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追查国际”网站】
2004年1月30日
从1999年7月20日起,江泽民发动的大规模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一场利用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政策法令,整个国家机器,针对中国大陆及海外数千万信 仰“真善忍”的无辜百姓的犯罪行为。根据联合国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6条的“灭绝种族罪”和第7条的“危害人类罪”的相关条款。 4年来,江迫害法轮功修炼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1]。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第6条关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是:“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 一种行为: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7条的“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谋杀;2. 灭绝;3. 奴役;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 酷刑;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 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 强迫人员失踪;10. 种族隔离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4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灭绝种族罪”以上5条中的前4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10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本报告分为10个部分。第1部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基于江泽民个人意志的、蓄意的群体灭绝犯罪;第2部分:江泽民全面系统的利用国家机器和国家政权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610”系统、媒体、司法、公检系统、教育部、文化部、政协、共青团、妇女组织、反邪教协会等在各自的领域内参与迫害);第3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的精神酷刑和企图灭绝信仰(精神病院、“洗脑班”、创伤后应激综合症、对亲属的精神伤害);第4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对法轮功实行“肉体上消灭”政策;第5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奴役:劳教所强制劳动,酷刑和奴工产品;第6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强奸、性暴力、强迫堕胎,对儿童造成的伤害;第7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不惜动用了最野蛮的公开抢掠手段(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第8部分:江泽民将迫害推向海外(通过它海外媒体、使、领馆、某些国家的政府和公司);第9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实践并完成了个人的独裁统治,包括后江时代,江家帮进入最高领导层和要害部门(周永康――公安,李长春――媒体;贺国强――组织等)使迫害得以延续;第10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的实质是灭绝人们的道德和良知。
第1部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基于江泽民个人意志的、蓄意的群体灭绝犯罪
在1999年“7.20”大规模对法轮功修炼者迫害之前,为了达到彻底消灭法轮功修炼团体的目的,江泽民已经运用手中的权力从思想、舆论宣传、组织结构、 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而充分的准备,种种迹象表明大规模迫害完全出于江的个人意志。迫害的实施践踏了中国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
背景介绍:1999年4月25日,由于天津法轮功学员有多人无故被抓和抄家等,上万名法轮功学员来到北京国务院信访 办上访。这就是有名的“4.25集体上访”。当天,法轮功学员代表与总理朱槠基和其他高级官员进行了会谈,朱槠基当天要求天津立即放人。上万名法轮功学员 也于当天悄然散去,没有引起任何风波。中国政府方面从来没有公开证实也没有否认过朱槠基对此事的处理。但目击者证明当天在信访办门口看到朱槠基出来和法轮 功学员打招呼,中央两办在正式镇压前的1999年6月14日有一个对法轮功学员的谈话要点也可以佐证前总理朱槠基和平解决了法轮功学员“4.25集体上 访”[2]。
1. 为迫害法轮功做准备
1)思想准备:信仰差异成敌我矛盾
江泽民显然对法轮功学员请愿时所表现出的自律、和平和协调能力感到很不安,觉得自己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同时,江对朱槠基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和法轮功 学员代表谈判并妥善处理了这一事件也很不愉快。这种心情从当天夜里,江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领导写的一封信[3]中可以反应出来。
