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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诬判七年半 青岛市法轮功学员公丕启上诉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九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学员公丕启非法判刑七年半,非法罚款两万元。公丕启日前已上诉到青岛市中级法院。

公丕启是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去朋友家中串门的时候被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的,随后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到其家中进行非法抄家,带走了一些法轮大法的印刷品和大量整洁干净的人民币现钞七万多元,市北区检察院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对公丕启非法批捕。因公丕启被关押后血压持续增高,高压到二百单位以上,并出现严重的心脏病,青岛市即墨普东看守所一直强制其吃药,前后自行花费医药费五千多元,身体健康并无一点好转。后来,公丕启本人拒绝继续用药治疗,律师代表家属向检察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遭到市北区检察院的无理拒绝。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公丕启在青岛市即墨普东看守所被第一次非法开庭,审判长为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法官范家强,公诉人为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王峰。一开始,辩护律师就以检察官王峰不作为为由申请其回避,法官宣布暂时休庭。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在即墨普东看守所第二次开庭非法庭审公丕启。公丕启当庭进行了自我无罪辩护,认为自己没有触犯国家法律。

律师也为公丕启进行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指出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及卷宗资料都存在严重瑕疵和违法行为;认为是侦查机关在公丕启无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违法立案,通过对其住处进行非法搜查,意图取得笔录之后,搜集拼凑有关所谓材料,罗列所谓证据,意图构陷该法轮功学员,使其被处以刑事处罚。侦察机关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家属和辩护人有权对侦查机关提起以“徇私枉法罪”的控告。另外,不管从法律适用、还是案件事实上,公诉机关在庭审、证据展示上,均不能证实公丕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案既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犯罪对象,更没有犯罪行为,公丕启的行为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管从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良知还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方面,都应判公丕启无罪释放。

律师辩护的有理有据,公诉人听得面红耳赤,但最后,审判长范家强竟然以一名陪审员声称下午三点有事为由,多次打断律师的最后陈述,无理要求律师尽快结束陈词,将所谓庭审草草收场。

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和法院最终完全无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丕启重判七年半,又公然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

日前,公丕启本人已经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据其家属讲,警察从公丕启身上及家中抢走现金有十二万多,但是判决书中只出现了七万多,其余的现金不知去向,故市北区公安局所辖办案派出所警察有非法私吞他人财产的嫌疑,家属表示会继续追查到底,必要时也将对此提起控告。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
院长陈宝传13583220278
副院长郭宏伟13906394325
副院长于青13395323106
刑庭:
庭长王佳13506399616
副庭长田怀安15853202888
审判员范家强18105325609
审判员曹克正13864857835
审判员王戈13583297296
助理审判员韩文超15864251641
助理审判员朱颜新15806530092

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
公诉科0532-8301202
公诉人王峰0532-83012088、13626395427
吕永平13371492982、830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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