守所内人员把宋来平的饭倒掉,不给他饭吃,让他挨饿;故意不给他办理由家属充钱的银行卡,看守所供应的标准伙食宋来平又吃不饱、手纸不够用,却无钱购买食物和生活必需品;也不允许其他在押人员给宋来平生活用品、和他说话接触。宋来平手腕上仍然清晰可见被手铐挤压勒伤的痕迹。
宋来平反复嘱咐律师转告家属:如果他在看守所发生什么意外,让家属一定不要怨恨看守所的狱警、不要找他们的麻烦。
家属听说后十分担心和不理解:一个67岁的善良的老人,仅仅因为修炼了能使其身体健康、道德提升、精神愉悦、家庭和睦的法轮功,就遭遇了这么多不公正的待遇,人身自由被剥夺,基本人权、人格被随意践踏、侮辱,连人身安全都没有了保障,这是什么道理?与国家所宣传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怎么就对不上号呢?街坊邻居唠家常也找不着这样的好人了。
宋来平案将于10月10日在盐池县法院开庭前会议,会议确定具体开庭地点、时间及相关庭审事宜。9月28日,家属就宋来平在看守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向吴忠看守所驻监检察室张艳华主任送交了投诉书。
宋来平遭受迫害的情况简介
2018年4月中旬初,宁夏吴忠市盐池县花马池镇派出所所长郝瑞刚发现自己的私家车上有真相资料,就调阅监控录像并派人查找、蹲坑、跟踪被怀疑对象。
4月15日上午8时左右,宋来平在街上行走时被带队蹲坑的盐池县国保大队副队长韩芳绑架到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在派出所被非法审讯中,宋来平给审讯者讲述了大法真相,并劝审讯者三退,审讯者没有得到想要的资讯。审讯一直延续到当天下午。
下午4~5点,警察通过其他途径打听到了宋来平的住所,没有征得宋来平的同意,就拿着从宋来平身上搜出的其家门钥匙,挟持宋来平,只拿着法定进行人身检查的检查证,枉法扩权非法实施了《搜查证》法定程序的法律许可,对宋来平家实施了非法搜查,抢走了大法师父法像、大法书籍等物品。宋来平没有见到《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等执法程序文件。检查证是公安局局长刘光宏签发的,执法者故意法外执法。非法执法所得是非法的,是无法律效力的。
此后办案警察将宋来平挟持到盐池县医院体检,血压达200多。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把宋来平挟持到宁夏吴忠市盐池县拘留所进行非法行政拘留。
2018年4月16日上午,盐池县国保大队队长刘仲斌、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副所长陈建鹏等人伙同吴忠市国保大队、盐池县文化稽查大队、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警察路宝荣、何雪贞、郭丽华、高纹纹,盐池县花马池社区警察李宁等十几个警察,在宋来平不在场、家里没人、也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再次对宋来平家进行了非法搜查。警察在宋来平家做了什么只有警察自己知道。此举不能排除办案警察涉嫌制造现场、制造证据。
4月24日,盐池县国保大队队长刘仲斌、国保大队警察张勇等人再次非法提审宋来平。宋来平严厉训斥提审人员对大法和大法师父出言不敬的污言秽语。宋来平在拘留期间,零口供、不配合、不签字,正常炼功、发正念、讲真相。当日下午,盐池县国保大队将宋来平绑架到吴忠市看守所,欲将其刑事拘留;青铜峡医院给宋来平连续三次体检血压都在220以上,做CT查出五处脑梗,看守所拒绝收押患如此高危病症的老人。
4月25日,盐池县国保大队队长刘仲斌通知宋来平家属交了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给宋来平办理了取保候审。宋来平回家后,整日昏睡,约一个月时间说话语无伦次,行动肢体不协调,家人非常担心。
宋来平被非法拘留期间,宋来平的家人、亲戚多人都遭遇到警察王瑞等人的非法讯问;甚至国保大队警察张勇及另一名警察到宋来平在银川上学的16岁未成年的孙子的学校,对其进行非法讯问。给宋来平的孙子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灵伤害和恶劣影响,所有被讯问的人没有见到《询问证》,也没有要求被询问者在《询问证》上签字。
5月中旬,在盐池县国保大队、盐池县政法委的授意下,盐池县社保局停发了宋来平的养老金,当家属去询问时又互相推诿责任。盐池县国保大队、盐池县政法委、盐池县社保局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6条等的法律规定,停发了宋来平的养老金是完全的枉法违法行为。
5月15日,盐池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将构陷宋来平一案移交盐池县检察院。
5月底,宋来平为了躲避无休止骚扰迫害,恢复被迫害致病的身体,无奈流离失所。
7月,盐池县检察院非法批捕了宋来平。此后,社区警察李宁、国保人员张勇等人到处非法抓捕宋来平,并对其家属多人多次上门、电话骚扰威胁,同时监听电话、蹲坑、跟踪。
8月20日,宋来平回家后被警察绑架。8月22日,宋来平被盐池国保大队绑架到吴忠看守所(位于青铜峡小坝)。
案件来源是违反宪法与刑法的
法轮功是佛家八万四千修炼法门中一法门,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其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三十九种语言,是迄今翻译文种最多的中文著作;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在修炼。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分别于2000年、2005年、2014年三次向全社会公示,充分证明了发布者的多年不变立场——法轮功不是14家邪教组织之一。
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解除了对法轮功各类版物长达12年的出版禁令,使法轮功各类版物的出版、持有、传播、成为合法。
翻遍《宪法》及所有法律,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法轮功是违法的。
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罚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某种宗教的身份不是刑法应该处罚的范围。
因此,本案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择日开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的相关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相关法律规定的亵渎。
一份《检查证》枉法扩权进行了《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法定程序许可执法
《检查证》许可的检查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常称之为人身检查。《搜查证》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没有《搜查证》,对宋来平实施搜查是非法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一次侦查人员挟持宋来平回家见证警察的搜查执法,侦查人员出示了《检查证》,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法,不应枉法扩权为《搜查证》的法律许可,对宋来平进行人身、住宅、物品等的搜查;也不能仅凭一份《检查证》就枉法扩权为《扣押决定书》的法律许可,对宋来平持有或不是宋来平持有物品进行非法扣押。没有见着《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没有见着《搜查笔录》,侦查人员也没有要求宋来平在相应法律文书上签字画押。