在这封信中,江写道,“(法轮功)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无联系,幕后有无“高手”在策划指挥?这是一个新的信号,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敏感期已经来 临,必须尽快采取得力措施,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信中,江又将法轮功学员集体上访的事件和1989年的民运相联系,暗示上访活动为政治事件。信中写到, “这次事件,是1989年那场风波以来在北京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人数最多的一次。”“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 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那一套东西吗?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该清醒了!”在这里江泽民已经明确地将意 识形态中信仰的差异划归为敌我矛盾。
1999年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4],称法轮功群众为“思想迷信的人”,并将法轮功的产生和迅速 传播说成“国内外敌对势力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一场政治斗争,”并说,“这个问题很不简单,如果看不到它的政治实质,不坚决地、妥善地抓紧解决这 个问题,我们就要犯历史性的错误。”
在这个讲话中,江还声称,“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法轮功’问题很不简单,不可小看,更不能掉以轻心。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抓紧解决,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 祸害。”[4]尽管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这一指控,江还是在讲话提到,“‘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1989 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声称要对法轮功“采取有力对策”[4]。
2)政策准备
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5],要求立即组织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学习讨论江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领导的信,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1999年5月8日,江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央军委诸高层领导人批示[6],“要求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地同法轮功组织脱离关系,把这项工作作为 检验单位工作的条件。”提出对法轮功的集体活动“要严加训诫,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各级公安、安全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特别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苗头性、 内幕性、动态性和趋向性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不提供炼功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提供印刷通讯设备。”要求各级单位“看好自己 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在1999年6月7日的讲话中,江命令“对参加‘法轮功’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求他们在思想上划清界线,立即脱离‘法轮功’组织,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4]
接着讲话中提到对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各部门、地方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必须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坚决依法打 击”“幕后人物和主要策划者、组织者,绝不能心慈手软。”很明显,除了采取迫害法轮功创始人、活动协调人等手段外,从一开始,江就把镇压的目标对准了法轮 功修炼者这个群体。只要他们不放弃信仰就都在被打击之列。自此,大规模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等精神迫害和肉体酷刑折磨开始了。
3)组织准备:成立“610办公室”
在1999年6月7日讲话中,江说,“中央已同意李岚清同志负责,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李岚清同志任组长,丁关根、罗干同志任副组 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4]由此 看出,自1999年6月7日起,江已经为全面镇压法轮功做出了组织准备。
1999年6月10日,在江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专门成立了由李岚清任组长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中共中央“610办公室”,作为 它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由政法委书记罗干主持,常设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拥有广泛的绝对权力,凌驾于政府、司法等一切 国家机构之上,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都相继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执行机构“610办 公室”,前者由各级党委主要成员组成,后者隶属于当地的政法委。在处理法轮功上,“610办公室”直接指挥操纵,严密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安、检察、法 院、劳改、劳教、国安部门,以及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按照江泽民的意图、命令和需要,积极开展各种镇压活动。
