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保加利亚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召开(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长春市孙士英一家人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而遭中共迫害,孙士英的丈夫王启波坚持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被非法判刑七年,惨遭酷刑迫害,二零零七年三月冤死在吉林监狱。
而今孙士英母子三人因同情收留另一位修炼法轮功的老太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遭中共610、警察非法抓捕,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构陷到法院,法院至今不许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介入,已非法超期关押十七个多月,呼吁国际社会关注并给予营救。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晚十点,辽源市610、国保伙同长春市宽城公安分局国保的警察、以及宽城区兰家派出所、农安县国保,闯入长春市法轮功学员孙士英家中,在未出示警察证、逮捕证、搜查令下,非法查抄了孙士英的家。警方不由分说,将孙士英以及她的儿子王洪岩、女儿王洪艳强行抓走并非法刑事拘留,理由是孙士英一家收留了一位因修炼法轮功刚刚在吉林省女子监狱遭受九年冤狱刑满释放的六十多岁的吕永珍老太太,并在他们的家中搜出了法轮功书籍、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护照等私人物品。至今没有扣押物品清单。现已非法关押十七个多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孙士英母子三人被宽城公安分局以家里有法轮功书籍为名,四月十三日非法构陷到宽城区检察院批捕。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非法构陷到住所管辖区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公诉人吕金明。朝阳区检察院曾将案件退回到宽城公安分局两次,宽城区公安分局继续构陷,非法送到朝阳区检察院。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孙士英母子被朝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律师向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人递交严重超期羁押要求释放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孙士英母子三人案件被非法移至朝阳区法院。构陷到法院后,朝阳区法院非法将同一案卷的孙士英母子三人案卷分开处理。朝阳区法院主办责任人是刑事庭庭长贺维民、法官姜辉。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王洪岩的律师到朝阳区法院递交手续阅卷,姜辉法官让律师到市司法局备案,拒收律师手续。律师对朝阳区法院侵犯律师辩护权依法向有关部门做出控告。
八月七日家属给法官姜辉打电话申请辩护人,姜辉法官让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备案,拒收家属辩护手续。
八月十四日,王洪艳的律师到朝阳区法院内线联系姜辉法官递交辩护手续,姜辉法官让律师去长春市司法局备。律师说我到各省地区办案都没有让到司法局备案,只在你们长春这碰到了,律师问姜辉法官是谁规定的,姜法官说:“是我规定的。”就挂了电话。期间,律师给法官邮寄的辩护手续已签收。律师电话咨询,法官说,“没收到”。
家属给姜辉法官电话联系申请家属辩护,姜法官让家属到司法备案证明。家属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官说没有法律依据,并说我就违法了。后立即将电话挂断。(后家属到市司法局,司法局说公民代理条款已经取消了。)
朝阳区法院办案法官在拒收当事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与家属的辩护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办案法官给孙士英母子三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三位当事人说我有律师。做无罪辩护。姜法官说,“外地律师不许上庭”。并说:“有罪没罪不是你说了算。”
朝阳区法院法官无视法律,不仅非法构陷孙士英母子和剥夺委托的两位律师与家属阅卷、会见、辩护权,现法轮功学员车平平与法轮功学员金燕分别委托的代理辩护律师均来到朝阳区法院递交手续,都遭到拒绝,法官非法让委托辩护律师到司法局备案。并指派律师给当事人。
获得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被告人权利;保障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公务员法》规定的法官职责和义务。是公正司法的常识常理。
孙士英本是小学教师,在修炼法轮功前,孙士英患有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疾病,久治无效,自从修炼法轮功后,病症不治自愈。孙士英以真、善、忍为准则,遇到矛盾找自己,夫妻互相尊重,处处要求自己做好人,得到学生家长和乡亲们一致好评。孙士英的丈夫王启波是农安县杨树林乡农村信用社职工,修炼法轮功前,王启波与兄弟俩因父母房产发生纠纷,住前后院都不来往。王启波还患有阴雨天皮肤过敏、胃炎等毛病,修炼法轮功后他的病全都好了,兄弟间也互相来往没有隔阂了,对父母也非常关心照顾,家庭也和睦了。俩老人看在眼里,喜在心里。
王启波在工作中不仅不贪不占,不够贷款标准的贫困户,他还拿自己的钱借给人家买化肥种子;从自己家拿钱帮贷款后还不起钱的贫困户,人家没钱还他,他也不提让还款的事。这些人对王启波万分感激,到现在都念念不忘……整个家庭生活在一片祥和、温馨的氛围中。乡亲邻里看到他们家的变化都很羡慕!
