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追查国际”网站】
200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参与指挥了全国范围对法轮功的迫害。其管辖下的全国监狱、劳教所成为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致残最严重的场所[1]。 本报告侧重在揭露迫害的系统性。
1998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确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 门。其主要职责包括“研 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管理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 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对应原则,司法部的领导必须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群体灭绝、酷刑和其他方面的人权侵犯负责。
司法部下辖:
监狱管理局(Bureau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劳动教养管理局(Bureau of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Administration)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Department of Guidance of the Work of Lawyers and Public Notaries)
参与迫害的事实
1. 司法部主持下达和参与下达文件、讲话等,指挥对法轮功的迫害
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0年4月13日司发通[2000]050号)中要求积极参与同法轮功组织的斗争[3]。
2001年1月16日至18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时任司法部长张福森(2000年12月至2005年5月在任)要求按照中央统 一部署,进一步做好针对法轮功的教育转化工作,继续打好教育转化攻坚战,并要求将教育转化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转化工作的总体框架[4]。
2001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讲话时说,“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运用法律武器,认真组织开展依 法揭批活动。如,组织编印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知识问答》、《依法揭批法轮功图辑》、《教育转化法轮功练习者材料汇编》等法制学习资料,起到了很好的教育 引导作用。”[5]
2002年9月,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谈到,学习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法轮功[6]。
2002年1月31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带领部办公厅、监狱局、劳教局、司法研究所等机关负责人,赴甘肃省兰州市慰问基层司法干警,在听取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机关负责人的汇报时,重点询问、调查了解了教育转化法轮功人员等问题[7]。
2002年萨斯流行时,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到河北、山西的劳教所、监狱检查督导工作,专门对如何进一步做好法轮功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8]。
司法部直属机关2003年党建工作要点中,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从维护政权稳定、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高度,提高对同法轮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并作了“宣传揭批、教育转化、防范监控、深挖打击等”具体部署[9]。
2004年1月5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开幕式上讲话,要求“不断深化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劳教系统要认真总结法轮功教 育转化攻坚战以及开展心理矫治、职业技能教育、辅助教育等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和创新教育挽救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挽救效果…”[10]
在司法部发出的“监狱在押犯统计季度报表”(表号:司监狱狱2号)中,法轮功单独列项[11] ,证明在监狱中法轮功学员被区别对待是来自司法部的命令。
2. 司法部管辖下的劳教系统
自从江泽民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全国的劳教监狱系统大批关押法轮功学员。2000年8月29日,罗干在司法部教育转化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上的讲话中 就提到了自1999年10月以来,全国除西藏以外,各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劳教部门都收容了大批法轮功学员。数量之大“是劳教部门从来没有遇到过的” “一项全新而又艰巨的任务”12]。
据官方公开的数据,截至2002年7月底,仅广州市劳教场所就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464人[13]。 2005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透露,广东省劳教系统关押过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2460名[14] 。鉴于这是在中共试图掩盖迫害真相情况下透露的,实际人数应大大超过此数。
为此,各省司法厅、市司法局都在内部设立了“610”办公室[15][16], 省司法厅管辖的省劳教局内设置“610”办公室(教育改造处),专门负责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转化”。[17]
