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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法院蔑视法律 对法轮功学员远程视频开庭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最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宽城区法院滥用远程视频开庭,没有经当事人申请,荒唐地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匆匆几分钟,如儿戏般就枉判好人入狱。长春法院蔑视法律,严重违法程度,令世人震惊。

首先,远程视频开庭的启动,首先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要件。其次,远程视频开庭其操作规范,也必须符合诉讼法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性规定,应具备通常开庭的基本要素和有效管理,无论远程法庭在什么地方,都应严格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程序,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的诉求的直接言语表达,是庭审的必然要素和表现形式,失去它,所谓的“庭审”将无意义。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要求当事人直接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只有经过质证,法官才能依法确定定案依据。

二零一八年六月份,长春绿园区法院没有通知任何家属,看守所里两个警察在法轮功学员杨香华背后一站,利用远程视频,仅三、四分钟庭审结束,杨香华连法官是谁都不知道,就被冤判五年,九月十一日非法关押到臭名远扬的吉林女子监狱八监区。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早八点,长春宽城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邵秀艳,也是采取这个网络方式,其女儿到庭只看屏幕上的母亲,不到十分钟收场,并且没有判决结果。后来律师会见时,邵秀艳本人自述,开庭那天她根本没去法院,是在第二看守所里(长春第二看守所和第四看守所在一个地方)的一个有视频的屋里被非法庭审,法院的警察没有去,只有看守所的两个警察在她身边。

这样的庭审不仅荒唐,而且严重违法。对于这种新兴的网络庭审方式,目前有很多漏洞,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

1、案件的选择: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如果出现当事人因特定事由不能到法院出庭情形,适用于远程法庭。

2、庭审启动:远程视频开庭的启动,应遵循当事人自愿选择为主要启动因素的原则。首先,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要件。法院不宜主动启动,当事人的申请须有正当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次,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后,认为适用远程视频开庭不致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且在技术上能够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适用远程开放方式审理。

以上案例中两个当事人身体健康,法院和看守所都在同一市区内,不存在不能出庭情形,而且法官不通知家属,不让律师上庭辩护,家属询问时,歇斯底里地撒泼,试问长春法官,你到底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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