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吉林省大法弟子王文鹏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被舒兰市公安局恶警从家门口绑架,被非法判重刑十二年。王文鹏曾提上诉,遭邪党法院无理驳回。最近,王文鹏亲属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撤销诬判,无罪释放大法弟子王文鹏。
以下是家属的申诉书内容。
王文鹏是我们的亲人,他是法轮大法弟 子。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舒兰市公安局铁东区治安派出所和舒兰市公安局110的多名警察采取蹲坑的方式着便装,潜伏在他家周围。晚10时左右,王文鹏、 林凤荣夫妇回家时在楼道内被绑架,警察强行从他妻子(林凤荣,也是大法弟子。)兜里把钥匙抢走,打开他家的住宅门,未出示任何有效法律证件就非法抄家,强行绑架他夫妇和孩子。
舒兰市法院后非法判王文鹏十二年有期徒刑。这是对我国宪法和刑法的践踏,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剥夺。
王文鹏不服该项非法判决,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全文附后)结果仍然非法维持原判。现在王文鹏仍然被非法关押后已遭受苦刑。
鉴于王文鹏不服舒兰市法院的诬判,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申诉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触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有的必然表现:
(一)本罪主体:一般主体,略去不谈。
(二)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特定的、而非笼统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此处,“法律”既然与“行政法规”并提,当然是指狭义的法律。
(三)本罪客体:国家某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
(四)本罪客观方面:由于行为人的破坏,导致某部具体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够正常实施,而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直接体现的立法本意是:行为人出于阻止、干扰、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从而通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进行破 坏。举个例子:如果行为人以某邪教组织遵从“一夫多妻”为由组织成员对抗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的实施,情节严重,则当以本罪论处。
二、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AAA并判决,则基于该指控的犯罪构成的四个必备要素缺三个,如何解释!
(一)犯罪主观方面:王文鹏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和动机么?没有,因为我们看不到他基于何种心理状态对哪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抵触情绪,并进而产生破坏其实施的犯罪故意。
(二)犯罪客体:王文鹏究竟破坏了哪部或哪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破坏了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部还是其中的某些条款?
(三)犯罪客观方面:王文鹏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到什么程度?影响多大?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不难得出结论:无论原审认定的证据是否属实、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王文鹏故意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他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否则就是错案。
因此,请吉林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舒兰市市法院的非法刑事判决,改判王文鹏无罪!
申诉人:林凤荣、王凯、王文涛、王文伟、王文波、王文学、王德权、王文珊、周云珠、王文升、张金玲、徐金山、徐月娥、王文芹、姜泽萍、许云学、王淑芳、许元群、王有路、林凤霞、王有富、林凤兰、姜泽丽、林凤香、于长艳、计占国、沈万香、许元明、许元英
抄送:舒兰市、吉林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政府、政法委、纪检委、司法(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四平市石岭监狱。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政协、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政法委、监察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中纪委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舒兰市大法弟子王文鹏的申诉书
我是吉林省舒兰市大法弟子王文鹏。我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被舒兰市恶警非法抓捕,舒兰市人民法院非法判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为了证明我们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都是最正的,没有犯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我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二 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舒兰市公安局铁东区治安派出所和舒兰市公安局110将我和我爱人及孩子非法抓捕,非法抄家,将我个人的财产电脑、打印机、手机、BP 机以及七千多元现金等非法抄走,并将我随身携带的现金一千多元非法搜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 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 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舒兰市公安局铁东治安派出所和公安局 110竟然违背《宪法》,强行从我妻子兜里把钥匙抢走,打开我家的住宅门,并非法抄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铁东区治安派出所和110警察非法使用酷刑 手段对我进行殴打和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残忍,用关公背剑式将我双手紧紧捆住,用胶皮棒猛击我身体的各个部位,用脚踢脸,将我身体打得全是伤,就连脸都被打 坏,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将我非法关押在舒兰市看守所九号监室,当时在九号监室的在押人员可以作证我被打伤的情况。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左右, 舒兰市公安局法制科和国保大队及吉林市公安局恶警联合对我又一次酷刑逼供。用关公背剑式将双手紧紧捆住,将双腿紧紧捆在固定凳上,将嘴堵住,用芥末油往我 的鼻子眼里灌,对我又一次进行刑讯逼供。为了减轻这些恶警对我的疯狂迫害,我承认了电脑里的东西都是我个人所为。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我修炼法轮大法何罪之有?我国《刑法》和《宪 法》。没有哪一条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何况修炼法轮大法于国于民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二零零四年七月份左右,我的同修被舒兰市恶警绑架,同 修在舒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恶警酷刑折磨下,说我和吉林两位同修从外县把他接到舒兰。舒兰市国保大队和法制科的恶警又非法提审我,并把同修说的话向我说一 遍,让我承认,以达到对我进行所谓的判重刑的目的。为了减少这些恶警对我再一次残酷迫害,我只好承认同修所说的都是事实。
信仰自由本来是与 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而国际社会任何一部法律条约只是行为犯罪,而不是思想犯罪,在国际社会根本就没有思想犯罪,信仰自由这在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都是人正当的 权利。而在中国这个自由却是要用付出代价的。我们人类的自由在中国被无情的践踏,人类的最基本权利被剥夺。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为坚持“真、善、忍” 法理数十万人被劳教,绝大多数人被判刑。数千人被折磨致死。无数家庭陷入灾难之中,这在古今中外前所未有的强权统治使百姓怨声载道,人们议论纷纷,中国人 的思想被强权所控制,而把维护正义,澄清事实揭露谎言的人强行扣上“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而终身监禁,判刑或劳教,迫害着修炼“真、善、忍”的好人。疯狂 的抹杀着人类的道德,人最宝贵的本性──善良。人们都变得思想麻木,没有了正义感,思想被当权者和物质利益所左右,人的思想受当权者所控制,不符合当权者 的观念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中国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来是维护正义的,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的,可是在中国法轮功被迫害五年多,数以万计的大法弟子面对庞大 而复杂的国家暴力机器,一直以理智冷静的态度与大善大忍的胸怀,给政府充份的时间来了解我们,用和平的方式在用血和泪与生命一点一滴的争取着信仰自由最基 本的权利,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人权,当“真、善、忍”被打没了的时候,给人留下的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假、恶、斗、腐败,没有 可以信赖的人了。
法轮功在全世界洪传不分国界,大法在人们心目中已深深的扎根,信仰真善忍的人越来越多,全世界有一亿多人在修法轮大法,全世界有八十多个国家的公民在公开修炼法轮功,仅台湾一地由1999年7月20日前的三千多人修炼现在已达到30万人在炼法轮功,《转法轮》被 翻译成20多种语言文字,世界各族人民不分年龄、性别、种族、肤色、地域、文化程度、职业,修炼同一部宇宙大法,读同一本《转法轮》。法轮功净化身心的奇 效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共识,我希望人人都要想一想,特别是你们直接参与对我们大法弟子非法判刑的所有人,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吧!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我师父说过:“我不知道我热爱的那片国土的领导者怎么了?非要把这上亿的人推向政府的对立面。”我们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根本就没有犯法,我们是世界上最好的人,我们无罪。
在 此,我再一次向所有参与对大法弟子绑架、判刑的人呼吁:请你们好好的想一想吧,大法弟子到底犯了什么罪?人如果还有良心的话,就请你们站在正义者一边,为 大法弟子说一句公道话吧!还法轮大法清白!还我师父清白!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给法轮功一个合法的修炼环境,让修炼法轮功这块净土不断的发扬光 大,让世界上所有的人都知道“法轮大法好。”
上诉人:王文鹏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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