2001年4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党委、北京市劳教局党委和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委与法轮功斗争经验材料,其中最主要的内容 就是如何在劳教所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转化”[18] ;内蒙古司法系统把对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劳教工作”的突出位置[19] ;浙江省政府2002年度给省政府直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中,把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的“转化率”定为省司法厅的一类目标[20]; 安徽省司法厅2003年重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将加强对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和进一步提高“转化率”的任务交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执行[21]。
2001年4月,司法部在推动以“春雷行动”为名的“教育转化攻坚战”时积极提倡推广酷刑。一种被称为“约束衣”的酷刑推广后导致至少数名法轮功学员被活 活折磨致死[22]。(注:将此衣给法轮功学员穿上,将学员手臂拉至后背双臂交叉绑住,然后再将双臂过肩拉至胸前,再绑住双腿,腾空吊在铁窗上,一用此刑 者,双臂立即残废,首先是从肩、肘、腕处筋断骨裂,用刑时间长者,背骨全断裂,被活活痛死。)
司法部曾经组织各地司法局到辽宁省司法厅直属马三家劳教所参观学习“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经验”。根据去参观的沈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的介绍,这个经验就一条:用高压电棒[23]。
2003年4月中旬开始,全国劳教系统根据中央指示和司法部劳教局的具体部署,开始了对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集中转化教育攻坚行动”[24]。
2004年1月5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总结2003年司法行政工作和提出2004年工作面临的形势时,要求劳教系统认真总结法轮功教育转化攻坚战,不断深化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25]。
辽宁省劳教局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在全省劳教系统推行洗脑的教育学分制[26]。
各劳教所的洗脑转化是在司法部劳教局和各省司法厅及其所属省劳教局的直接指挥下进行的[27]。
3. 管辖下的监狱系统
监狱系统是司法部管辖之下另一个对法轮功学员实行转化洗脑的场所。山东省“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济南监狱把对法轮功学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 抓”,为此还专门成立了法轮功专管大队[28] 。司法部还将部分监狱洗脑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做法和经验”在全国监狱系统推广[29]。
重庆市监狱局是1998年新组建的。2001年11月7日重庆市召开监狱系统防逃追捕工作座谈会,总结监狱局组建以来监管改造工作,总结的全部内容都是如 何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洗脑的,方法包括“‘四定’责任制”、“二包一”、“多对一”、“走出去”、“请进来”,并表示得到了部监狱局的肯定[30]。
4. 律师被禁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或无罪辩护
司法部发布《关于法轮功案件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律师做好充分准备,坚决投入到反法轮功的斗争中去[31]。
1999年10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要求全国各级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同法轮功组织“坚持不懈地斗争到底”[32]。
同年10月31日,司法部召开首都律师代表反法轮功座谈会。与会律师表态要严惩法轮功。时任司法部部长高昌礼(1998年3月至2000年12月在任)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把揭批法轮功的斗争进行到底,不获全胜,决不罢休。”[33]
2001年天安门自焚伪案发生后,2月1日下午,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召集全国律协机关及司法部直管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在全国律协会议室召开座谈会,“愤怒声 讨谴责”法轮功。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贾午光,副司长、全国律协秘书长吴明德都对律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确定了律师必须持有的反法轮功立场[34]。
鼓动律师界人士参与迫害,例如,南京市律师们通过案件办理,做好法轮功的帮教、转化工作[35]。
2001年2月13日,重庆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现就律师办理法轮功案件提出要求,规定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严格执行。其中要求在处理法轮功案例时, “在政治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办理法轮功案件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加强与公、检、法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 托办理法轮功案件后,要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律管处,辩护 师对案件的辩护意见应在开庭前交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审查。”用这种规定来保证律师办案时和中央的镇压政策保持一致[36] 。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予以惩罚并通告警戒他人[37]。
广东律师协会在“揭批”法轮功的前题下发出通知,规定了律师在处理和法轮功有关的法律事务上“应持的态度”并“予以指导”[38]。
法轮大法学会负责人李昌的辩护律师岳成在总结给李昌辩护的经验时说,[39]“我 们在办李昌案中,确立了为法轮功骨干分子辩护不等于为法轮功辩护,为李昌辩护不等于为李洪志辩护的指导思想,” “而重大刑事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必须在办案中把握好政治方向。”岳成作为律师,在这个案子的辩护中受到北京市司法局的领导,必须坚持“正确 的政治方向”,还要帮助做他的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40] ,身兼利益冲突各方的代理人。
愿意为法轮功学员进行辩护或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被取消执业执照或受到威胁[41]。
2006年1月26日,广西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因为广西百色地区平果县法轮功学员农有跃作无罪辩护而被中驰律师事务所解聘[42]。