2003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7]中明确了“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 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说明虽然国务院成立了“610办公室”的相应机构,却并没有领导权。此外,在中共权威喉舌“人民 网”的资料库中,中共中央直属机构[8]和中国国务院及各部委行署暨直属机构领导名单[9]都没有“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或“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 室”的正式名称存在。这个有两个正式对外名称和一个对内名称(“610办公室”)的组织却不见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公开机构名单,可以认定这是一个非法的 秘密组织。从它的操作方式看,这是一个只对江负责而不受现行宪法法律约束的超级机构。类似只对毛泽东负责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
4)宣传准备
在1999年6月7日讲话中,江还要求“收集”各地法轮功修炼者中所谓“已经发生的种种受害情况”,“包括发生精神分裂、跳楼自杀、有病不吃药而使病情恶 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这个讲话最后提到,“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对古今中外利用迷信诱人上当受骗、图谋不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现象,进行理论的历史研 究。”“610办公室”通过由政府官员控制的、利用一些专家、学者的名声成立的所谓民间团体“反邪教协会”,大量发表诋毁法轮功的文章和组织反法轮功活 动;组织一些“专家、学者”的御用文人编写“洗脑”教材,指导劳教所和“转化班”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加之酷刑进行强制“洗脑”,使江的这一指令得以实施 [4]。
事实上,在1999年7月镇压法轮功之初,大陆由政府控制的媒体宣传的精神病、自杀、不吃药而导致的1,400例死亡案例,敛财、豪宅等完全符合了江在这 次讲话里给“610办公室”定下的宣传基调,说明了后来所有的“证据”都是“610办公室”遵照江泽民的个人意愿制造出来的。也就是说,江的上述说法为事 后全国媒体诬蔑性的宣传导向做出了指令。这个文件的存在还可以从地方学习这个文件的报道中得到证实[10]。
5)个人意志
a. 据《华盛顿邮报》99年11月12日的报道中称,“对法轮功的镇压显示出中共高层存在着严重分歧,极大地损害 了中国领导人团结、务实的形象。根据中共内部消息,政治局并没有一致同意对法轮功的镇压,而是江泽民主席独自要铲除法轮功。”“尤其是当他得知自己周围的 人中有不少是法轮功修炼者以后,更决意要尽快铲除。据中共内部消息,给法轮功定性‘邪教’是江下的命令,同时他还要求人大通过‘反邪教’的法律。内部消息 来源称,‘很显然,这是江的个人意志,他想铲除法轮功。’”[11]
b. 1999年6月14日(即“610办公室”成立后4天)中国主要媒体报道“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接待部分法轮功上访人员谈话要点”(两办谈话)[2]中否 认关于镇压的传言,并再次确认4月25日接待法轮功代表时的讲话精神,即“对各种正常的练功健身活动,各级政府从未禁止过;人们既有相信并练习某一种功法 的自由,也有不信某种功法的自由;有不同的看法、意见都是正常的,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反映”,可以认为,要么是江的秘密文件否定了党和政府的公开政 策(两办谈话),因为能够推翻两办决定的只有江泽民;另一种可能就是两办谈话本身就是阴谋的一部分,因为按照中共历来政治运动的规律,在对特定人群采取正 式大规模打压之前,官方在舆论宣传上都事先采取麻痹群众的策略。但是任何一种可能都证明江是总策划。另一个间接的证据是,据调查,在决定镇压法轮功之前 (即7.20之前),所有迫害法轮功的文件都是根据江的讲话或信件发出的,其他任何政治局常委对此没有发表任何讲话。
c. 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同志的信》的通知”[5]。该通知要求学习江在4月25日 晚写的这封信,并要求学习贯彻、汇报中央。根据这个通知可知,对4.25上访做出负面评价的是江本人,江的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的通知说明江要把他的意愿强 加给党的高层,请注意中央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的是:学习贯彻落实,不是征求意见、或讨论研究。
d. 纵向看,6月7日江讲话中提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610”的工作,就是赋予了这个组织高于现存党政结构的超级 权力。既然中央(指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政府结构)都只能“配合”,这个组织就只对江一个人负责,因此是江的个人指挥系统和工具。横向看,从 1999年7月19日开始,中共中央[12]、公安部[13][14]、民政部[15][16]、中组部[17]、中宣部[18]、人事部[19]、共青 团[20]、国家新闻出版署[21]、总政[22]、工商联[23]、民主党派[24]、文化部([25])、教育部[26]等部门分别以通知、负责人讲 话等方式拥护江取缔法轮功的决定[15],并要求本系统(各省、市)下属单位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江的讲话。在镇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能够在党、 政、军中拥有如此超级权力,决定镇压的只有江泽民。
e. 首次公开将法轮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佩雷菲特书面采访时第一次提到 “法轮功就是邪教”[27]。10月26日,中国各大报纸在头版头条以“法轮功就是邪教”为题发表了江泽民的讲话;10月27日,新华社以同样的标题发表 了《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28],这篇文章反复引用了7月22日《人民日报》批判文章[29]中关于法轮功的谣言来论证江泽民的讲话如何“言之有 据”。