第二次(第一次的第二天)侦查人员没有挟持宋来平回家见证警察的搜查执法,警察也没有通知宋来平的家人或亲属到场,对宋来平的住宅又进行了搜查。这一次在当事人不在场,也没有听说有其它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的非法搜查,其所得证据均为非法执法所得,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侦查人员还涉嫌制造现场、制造证据、栽赃诬陷的犯罪。根据警察实施第二次搜查时无当事人、当事人的家人或亲属在场,未闻见证人见证搜查过程,《检查证》当《搜查证》执法的事实,本案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
大约两次搜查过后半月左右,警察又胁迫家属补充签署了个不知名的法律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此处指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中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充当见证人。”
本案的侦查人员完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扣发养老金是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照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法外”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里的“必须”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发布的命令,不允许任何人、任何部门以任何借口打折扣。
《国务院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与《宪法》第44条,《劳动法》第72条、第73条,《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6条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下位法(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的规定是无效的。
因此,扣发宋来平的养老金是违法的,处以刑法之前更是违法的。必须立即依法补发。
综上,宋来平案是一个案件来源不明、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假案;办案人员完全不顾《宪法》第36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刑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有意无意的迎合钱、权、利,制造的一个欺压善良民众的伪案。
2013年8月13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决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修炼法轮功无罪,法轮功修炼者学法、炼功、讲真相是合理合法的。奉劝参与迫害宋来平的公检法人员及其指挥者审时度势,善待法轮功,善待法轮功学员,给自己、家人、民族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当这一段历史过去,法轮功真相大白于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今天迫害法轮功的参与者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有谁会为你辩护?用什么法律为你辩护?找不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为你开脱罪责!
宁夏盐池县邮编:751500 区号0953
一、已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盐池国保大队长刘仲斌 13895157618(曾参与迫害过法轮功学员马智武)
盐池县国保大队副队长韩芳 13995151952
盐池县国保大队办案警察张勇 13259535066
办案警察王瑞 15226296001
社区警长李宁 13995055119
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所长郝瑞刚 0953-6019439
副所长陈建鹏 0953-601943
社区中队长路宝荣 0953-6017837
办案警察何雪贞 15109502066
行政内勤郭莉华 13995431369
警察高纹纹 13895264566
2、刘婧(宋来平一案主审法官)0953—6611933
二、盐池县相关单位信息(2011年)
1、宁夏盐池县公安局(西大街西十字路口)
办公电话:6014780、6014788、6014782、6014785、6014786、6014781
总机:0953-6012769
局长:张吉贺: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1 手机:13995138181
副局长:张子胜: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6 手机:13909554218
副局长:魏升: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5
副局长:陈平: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7 手机:13709557595
2、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
所 长:冒万峰13519553588
副所长:赵志刚
指导员:荆双宏
警察:张雁飞、李亚东、张晓玲、俞荣、彭爱兵、薛宏伟、张华、苗淑英、李彦锦、徐涛、江鹏、李广源、高登宝
3、盐池县看守所
办公室:0953-6012669
所长:张广春 13709557092
刘海东:盐池县看守所监所检查科科长
张艳华:盐池县看守所监所检查科书记员
工作人员:
韩芳:13995151952
郭邦起:13709535399
李秀玲、白树明、马瑛
4、盐池县检察院
张晶:检察长 手机:15909630888 家:0953-6011503
办公室:0953-6012370接通后按“0”转5001
郭勤:副检察长 手机:13895434629
家:0953-6012270
办公室:0953-6012370接通后按“0”转5003
何仲芸:控申科长 手机:13519550463家:0953-6012041
办公室:0953-6012370接通后按“0”转5103
科员:沈雪琴
公诉科:刘贵峰、张丽萍
其他人员:
包和平(监所科科长)、刘海东、张艳华、官生全、郭风香、张淑玲、张晓婷、
张博、梁涛、闫培英、张宏心、崔振华、侯春华、杨峰、李涛、杨青苗、冯灵雪
、董育军、佟建红、郑宪云、张明生、武占祥、贾小奇、
盐池县政法委书记及六一零办公室:王世雄手机:13709592793
5、盐池县法院人员:
刘婧(宋来平一案主审法官)0953-6611933
盐池县法院办公室:0953-6016451
院长:黄振宁0953-6012856
副院长:张一伟、郭长兰
刑庭庭长:王建成0953-6012824
办公室:0953-6012836、6012476、6015687
工作成员:郭风英0953-6010566
彭学菊、刘德、陈焕新、牛孜农、张建峰、富和平、郭存、陈斌、蔡建国、陈建宝、高春梅、张小兰、张宏岩、李生国、韩淑梅、尤志成、康建平、李银彦、范海泓、冯秀英、党继军、武继宁、马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