然而,一九九九年江泽民利用国家手中权力迫害法轮功,结束了这个家庭的美满幸福,并使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王启波与孙士英被单位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家中一度没有任何收入。一到所谓“敏感日”,当地乡党委、派出所、本单位主任等车来人往骚扰、监视、监控、抄家、恐吓等。在各种压力面前,读高中的女儿被迫辍学;儿子考上大学那年夫妻都被劫持入狱,承受学费很艰难。一家人仅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却被迫害得家破人亡,被迫低价卖掉房屋,背井离乡,居无定所。
孙士英也被非法拘禁两次,劫持强制洗脑两次,拘留四次,非法劳教一次,并被非法开除公职至今。丈夫王启波坚持修炼“真善忍”法轮功,多次被绑架、骚扰、强制洗脑迫害,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判刑七年,惨遭酷刑迫害,十年前的二零零七年三月被吉林监狱迫害致死,儿子上大学都没来的及回来见父亲最后一面,吉林监狱就强行火化了遗体。
而且一到所谓“敏感日”,那些所谓的执法人员并没放过他们家,骚扰、恐吓不断。
孙士英八十八岁的婆婆说:“虽儿子王启波已去世,但儿媳孙士英、孙子、孙女对两位老人体贴、孝顺,孙子、孙女一直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没有因为家庭的遭遇而堕落,孙子王洪岩学业有成,是一名优秀软件高级工程师,业绩出色,是单位一项目经理,德才兼备,年轻有为,接触过他的人无不称赞;孙女诚实、善良,在一超市收银,得到老板的信任。之前我的儿媳、孙子、孙女无论工作怎么忙,每到休息日时她们都会回来,给我们老俩口买最可口的好吃的,过年、过生日时八十五岁的老伴问‘怎么没见她们娘仨来’,家人听到心里都酸酸的,都不敢和他多说什么。我这个八十八岁的老太太,怎么面对这一切啊?!我的孙子、孙女那么年轻,正是人生的好时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因为收留一个修炼法轮功的老太太,并说家里有法轮功书籍而关押至今十七个多月不放人。你们也知道信仰真、善、忍的都是好人,他们没有罪,这么冤枉她们,你们怎么忍心啊!”
王启波一家所承受的迫害并不是语言所能描述的,但这只是大陆千千万万个法轮功学员家庭所遭受迫害的冰山一角。这一家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没有错,不管检察官、法官还是警察,都不应该给好人定罪。
《宪法》亦将“信仰自由”确立为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各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有义务确保“信仰自由”原则得以落实。《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非法案中,从立案、起诉到法院,和不让律师介入,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她们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修炼法轮功,拥有法轮功书籍,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合法权益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要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欲送上法庭,并预想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判决。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十九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告诉人们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和打压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
如据明慧网报导,从二零一六年开始,特别是二零一七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希望那些受谎言蒙蔽、欺骗,曾经参与过或现在仍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看清迫害法轮功对我们国家、民族造成的巨大伤害,早日觉醒,早日停止迫害,将功赎罪,赶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不要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买单。
了解法轮功真相,善待法轮功学员,坚守良知,坚守善念,会给你带来一个美好的未来。希望各位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秉公执法,依法释放孙士英母子三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
朝阳区法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755号,邮编 130012
办案人:刑事庭庭长贺维民0431-88559355
审监庭 法院刑事庭副厅长:陈晓静 电话:0431-88556278 手机:13844197778
(办案人)姜辉 0431-88559352
法官赵若愚18604450313、17643109072办043188559354
执行内勤 88559260
外线电话 88559353
朝阳区法院 刘春梅 院长 0431-88559227 17643109189
朝阳区法院 包晓勇 副院长 17643109199
朝阳区法院 董艳 副院长 17643109000
朝阳区法院 陈凤英 副院长 17643109111
朝阳区法院 高源 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 13251740603
朝阳区法院 贺维民 刑事庭长 0431-88556279 13843021000
朝阳区法院 陈晓静 刑事庭副庭长 13844197778 17643109068
朝阳区法院 王亚南 刑事庭副庭长
朝阳区法院 姜辉 刑事庭审判员
朝阳区法院 赵若愚 法官 18604450313 17643109072
朝阳区法院 闫欣 立案庭庭长 17643109107
朝阳区法院 何其方 民二庭庭长 13596196677
朝阳区法院 谢省伦 民二庭副庭长 17643109100
朝阳区法院 韩玲 民一庭副庭长 17643109083
朝阳区法院 乔木 民一庭副庭长
朝阳区法院 邢子健 民一庭副庭长 17643109092
朝阳区法院 张晓颖 行政庭庭长 13604429388
朝阳区法院 赵晶华 行政庭副庭长 17643109095
朝阳区法院 郭俊立 执行局副局长 17643109128
朝阳区法院 孙伟超 执行局科长 13610740649
朝阳区法院 徐健 执行局科长 17643109133
朝阳区法院 郑青春 执行局副科长 17643109159
朝阳区法院 李林 执行局审判员 13009004068