f. 从明慧网发表的法轮功学员揭露迫害的众多证言材料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当法轮功学员质疑当地执法人员的违法行 为时,当事人脱口而出的“凭据”往往如出一辙:你找江泽民[说理]去,是江泽民让[我们]干的。“610办公室”人员在面对法轮功学员时说:“我们也没有 办法(不迫害),因为江泽民养了我(意味着江给他钱生活)。”当学员要罚款证明时,迫害单位说的也是:“找江泽民”。加拿大法轮功学员王玉芝在中国大陆曾 被多次拘捕关押虐待。她在证词中写道,“(派出所)所长看榨不出任何东西就迫不及待的说:我只有听江泽民的命令了:法轮功是邪教,你们就是邪教徒,就是把 你整死了,你们家人找江泽民告状吧。”[30]
6)法律准备
在江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给法轮功定性5天后,即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决定[31](《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 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到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从这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到一点:江泽民讲话定调在先,人大常 委的“立法”在后。事实上,80年代末颁布的中国新《刑法》[32]第300条对于什么是邪教没给出定义,也没有实施细则。为使迫害合法化,江利用人大修 改了法律。19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6条定义,但这个细则从头至尾也没有提“法轮 功”3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的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这个细则中的定义。由此看来,上述决定是江大规模迫害法轮功的密谋中的一个环节――寻求 和制造“法律依据”。
2. 践踏中国宪法、修改法律使对法轮功群体灭绝的实施合法化
1)践踏中国宪法
从镇压法轮功一开始,根据江泽民的命令和指示,在实施对法轮功的镇压的过程中,以下宪法条款[33]已经受到了侵犯:35条(言论、结社等自由),36条 (宗教信仰自由),37条(人身自由),38条(个人尊严),39条(家庭),40条(通讯),41条(言论自由),53条(遵守宪法)和54条(维护祖 国的利益)。
1999年7月,江泽民通过民政部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14]。事实上,民政部没有这项权力。然而,这个行政命令却成了对法轮功大规模的镇压的“法律”依据。
1999年7月,江在中国大陆发动了大规模的对法轮功以及修炼者的迫害。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12]。通知要求“全党要统一进行”三个阶段:即所谓“学习提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理”。同时要求将这一决定“落实到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 员,不留死角。”并“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
7月20日大陆在全国范围同时对法轮功辅导员开始大规模抓捕和抄家行动,同日,数万名法轮功学员闻讯赶到国务院信访办上访,被抓捕,并被关押于北京市丰台体育馆、石景山区体育馆等各大体育馆。
1999年7月22日,镇压法轮功正式开始。中共党报《人民日报》刊出了《李洪志其人其事》的长篇批判文章,民政部发布“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的通告[15],公安部发布“六禁止”通告,包括“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象、徽记和其它标识;禁止任何人在任 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它宣传品;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练功’、‘弘法’等法轮功活动;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 扬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 动”[14]。各地公安继续抓捕法轮功学员,或强行将他们带到警察局观看诬陷法轮功的电视宣传,抄家、抄书,焚烧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等。同时,数十万计 的法轮功学员开始走向北京和各地方政府部门和平请愿。请愿群众被驱散、殴打或抓捕,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34]。
接着中宣部、人事部、共青团、国家新闻出版署、总政、工商联、民主党派、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门分别以通知或决定的方式拥护江的决定,并要求本系统各级单位贯彻执行江的讲话[18]-[26]。
其实,负责社团注册登记的民政部取缔的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了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会,1996年从该 会退出后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公安部通告的制定基础也是以思想定罪:凡是沾上“法轮功”的就统统禁止。这样的禁令,是对宪法的公开对抗。
2)将司法的越权解释作为迫害的法律依据
1999年10月8日和10月9日,江利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通过了一个司法解释[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
“两高解释”实质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300条的司法解释。在“两高解释”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300条的解释超越了司法解释应 该遵守的限度,实质上行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甚至立法权,因此明显构成法律上的越权。另外,“两高解释”并没有给予“邪教组织”一个具体又充满 事实根据的定义。事实上,“两高解释”是江为自己实施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披上的法律外衣。
