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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律师谈起诉外交人员煽动仇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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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7月9日】(明慧记者冬娜)不久前(6月19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寻求正义:制止仇恨 犯罪,酷刑犯罪和反人类犯罪”法律论坛上,加拿大著名国际人权律师戴维-马特斯在发言中,以“仇恨言论和外交豁免权”为主题,从相关国际法和外交豁免权适 用的范围等方面,论述了起诉和制裁散布仇恨言论的外交人员的法律依据。

※ 一旦仇恨之词脱口而出 外交人员就将面临起诉

马特斯首先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给出外交人员仇恨言论的具体描述。其中一个案例是: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乔-契 布卡,写信给“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表达了对中国掩盖SARS的关注。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在2003年5月该报上发表了一封回信,将契布卡和其他法轮功学员贴上险恶的Χ教 徒的标签。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这样的行为呢?马特斯说,外交或领事的这类评论和文章,可以归为煽动群体灭绝或煽动仇恨、或引诱反人类罪,也可能是诽谤。

马特斯律师说,如果外交及领事官员为反映他们政治首脑的立场,而传播国家发起的仇恨,那么一旦煽动仇恨之词脱口而出时,他们就再也逃不过被起诉的命运。至少在一些情况当中,因为他们身在海外,那里的法律系统能够处理他们的仇恨犯罪。

马特斯援引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中第25条关于个人刑事责任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依照本规约的规 定,对一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命令、唆使、引诱实施这一犯罪,而该犯罪事实上是既遂或未遂的;”马特斯称,国际刑事法庭罗马 规约规定,引诱反人类罪本身也是反人类罪。

马特斯律师特别以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罪法案为例称,在加拿大煽动反人类罪将被起诉。这一法律有些权限上的限制。其 中一项规定被认定犯罪的人要在加拿大。另外,在加拿大刑法中也可以找到煽动仇恨罪。一般说,该刑法仅适用于全加拿大境内。所以加拿大刑法的法律权限是(罪 犯)在加拿大境内。对于不在加拿大境内的,马特斯解释说,涉及诽谤的民事诉讼就更容易促成缺席审判。

马特斯总结说,“所以,无论一个外交或领事官员在加拿大犯了刑事上煽动,还是被指民事上的诽谤,都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法律权限,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因为违法者本人在加拿大,违法行为发生在加拿大。问题是是否外交或领事豁免权能够使这些在加拿大的官员免于被追究。”

※ 外交豁免权无法保护人权罪犯

外交关系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对外使节及政府间机构法案(Foreign Missions and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ct)等国际法,赋予了外交官刑事豁免权。

但是,马特斯说,“他们的豁免权并不延伸到其行使职责过程之外的行为。”马特斯進一步解释说,根据国际法的根本特 性,煽动群体灭绝、仇恨,引诱反人类罪永远是外交行政和技术人员职权外的行为。“外交关系维也纳条约”成员国不能有意向外交机构的成员提供国际刑法以外的 豁免权。

马特斯举例说,在皮诺切特的案子中,英国议会上院兼最高法院成员伯朗尼-维尔琴逊称,“我认为有强大的法律依据说,实施酷刑国际公约中禁止的酷刑,并非国家功能。”

豁免权其实并不是绝对的,马特斯说,“存在的豁免权是输送国豁免权,但是总可以被该国取消。因为输送国可以取消其外交官的豁免权,接受国也总可以要求取消豁免权。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接受国要求输送国取消这种豁免权。”同时,马特斯称,豁免权是地区性的,并不是全球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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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慧记者冬娜

【明慧网2004年7月10日】(接上文)

※ 根据法律,可以逮捕,监禁煽动反人类、群体灭绝的领事级外交官

马特斯说,领事官的豁免权比外交官的更有限。可以以任何一 种罪名起诉领事官。仅有的局限是,除了严重犯罪外, 不容易将他们逮捕,并拘押候审。加拿大法律定义的严重犯罪是指可能被监禁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罪。因为煽动反人类罪的刑期最长可判终身监禁,宣传和鼓吹群体灭 绝触犯刑律的最重可判五年以上监禁。所以一个领事官因为这两项触犯刑法的,可以被逮捕,监禁候审,而没有任何豁免权。

