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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和县法院非法庭审三名女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内蒙古报道)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内蒙古兴和县法院于上午八点三十到下午三点三十左右,历时七个小时,非法庭审三名无辜的女法轮功学员。

这三名女法轮功学员分别是河北省怀安县的李树芳和李桂英,还有山西省天镇县新平镇的贾丕珍。

李树芳和李桂英的家属给她们聘请了北京律师为她们做无罪辩护。法庭上,两位律师陈词:修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她们只是为了强身健体,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律师对着审判长和台下大约六十来人的旁听人员反问到:难道我们这个社会还怕好人多吗?

兴和县检察院公诉人以所谓的“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起诉,两位律师为此辩护: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本不成立。中国政府出台的任何一条法律条文都没有定性法轮功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更谈不上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学员向人散发材料也只是为了告诉人们法轮功是好的,以及他们正在遭受的打压迫害。

李树芳和李桂英在法庭上也为她们自己做了无罪辩护,都说明是法轮功使她们身心健康,才能够大病远离,有一个好的身体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同时与家人和睦相处。最后都发自内心的说:法轮大法就是好!

庭审最后,两律师都提出:无罪释放李树芳、李桂英。

 

此次陪审员,李月梅,电话:13947473688 办电:0474—7588609
公诉人:冯贵元,电话13664048400

相关信息:兴和县法院
刑事庭副院长,赵改兰, 电话:13664058385,办电:0474—7213002
刑事庭副庭长,武杰,兼审判长,电话:15848469840
薛姓庭长,13847426090
张忠贵,院长,13304743000,固话,7212605
张军,副院长,13947442111,固话,7213035
书记员,陈璐璐 有一女书记员办电:0474758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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