为了使这些解释“合法化”,1999年10月30日,江又利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一个决定[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华盛顿邮报》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37]谈到这些法律:“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发现他们没有他们需要的,用以强力镇压一个和平打坐社团的法律时,这个政党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现在这些法律将被溯及既往地应用审判中,当然是被应用在 可能导致该团体领导者们死刑的,装模作样的审判中。”这些“法律”是由江泽民利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橡皮图章下令制定的,这同样也超出了中国宪法赋予国家主 席的权力。另外,这些法律被溯及既往地应用于起诉法轮功修炼者,判处他们徒刑,这同样是非法行为。
为了加重迫害,江又利用两高修改“两高解释”,于2001年6月4出台了第二个解释[3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量化了制作、传播法轮功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 (100张以上)和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份额(第1条),并具体规定了制作、传播宣扬DVD、VCD、CD母盘(第2条);利用互联网(第3 条);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第4条)。该“解释”其实是用具体的细节规定,掩盖其对宪法的公然对抗。
事实上,按照中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极少数罪名涉及出版、印刷、 复制、发行出版物构成犯罪的问题,不存在其它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这种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法定情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解释”中将“出版、 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认定为构成犯罪是典型的以思想、言论定罪,并将其一厢情愿的将上述行为完全等同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 施”,结果是将无罪的行为“规定”为有罪。
以下案例[39]可说明这一点:2001年12月31日,北京4名女法轮功学员做真相材料时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将近10个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 2002年9月5日对4名女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重判,其结果为:姜昌凤、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荆秀云、判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袁林、判刑8年 剥夺政治权利2年,裴凤媛、判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法院9月5日非法判刑,9月25日才通知家属,并向家属扬言:只有申诉权、不准上诉,其申诉只限7 至15天,服刑地点不详。
因散发法轮功资料而被捕的法轮功修炼者,多被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罪名定罪。北京东城区法院2001年8月17日判2年前在天安门广场展开一100米“法 轮大法好”横幅的25名法轮功学员高达10年的徒刑。东城区司法局一官员对此称:“政府已定了政策,法院得执行。”8个月非法关押秘审后,2001年8月 17日由北京东城区法院非法秘密判决。非法判决书卷号为1458号。2001年9月27日上述被驳回,在原判决书上改卷号1458为1473就算完事,完 全不予理睬[40]。
3)下令并纵容持续封锁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正常申诉渠道
江下令并纵容持续封锁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正常申诉渠道,以及公民合理表达意愿的其它正规和非正规寻求申诉的途径。他下令并纵容法庭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时间 和辩护权利,并规避适当的法律程序。依法应公开的庭审被秘密进行,显而易见的伪证被认定为合法“证据”;法律程序被漠视;定罪和判决在庭审前就已经决定; 起诉通知书不予发送;会见证人的权利被剥夺;所有的上诉权利都被剥夺。加拿大法轮功学员梁彪的母亲就是这样被秘密审判的[41]。
为阻止各地学员进京上访,江利用铁路、航运等公安部门在各大车站、港口严加防守,发现法轮功学员即进行抓捕。例如,1999年6月19日,千余名法轮功学 员从辽宁本溪市启程进京上访,本溪公安层层设卡堵截,致28次进京列车被堵在沈阳火车站1个多小时。经过警察地毯式大搜捕之后,500余名学员突破封锁于 6月19日抵京到国务院信访办集体上访。该事件惊动了中央,被称为“6.19”事件[42]。
1999年7月20日,中国全国统一大规模对法轮功辅导员的抓捕和抄家行动开始后,数万名法轮功学员闻讯后到国务院信访办上访被抓捕,并被关押于北京市丰台体育馆、石景山区体育馆等各大体育馆。在各省市,在当地政府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均被逮捕[42]。
江在司法系统剥夺(当事人)聘请律师,查阅法律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那些懂得法律知识和知道他们宪法权利的公民受到更加残酷的折磨和虐待。在一个 典型的案例[43]中,两位独立的辩护律师不允许为一位叫李建辉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该案发生在2000年1月,中国南方城市深圳市。另一个案例 [44]来自中国北方,2002年9月,大连市甘井子法院在未通知家属,没有辨方律师,没有合法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刘洪波非法判刑10年。刘洪波本人 不服从判决要求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在未通知家属,没有辨方律师没有合法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维持非法原判。之后又被关回大连姚家看守所。
