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派出所所长魏璇带领数十名警察,开了好几辆警车半夜零点左右,闯进我的住宅(因我家正在盖房子,院墙已拆)。警车直接闯进我家院内,闯进我的卧室,强行搜查,抄家。把我的卧室翻的狼藉一片,抢走了我师父的法像,镶有镜框的法轮图、,法轮大法书籍数十本,电脑、打印机各两台,还抢走了我的手机和我的私人财产等。
当我指问他们如此抄家是否有法律依据时,一个警察拿出一张既没有公章也没有日期的纸说是搜查证。之后便把我绑架到河南寨派出所,不让我下车。我说要去厕所,他们骗我说等十分钟。结果开车把我带到密云公安局办事处。强行抽血,包括耳血、指血、静脉血等。强行进行身体检查,折腾了大半夜。
早上五点多钟河南寨派出所副所长魏璇,吴松两名警察对我进行证据询问笔录。我拒绝回答。他们让我坐犯人的铁椅子,我不坐,我说我在自家睡觉,我没犯法。铁椅子不是我坐的地方。是你们在执法犯法!大半夜毫无法律依据闯进我家抢东西还抓人。魏璇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法律法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抢劫罪。魏璇带人抢劫了我的私人财产,回头用抢劫的东西当作抓我的罪证。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魏璇以刑法三百条将我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我,让我签字,我说我不签字,请把刑法三百条全文当众宣读,看我到底触犯哪条法律。吴松警察不但不读却嘲笑到:老太太自己学去吧!而后把我拘押在密云看守所。
人民警察不跟人民讲法律,反过来用法律条文随便诬陷、诬告、谋害老百姓。岳海燕作为密云区人民检察官应公正执法,却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和河南寨派出所所长扬智、副所长魏璇、赵晓林利用刑法三百条对我进行构陷。这个社会还声称是法律社会。随便抓捕按照真、善、忍修炼一心想做好人的百姓,这还是个正常人的社会吗?
二、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信仰真善忍合理合法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他以真善忍为标准教人修心向善,修炼者通过炼功可以拥有健康的身体。通过真心修炼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世界观、人生观有了全新的改变。真心修炼法轮功的学员讲道德,讲心性,从而拥有美好幸福的人生,并成为一个个的有益于社会的人。因此,我们每一位学员对法轮功创始人及法轮功都是虔诚的相信和尊敬。法轮功就是法轮功修炼者的信仰。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坚信法轮大法,洪扬法轮大法,维护真善忍,切身实践着真善忍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具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唯一的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文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公安部三十九号文件)里没有法轮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实施,没有提到法轮功。所以即使在中共的法律框架下,法轮功并不是邪教组织,法轮功要求修炼的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是教人心向善的功法,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中的贯彻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秩序的妨害。
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完全是教人心向善的修炼功法;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秩序被法轮功学员因坚信真善忍、维护真善忍并实践着真善忍的行为所破坏,那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国公民在中国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不构成犯罪,并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公、检、法、司迫害按真善忍修炼的好人执法犯法
中国公民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在中国合法合理,但河南寨派出所所长魏璇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私闯民宅罪、侵犯公民宗教信仰罪、绑架罪、非法抄家罪、伪造证据罪、诬告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寨派出所所长魏璇、检察院检察官岳海燕触犯《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五、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法轮功就是法轮功学员的信仰。信仰是人的思想活动,而人的思想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人的思想本身也不会对别人产生危害。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涉他人的思想自由。更不存在因为有什么思想而违反了法律或是犯罪。
中国公民信仰法轮功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密云检察院检察官岳海燕、检察官助理王芝璇、河南寨派出所所长扬智、副所长魏璇、赵晓林明知法轮功学员的修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人,仍然骚扰、恐吓、绑架、构陷法轮功学员张秀英。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其行为严重触犯我国法律,执法犯法、无视我国法律威严。呼吁各界正义人士关注这场对法轮功学员非人道的迫害,恢复中华民族传统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