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追查国际”网站】
2005年6月21日
在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一手发动并持续至今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除了违法建立的各级“610办公室”之外,最重要的两个系统就是宣传和司法行政。前者包括中共 中央宣传部及其控制的全国新闻、媒体、出版等,后者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而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简称“公检法司”)实施的迫害并非是 执行法律,而是直接听命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和“610办公室”。因为“610办公室”已有专门的报告,本调查报告旨在揭示中央和各级党的 政法委员会是怎样直接或通过操纵司法机构迫害法轮功的。
历史背景
政法委员会制度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外发挥作用的制度。该制度直接来自于中共长期领导政法制度的传统。中共对司法的领导最常见的形式是党委审批制度。中 共在夺取政权以前,公安司法工作都是直接在党的控制下进行的。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明确指出:“过去在人民军队和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是党委审批 的,已经形成制度。”[1] 中共建政以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辖政务院,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此时的政治法律委 员会属于国家机构。作为国家机关的政法委员会大体上在五十年代末或者是六十年代初撤销。六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小组在文 革时发挥的作用最大,并且延续到八十年代初期被中共中央成立的政法委员会取代为止。中央政法委员会继承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成为党内的正式机 构。至此,政法委员会的性质彻底从国家机关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成为强化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直接领导的主要机构[2]。与此同时,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则一直延 续下来,并且与政法委员会制度纠缠在一起。由于这个制度实际上往往是党委某书记或主管政法的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因此成为日后镇压法轮功时公安司法机关无视 宪法、法律而直接听命于党委、政法委和“610办公室”的重要基础。
现行结构
1980年中共中央为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规定的职能设置是“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 和理论的研究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方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3] 中央政法委自己则直截了当的说:“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4] 各省、市政法委的规定更具体。如武汉市政法委职责的第一条是“根据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中央和省、 市委的决策在政法部门的贯彻实施。”[5] 显然政法委只负责中共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而完全无视宪法法律的实施。各级法院[6]、检察院[7]、公安[8]和司法[9]都是听命于中央政法委的。 政法委员会的存在是为了保证中国宏观上政治任务的完成,而这种政治任务需要专门的部门协调完成,由此建立政法委员会制度来协调公检法制度,使得整个司法制 度带有强烈的政治化色彩。中共中央现任政法委员会书记是罗干[10],秘书长王胜俊,副秘书长陈冀平、张耕。副书记是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委员则包括了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原韩杼滨)、国家安全部部长许永跃、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
政法委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系统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发布文件或召集会议布置迫害行动 中央政法委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进行总体政策方针方面的指导[11]。2002年3月、5月和9月,中央政法委分别召开了“全国深入开展‘严 打’整治斗争电视电话会议”[12]、“‘严打’整治斗争调查汇报会”[13]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14],每次都有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讲话部署镇压 法轮功的内容。2004年11月7日,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严打三股敌对势力,再次提出“深入开展反法轮功的斗争”[15]。
罗干以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名义发布迫害命令 罗干是江泽民一手操纵成立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者。罗干在政府部门并没有实质性的职位可以使他在宪法和法律 的范围内指挥属于政府部门的公检法司。2002年,罗干到安徽、江西等地视察布置迫害法轮功[16],[17],2003年11月22日,罗干在全国第二 十次公安会议上部署迫害法轮功[18],都是以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身份进行的。
各级党委政法委直接指挥各地的迫害行动 如广西南宁市委政法委列出的5项职责中的第3项就是“反法轮功斗争”。其它的四项分别是:维护社会稳定、严打整治、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19]。江苏溧阳市委政法委2005年的工作要点囊括了从“深挖打击”、“揭批”、“教育转化”到“反插播”和“警示教育”所有的反法轮功行动 [20]。
组织路线落实 江泽民为中共设置的迫害法轮功的系统是各级党委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610办公室”。由党委分管政法的书记(往往是纪委书记)担任 各级党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组长,一名政法委副书记担任“610办公室”主任,而从中央到大部分省、市、区、县的“610办公室”就挂靠在党委政法 委。如南宁市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610办公室”)挂靠市委政法委[21]。武汉市委政法委职责第十条是“负责管理武汉市处置法轮功及对 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共武汉市委“610办公室”)。”[5]
从中共中央到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设立和对公检法司的控制使中共及其主要领导人能够凌驾于中共自己操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之上。这种体制也使得中国的法律系统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成为江泽民和中共的私家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