3.非法通缉法轮功创始人
为了达到灭绝法轮功修炼群体的目的,江对法轮功创始人采取了一系列的迫害行动:在1999年6月7日的这一讲话中,江指令新闻媒体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 生进行攻击,说要找出所谓的“劣迹及其国外背景”,并“搞出一个有充份事实依据的材料。”[4]。1999年7月30日向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厅、局发布了对李洪志先生的通缉(令号:公缉19990102)[13],并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察通报缉拿(遭到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的抵 制)。紧接着,又发布取消李先生的护照,让他无法离开美国,哪里也去不得,显露出江必须除去李洪志先生与法轮功的心态。
4.下令禁止出版、并收缴、销毁法轮功书籍、宣传品
在中国历史上,为了控制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自由接触知识和观念是一种中央权力机构常用的手段。几千年前,中国封建王朝的若干皇帝就曾经焚书坑儒。江同样 采用了这种手段试图按照他划定的界限来统一人民的思想。由于整个迫害是建立在谎言基础上,江泽民销毁法轮功书籍,使人们无法查证江用以诋毁法轮功理论的证 据。
1999年7月20日之后,江和全国各地“610”组织下令收缴并销毁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中国公安部于1999年7月22日发布的通告中,禁止任何人在 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通告说,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 他宣传品。在中央政府的指令下,各地政府全力以赴地销毁法轮功出版物和有关材料,在许多省市,民众被号召集合起来表示脱离法轮功并销毁出版物。(图1)作 为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的全国性的反法轮功运动的一部分,成千万计的法轮功书籍,录像带和录音带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被没收,焚烧,销毁。
很难统计被没收和销毁的法轮功书籍的总数,但是在官方报纸频繁的报道中也可找到一些线索,这些报道大力宣扬反法轮功的“胜利”――并经常列举焚烧的书籍数目。
《人民日报》1999年7月29日报道[45]:“7月28日下午,在北京,天津,江苏,吉林和湖北等省市开始了第一场全国范围的统一销毁法轮功出版物和 宣传材料的行动。”“据报道在这个新闻时间里,共有1,550,000多册法轮功书籍被收缴。大规模的销毁这些出版物定在7月29日,同时在广东,山东, 湖北,上海,辽宁,四川和山西等省进行。这张照片1上的工人正在往纸浆机中投入法轮功出版物…”
1999年7月29日CNN新闻[46]和1999年7月30日《中国日报》[47]报道,“新民晚报报道说,在上海由宣传部负责人金柄华领导的一次宣传 运动的仪式上,当局把45,000册书籍投进纸浆机。”“截止到1999年8月2日,在(汕头)全市已收缴超过7,359册法轮功书籍和2,132个音像 制品。”“7月27日,湘潭市当局统一搜查了289个书店,街道小摊,音像书店和复印店,没收了超过40,000册法轮功书籍和1,000份音像制品。” “在上海,大约40,000到50,000册书被销毁;在云南省,(在1999年7月30日)3,367册书被销毁。”
仅仅三个月,据法新社1999年10月21日报道[48]“据10月21日国家电台和电视台报道,在新近开展的镇压这一精神组织的活动中,中国政府已经收 缴了数以百万计的被查禁的(法轮功)书籍和音像带,在武汉和济南就没收了78,000,000册书籍,49,000,000盘录像带。”此外,复印中心受 到监控,仓库被彻底搜查,私人书店被关闭。新华社1999年7月27日报道[49],“7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工商局的经济审查小组搜查了全市的书店和 个体书摊以禁止贩卖非法光碟和法轮功书籍。”
出版和售卖法轮功书籍材料的人被投入监狱就不足为奇。根据美联社1999年11月25日报道[50],4名法轮功学员涉嫌非法印刷50,000册法轮功书 籍而被起诉,他们在8月被逮捕,一旦定罪将面临7年监禁。一次审判是有关李小妹和李小兵的,她们两姐妹由于经营了一家售卖法轮功书籍、录像带和其它资料的 书店而被捕。据2000年2月1日美联社报道[51],李小兵和李小妹被分别判处6年和7年徒刑。
与此同时,在全国,每个法轮功学员都被命令或胁迫上交他们的书籍(图2)。下面广东省广州市一位学员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例子[52]:
“我的丈夫也受到了类似不公的对待,他的部门领导让他上交《转法轮》,说上级要用,并威胁他说如果不交就要被开除。我的先生非常老实,想他们要书可能是为 了检查,他对他们说,‘这本书比我的生命还珍贵,请保护好它,几天后还给我。’几天后当我的先生去找部门主管要书时,主管说书已上交并烧掉了。”
为了执行没收政策,警察和政府职员不得不搜查炼功人的家强行收书,公然触犯法律。据一名彰州市的法轮功学员说,南京区靖城派出所的官员“强行拿走吴四妹的书,理由是政府命令没收。在收缴过程中,他们没有出示任何官方文件,也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的手续。”[53]
5.直接造谣诽谤法轮功
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报纸《费加罗报》采访时,江泽民称法轮功是“邪教”。在纽西兰的奥克兰市举行的1999年APEC高峰会议期间,江泽 民主席私下送了一本诋毁法轮功的书籍[54]给美国总统以及其他国家的领导人。这本书[54]是由中共中央的中宣部出版的,整本书全是诋毁法轮功的内容。 西方的外交官们对江如此出格的行为感到震惊。《世界日报》评论:“江主席把一本具有血腥内容的宣传资料作为礼物送给克林顿总统,这事实上是一种愚弄自己的 做法。”[55]
2000年9月,江在接受美国CBS电视台专访时发表过下述言论:“李洪志宣称他是菩萨,耶稣转世,他说世界末日即将来到,地球将要爆炸,我们经过仔细考虑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但是,查遍法轮功的书籍也找不到这样的说法。[56]