朝阳区法院 李长顺 执行局审判员 13604325608
朝阳区法院 张丹 少年法庭科长 17643109078
朝阳区法院 刘义 少年法庭副庭长
朝阳区法院 付忠新 副庭长 17643109197
朝阳区法院 曹春江 副庭长 18804311965
朝阳区法院 孙彦辉 速裁庭副庭长 17643109109
朝阳区法院 张奇 速裁庭副庭长 17643109097
朝阳区法院 王文涛 桂林法庭庭长 17643109166
朝阳区法院 孙国彬 桂林法庭副庭长 17643109169
朝阳区法院 肖欣 湖西法庭庭长 17643109178
朝阳区法院 王强 湖西法庭副庭长 17643109179
朝阳区法院 于海江 湖西法庭审判员 17643109071
朝阳区法院 张雪莹 湖西法庭助审员 13351505070
朝阳区法院 李清香 清和法庭副庭长 17643109175
朝阳区法院 高屹 清和法庭庭长 17643109171
朝阳区法院 田跃威 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17643109112
朝阳区法院 张亚军 审判员 17643109187
朝阳区法院 王聪 书记员
朝阳区法院 郑宏萍 信访办主任 17643109039
朝阳区法院 陈颖 15704069666
朝阳区法院 陈志利 18946535678
朝阳区法院 崔滨 15904410898
朝阳区法院 崔云 17643108840
朝阳区法院 冯立军 17643109053
朝阳区法院 高贺 15201569291
朝阳区法院 高健 17643109008
朝阳区法院 宫慧来 13009107700
朝阳区法院 谷孟储 17643109011
朝阳区法院 顾相平 17643109138
朝阳区法院 郭雪松 17643109006
朝阳区法院 何思凝 18744466128
朝阳区法院 侯立群 17643109088
朝阳区法院 贾雪 17643109052
朝阳区法院 江佰彦 17643109081
朝阳区法院 金继贤 17643109196
朝阳区法院 兰小雨 17643109076
朝阳区法院 雷海毅 17643108522
朝阳区法院 李东生 15904415322
朝阳区法院 李东阳 15843145049
朝阳区法院 李国成 17643109155
朝阳区法院 李浩瀚 17643108585
朝阳区法院 李和 17643109033
朝阳区法院 李建辉 15943095858
朝阳区法院 李鹏 17643109117
朝阳区法院 李新实 17643109055
朝阳区法院 李艳红 18514328072
朝阳区法院 刘达 17643109040
朝阳区法院 刘艳伟 17643109127
朝阳区法院 罗玉霞 13844998926
朝阳区法院 吕锐 17643109190
朝阳区法院 吕同玉 18643197518
朝阳区法院 马成昌 17643109043
朝阳区法院 马英慧 13207116091
朝阳区法院 马英俊 13019123333
朝阳区法院 屈年贺 17643109063
朝阳区法院 曲栋 13596166414 1764310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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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法院 孙阳阳 1559055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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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法院 谭新玉 17643109002
朝阳区法院 汪峰 17643109042
朝阳区法院 王彪 17643109136
朝阳区法院 王贵甫 15904412675
朝阳区法院 王继祥 15904412648
朝阳区法院 王景雷 17643109140
朝阳区法院 王世刚 13159740155
朝阳区法院 王仲之 13943016735
朝阳区法院 吴梅 15943076337
朝阳区法院 夏禹 17643109165
朝阳区法院 肖晗 15567129295
朝阳区法院 辛江 17643109012
朝阳区法院 宿悦彬 17643109151
朝阳区法院 许斌 17643109062
朝阳区法院 许春玲 17643109003
朝阳区法院 闫涵 17643109129
朝阳区法院 杨义 17643109050
朝阳区法院 于斌 17643035707
朝阳区法院 张聪 17643109126
朝阳区法院 张刚 17643109131
朝阳区法院 张光辉 17643109150
朝阳区法院 张浩 17643109177
朝阳区法院 张尽美 15584405122
朝阳区法院 张肃 13086836969
朝阳区法院 张文军 13654400727
朝阳区法院 张志国 17643109058
朝阳区法院 赵建国 17643109099
朝阳区法院 赵瑞超 17643109032
朝阳区法院 周智武 17643109125
朝阳区法院 朱红微 17643109070
朝阳区法院 邹雨轩 17643109118
朝阳区法院 左豫泉 17643109123
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757号,邮编 130012
李忆农 检察长 17843120001
孟宪尧 副检察长 17843120002
副检察长朱建民 17843120003
副检察长张晶 17843120005
副检察长杨炀 17843120006检察官公诉科 吕金明17843120037、0431-85887059
吴维娟 书记员 17843120008
郜玉红 书记员 17843120009
谭雪莹 书记员 17843120056 张勇 政治部 17843120136
赵秋岩 政治部 17843120138
邹佳琳 政治部 17843120139
张欣 政治部 17843120151
赵华为 政治部 17843120152
尹沫涵 职务犯罪检察部 15844009667
杨桦 职务犯罪检察部 17843120062
翟晓刚 职务犯罪检察部 17843120070
朱卫东 职务犯罪检察部 17843120071
车永峰 职务犯罪检察部 178431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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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1-88991218 传真:0431-8899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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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9329、0431-85109330政法委李国军:0431-84223238
参与责任人:辽源市防范办(610):赵健(220402196608271443)电话:13604373331
辽源市公安局国保警察: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