中国著名律师高智晟于2004年底接手第一个法轮功案――石家庄黄伟案,亲身体会到“610”的法外恐怖行为。此后,高智晟律师调查了山东烟台、文登、莱 芜、河南、广东、河北、四川等地迫害法轮功的事实,取得了第一手资料。2005年11月29日开始,高智晟律师在焦国标教授的陪同下,摆脱了便衣、警察的 监视,花了15天时间实地调查了山东省济南市、 辽宁省大连市、阜新市 、吉林省长春市等地迫害法轮功的情况。在这些案例调查的基础上,高智晟律师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0月18日、12月12日先后给全国人 大、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和温家宝写了三封公开信,为法轮功上书。此后,高智晟律师受到当局的恐吓、监视、骚扰、孤立、败坏名誉、制造车祸等手段的对待。北京 市司法局在拒绝办理高智晟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手续后,以未注册新地址为由关闭了高智晟律师事务所。当局并于2006年9月21日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 罪名秘密逮捕高智晟律师[43] 。此案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44]。
5. 法制教育――参与建立全国“洗脑班”和进行“转化”的理论研究
司法部曾组织巡回帮教团在全国各地进行“帮教”(“转化洗脑”的另一种说法)活动[45]。
《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开设有法轮功等劳动教养人员教育转化问题研究的课题[46]。
全国监狱、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转化是有指标评比的[47] ,由中共中央“610”办公室和司法部负责[48]。
各省司法厅都把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教育转化攻坚战”作为每年的工作重点[49]。
在洗脑转化工作上,宁波司法局开展所谓“结对帮教”、“双向帮教”、“超前帮教”和“亲情帮教”等活动,其经验还被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采纳和推广[50]。
6. 法制宣传
2004年, 司法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其中包括对于劳教工作,要重点宣传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做法和成果;宣传对法轮功劳 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和效果。对监狱、劳教所内案件和监狱警察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要经省司法厅批准;对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报道,须报司法 部批准。其中特别提到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不做公开报道。文件中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就包括了司法人权问题和法轮功被关押人员的情况等 [51]。
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亲自策划拍摄妖魔化法轮功的24集电视剧《生命无罪》[52] 。张福森和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胡泽君还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53]。
司法机关官员直接在公开场合诋毁法轮功,煽动仇恨。例如,司法部和中宣部、中央“610”办公室等六个中央部门共同组织了全国反法轮功大型展览[54]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姚成林通过新华社答读者问的形式妖魔化法轮功及其创始人[55]。 司法部门还把反法轮功宣传作为普法活动的主要内容[56]。
7. 表彰采用暴力迫害法轮功的单位和个人
2000年8月下旬,司法部召开针对法轮功的“教育转化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组长李岚清致信会议[57] ,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58]、中共中央610办公室主任王茂林[59] 分别在会上发表长篇讲话总结表扬司法部及其管辖的劳教监狱系统的“转化洗脑”工作。这些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在迫害法轮功中罪行累累,有的还欠有血债 的[60]。
2001年2月26日,中组部等7部委召开的全国同法轮功斗争表彰大会上,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23个集体、22名个人受到表彰,包括辽宁马三家教养院、北 京市劳教局、吉林省女子劳教所、湖北省沙洋劳教所以及马三家教养院院长苏境等一大批做“洗脑、转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会后,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司法部机 关接见了出席表彰大会的代表,并要求司法行政系统教育转化工作要不断总统经验,继续扩大教育转化成果[61]。
2002年4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召开同法轮功组织斗争经验交流大会[62]。
曾经在不同场合受到司法部表彰的还有广东省妇女劳教所政委谢素宏[63]、北京市天河堂劳动教养所副所长朱晓丽[64]、安徽省女子劳教所[65]、河南女子劳教所等[66]。
辽宁省司法厅在组织学习省司法厅直属马三家教养院转化经验时推广的主要“经验”就是用电警棍[67]。
8. 司法系统内部的迫害
这一部分将另有报告。部分内容请见附件。
参与迫害的司法部主要官员:
张福森:原司法部部长(2000年11月至2005年5月)
张福森在任北京市委副书记期间就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2000年8月13日,21日,时任北京市委副书记的张福森分别到北京时怀柔县[68]、延庆县视察 [69]、指挥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洗脑。在2001年1月16日至18日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长张福森部署针对法轮功的教育转化 工作,继续打好教育转化攻坚战,并要求将教育转化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转化工作的总体框架[4]。 2001年2月26日,张福森在司法部机关接见了在全国同法轮功斗争表彰大会上收到表彰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集体和个人,并要求司法行政系统教育不断总结转 化工作经验,继续扩大教育转化成果[61] 。2001年4月24日张福森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了司法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如何通过编印反法轮功资料来组织“揭批活 动”的[5] 。