马特斯在引用“领事关系维也纳公约”中豁免权规定时,说“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保护国家利益的活动要在国际法限制范围之内的警告,而国际法是禁止煽动仇恨的。”

接受国总可以将一个外交官送回国,撤回他(她)的信任状,并称这个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这种撤销会伴随发给发送 国的要求:回国后起诉他(她)。据马特斯介绍,禁止煽动仇恨是“国际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族歧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 在反对群体灭绝国际会议上,国际社会同样禁止煽动群体灭绝。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中也禁止引诱反人类罪。罗马规约中第二十七条(官方身份的无关性)中规 定:

(一)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二) 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对任何人都没有豁免权。而且,法庭的权限既适用于签约国又适用于犯罪发生的国家。因此,即使外交官所代表的国家不是签约国,例如中国,但是,他是在签约国,如加拿大犯了煽动反人类罪,那么,他仍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马特斯律师认为,“官方身份的无关性”中关于无豁免权的规定使得在缔约国内犯罪的外交官无法逃脱法网。对于民事诉讼,除非领事或外交官辩护,否则,原告就因被告缺席而胜诉。国家豁免权法案中,没有关于领事和外交官的部分。

※ 开创加拿大司法史先河的潘新春案

马特斯认为,在加拿大司法史上,尚无起诉大使及领事官员的先例。乔-契布卡起诉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一案开创了先河。2004年2月,乔-契布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赢得了诽谤案的诉讼。潘新春拒绝为自己辩护,他们判罚一千加元和承担诉讼费。

马特斯评价说,“即使是缺席审判,法官也必须为签署的判决书感到满意了, 至少在这方面有了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a prima facie case)。法律就是这样的,在没有任何可对照的先例的情况下,像乔-契布卡起诉潘新春的案子一样,可以建立这种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

※ 终止外交人员煽动仇恨、引诱反人类犯罪的方式

马特斯提出的第一个惩罚方式是禁止入境。加拿大移民法禁止任何犯有煽动仇恨或引诱反人类罪的人员進入加拿大。马特 斯称,关于在加拿大以外的犯罪行为的同谋犯受到一个很低的标准的制约。对于曾经在加拿大国内犯罪的人,在对其不予承认之前,就必须控告他们。在加拿大和其 他国家,煽动仇恨和群体灭绝均是可起诉的犯罪。

“在進入加拿大之前,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足以使人相信,一个来加拿大执行公务的外交或领事官员曾经犯有煽动仇恨或群 体灭绝、引诱反人类罪,那么这个人就不可以進入加拿大,”马特斯解释说,“那些散播仇恨的人很可能继续传播仇恨。散播对少数可识别的人群的仇恨会危及到他 们的安全,進而危及加拿大的安全。”

马特斯提出的第二个方式是追究传播仇恨的媒介。仇恨宣传需要传播者,如果没有讲坛、出版物、媒体等媒介,煽动者只能亲自和那些能接触到的人,或到大街上煽动仇恨。马特斯说,即使外交官、领事官有豁免权,但是,那些媒介没有。

为此,马特斯举了三个例子:1、当一个外交或领事人员给报纸的编辑写信,而那封信是煽动仇恨或诋毁性质的,那么如 果这家报纸刊登了这封信,不管写信的外交人员有无豁免权,那么这家报纸就有煽动仇恨或诋毁罪。2、当一个大学或旅馆明知道一名外交官或领事官要说什么,而 且明知道该官员违反了法律还为其提供讲台,该事件的主办者将被控同谋,无论演讲者本人有无豁免权。3、如果仇恨宣传被政府官员张贴在网站上,倘若主办该网 站的,以及主办其他网站但提供该网站联接的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已经被告知该网站有攻击性材料,但仍拒绝采取相应措施的,那么这些国际互联网服务 的提供者仍然要为其進行的仇恨宣传负责。

马特斯说,终止煽动仇恨的在最终目标是终止煽动,而不是中止仇恨。如果传播仇恨的通讯方式被窒息了,刺激本身也就被终止了。

马特斯提出的最后一种方式是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他说,民事补偿的优点是允许私人主动指控。任何一个个体都可以发起抵制诽谤的行动,而无需政府批准。而个人起诉煽动仇恨或群体灭绝的话,往往需要检察总长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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