6. 直接下密令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
江泽民几年来通过“610办公室”不断下达各种对法轮功的密令,从“三个月铲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到“打死算自杀”,以及“不 查身源,直接火化”,直接导致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人数急速上升,截至2004年1月29日已证实的死难者达872名,而实际上死亡人数远不止于此,据中 共内部消息,死亡人数至少达数千人以上[57]。
据明慧网2003年7月4日报道[58]:河南周口市当局在新一轮对大法的迫害中,相关单位都传达了要求协助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有关内容,据悉上层人 员接到镇压的指令是上面由电传的形式发下来的,还要求看后“立即销毁”;下面是口头传达,直接操作,传达到基层就变成了:“前段‘非典’抽不出空,现在腾 出手来,要好好地治治法轮功了。”“现在是非常时期,对法轮功可以不讲法律。”
1)“三个月内铲除”
据《中国时报》2000年9月1日香港英文「网路邮报」报导[59]说,“中共已做出决定,将加强对法轮功的镇压力度,并计划在3个月内把法轮功消灭掉。 为示抗议,据了解,纽约的法轮功成员,已计划在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来纽约参加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时,进行千人规模的示威活动,并递交公开信,要求北京当局 停止这种赶尽杀绝的做法。”报导引述纽约“法轮功信息中心”的消息指称,“来自北京的可靠消息透露了中共官方试图在3个月内消灭法轮功的计划。据称,这些 计划的重点包括:彻底破坏法轮功的名誉、枯竭法轮功成员的财源,并争取在3个月内全面铲除法轮功的势力。报导还说,中共公安部已在2000年8月28日举 行过全国电话会议,会上已传达了关于加强镇压法轮功的命令。据称,会上有公安官员建议,应该严惩一些法轮功的骨干份子,以收杀鸡儆猴之效。
2)“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
据中共公安系统人士、全国人大代表提供的消息[60],在镇压之初:江泽民对罗干(关于“法轮功问题”)进行过一次秘密谈话,要点大意:
①“对他们要狠点,特别是上访,发真相什么的,抓住就打……往死里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②“在这个问题上,只要能压制住,可以不择一切手段,不受任何(包括法律)约束,整死了人,不负责任。不信我就治不了他法轮功。”
③“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穷),肉体上消灭。”
④“一般不发红头文件,只密码电传或口头传达,不署名,一概说是‘中央批示’就可以了嘛!”
2000年,罗干就带着江的密令到各地口传密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就地火化。”传后就回了北京。
据明慧报道:2001年9月初,据来自大陆司法系统的消息,罗干主管的“610办公室”密令对拒不接受“洗脑”的法轮功学员采取“终身监禁”。这一秘密文 件的大致内容是:“发现炼法轮功的可秘密逮捕并终身监禁,直到死亡;警察如果发现有炼法轮功的不抓,开除警察公职并吊销户口。”这一文件是在国际舆论的强 大压力下、国家有消息说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应该无罪释放的背景下,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主持的专事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秘密传达到各司法系 统的[61]。如果没有最高权力者的指示,罗干及“610”怎么敢于超越职权和法律,阻挠在司法系统中下达的释放被非法(特别是超期)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 命令呢?以山东省王村劳教所为例[62],罗干亲自指挥对这里的法轮功学员强行“洗脑”,昼夜不让睡觉,看诬蔑法轮功的录相,写“思想汇报”,进行精神摧 残和肉体折磨,劳教所第九大队长郑万辛及警察将法轮功学员吊起来,用十几根电棍电,强行灌食,惨叫声时时传出……
3)“杀无赦”、“对法轮功学员可以开枪”
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2002年3月4日报导[63]:2002年春节前,中央“610办公室”的头目刘京在长春南湖宾馆召开部署镇压法轮功的会议,会议中 他暴跳如雷地批评了吉林省工作不利,并下达了“彻底铲除”的死命令,“可以开枪打死”法轮功学员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部署的。
2002年2、3月间,中国长春市公安接到可当场开枪射杀悬挂横幅或散发资料的法轮功学员的密令。后辽宁、山东警察接到同样的密令。在东北几大城市,此间 连续发生法轮功学员被枪击事件。2月26日,中国辽宁鞍山市警察在抓捕3名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使用手枪射击,一警察连开4枪并击中了一学员的腿部。据法 轮大法信息中心3月4日报导,已至少发生3起枪击事件,导致一名学员腿被打断。黑龙江省密山市警察杜永山在2月12日早2点钟左右,公然开枪将法轮功学员 姜洪禄的腿打断[64]。
常小平是长春市委主管“610”事务的第一副书记[65]。2002年3月12日凌晨,长春法轮功学员刘海波因被怀疑为参与插播的法轮功学员提供住所被宽 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刑讯逼供致死。常小平连夜赶到了宽城分局,对这一事件如何处理做了如下指示:1. 对法轮功是一项艰巨政治任务,不怕流血死人;2. 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出现泄密,造成国际影响;3.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法轮功人员出现的死伤不要介入调查。一切以大局为重[66]。这是事实上的格杀令。以中共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该命令只能来自中央最高 层。
注:如需要参考文献者,请直接和追查国际组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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