2002年1月31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带领部办公厅、监狱局、劳教局、司法研究所等机关负责人,赴甘肃省兰州市调查了解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监 狱、劳教机关转化法轮功学员等问题[7] 。2004年1月5日,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开幕式上讲话总结2003年司法行政工作和提出2004年工作面临的形势时,要求劳教系统认真总结 法轮功教育转化攻坚战,不断深化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25]。 2004年12月3日在全国劳教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把法轮功和其他非中共控制的宗教信仰人士说成是“思想症结顽固,教育挽救的难度更大”,要求采取“针对 性的措施”[70] 。2005年1月31日在河北视察监狱工作时鼓励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转化[71]。
2003年,张福森亲自策划拍摄了妖魔化法轮功的24集电视剧《生命无罪》[52] 。张福森和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胡泽君还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53]。
高昌礼:原司法部部长(1998年3月至2000年12月)
1999年10月31日,时任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司法部召开的首都律师代表反法轮功座谈会上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把揭批法 轮功的斗争进行到底,不获全胜,决不罢休。”[32]; 2000年1月,高昌礼在天津和平区南营门街检查工作,对该街党工委“与法轮功进行斗争的做法”作出肯定和好评[72] 。2000年06月20日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司法部管辖的法制教育系统是如何参与反法轮功“法制宣传教育”和组织开展“揭批法轮功活动”的 [73]。
范方平:原司法部副部长(1999年至2006年任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现任中国监狱学会会长)
2001年6月20日,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视察河南省洗脑中心(省教育转化基地)的河南省第三劳教所,称赞该所“教育转化工作扎实有效”[74] ;2002年9月24日,范方平在司法部召开的“‘严打’整治确保监所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要求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坚决防止法轮功罪犯、劳教人员制 造极端事件”。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主持会议[75] ;2003年萨斯流行期间,范方平到河北、山西检查督导监狱劳教所,对如何洗脑转化法轮功学员作了具体指示[76]; 2002年范方平到山东视察时称赞说“山东的教育转化工作三个月走完了其它省份一年走过的路”。该省劳教局是司法部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同法轮功斗争先进集体”[77] 。2005年初,范方平在河北省开平劳教所要求“继续做好法轮功劳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78] 。2002年,范方平也参与了策划制作反法轮功宣传电视剧《生命无罪》[79] ,并在该片发行时和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副部长胡泽君一起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53]。
胡泽君:原司法部副部长(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现为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部长)
积极参与反法轮功电视剧《生命无罪》的制作、发布和宣传推广。2003年7月9日,在司法部举行的《生命无罪》座谈会上,和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副部长范方 平一起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胡泽君还在座谈会上以司法部副部长的身份发言,并以“这部连续剧生活性 很强”来证明迫害法轮功是“正确的”[80] [53] 。2004年3月28日胡泽君在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研讨会上总结上半年工作时,介绍了在“揭批法轮功的斗争中,深入开展反邪教的法制教育工作”的情况 [81] 。2005年9月2日在广东省全省先进办主任暨省委巡回检查组组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介绍了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如何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洗脑转化”法 轮功学员结合起来[82]。
吴爱英: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2005年6月至今)
1998年4月至2003年11月,任山东省委副书记,分管政法,是山东省主持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之一[83]; 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任司法部副部长(正部长级)、党组副书记。
陈训秋: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2006年4月至今)
1998年起任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组书记。2002年10月起任武汉市委书记。2005年5月任省委副书记(分管常务)。2006年4月任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是湖北省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之一[84]。
张苏军:司法部副部长(2005年9月至今)
2001年12月23日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时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述职报告,除了报告司法厅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积极做法轮功学员转化工作,还报告其本人曾多次深入教育转化第一线作洗脑工作[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