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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转化”对法轮功修炼群体从精神和肉体实行群体灭绝的调查报告

【转自“追查国际”网站】

2004年4月28日

前言

在持续了近5年的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中,江泽民集团声称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理不是因为他们的信仰而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2000年4月6日,中央 “610办公室”负责人刘京以中国代表的身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6届会议上就法轮功问题进行了答辩发言,声称中国政府对大部分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是保 护和说服教育的政策。”“对于目前极少数仍然迷恋法轮功的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仁至义尽的说服教育。中国依法惩处的是那些利用邪教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 [1]。然而,正是这种“说服教育”,不管是“仁至义尽”还是“万伏电棍”,都是对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信仰自由”的公然侵犯。同时,这种“说服教育” 也是对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公然的蔑视和有系统的破坏。上述刘京任职的“610办公室”就是江泽民专为镇压法轮功而设立的特殊机构。最能说明这场镇压是对信 仰迫害的就是中国当局公开炫耀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转化”是中国官方专用的一种说法,国际上多称为“洗脑”。本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是“转化 率”,而不是任何一条现行法律,在迫害中起着关键作用。

一、“转化”命令来自最高层,并层层作为任务下达

1. 关于“转化”的中央文件

“转化”的命令来自最高层。1999年7月20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通知标志着对法轮功的正式镇压开始。《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 通知》(以下称《通知》)是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这个《通知》里就提出了“做好修炼‘法轮大法’党员的转化工作”并具体说明了转化的标准是“主动脱离 ‘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2]。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 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对《通知》中包括转化在内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和解释[3]。以上2个文件针对的还仅限于共产党员。到了 8月24日,新华社发表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两办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4]。《两 办通知》的内容和《通知》相似但对象却扩大到了所有法轮功修炼者。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做好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是衡量这场斗争 成效、取得这场斗争胜利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3个文件中,把法轮功修炼者分成了“一般修炼者、骨干和极少数幕后组织策划”三类。即使是“只是为了健身强 体而练习‘法轮功’的人”,只要没有“正确认识”,即不放弃信仰,就不能被“解脱”。可见,这场迫害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全体法轮功修炼者的信仰的。从那时开 始,“转化”成为这次镇压最重要目标,主导了镇压的全过程。“转化”是作为任务自上而下通过党政职能机构层层压下来的。

2. 司法系统的文件

2001年1月16日至18日,司法部长张福森通过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将对法轮功学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布置下去[5];2001年4月25日,中共 中央组织部印发了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党委、北京市劳教局党委和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委与“法轮功”斗争经验材料,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转化”部分 [6];内蒙古司法系统把对“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劳教工作”的突出位置[7];浙江省政府2002年度给省政府直 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中,把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的“转化率”定为省司法厅的一类目标[8];安徽省司法厅2003年重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将加强对“法 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和进一步提高“转化率”的任务交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执行[9]。

3. 省市基层政府的文件

除了以上司法部门外,政府行政部门也有具体任务。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江西南昌东湖区“文明社区工程”实施方案中都规定了文明社区要符合的标 准包括“社区内‘法轮功’练习者转化率达100%”[10、11];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工作中,实行“领导包骨干、组织包重点、 党员包群众的帮教责任制”[12];武汉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2003年度工作必达目标包括“以上年为基数,‘法轮功’习练者“转化率”和巩固率达到 45%以上”[13];中共天津河西区东海街道实施了街道、派出所、重点人所在单位“三位一体”“帮教转化”监控工作机制,落实了《包保责任制》,建立起 领导包片、科长包点、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管片民警包人的组织网络。采取了“帮教”小组与党工委签定《对法轮功人员帮教责任书》、街、所、单位签定《共同做 好法轮功重点人教育转化监控工作协议书》[14];江苏省靖江市通过“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责任查究制,采取集中办班、送医院治疗、专人监控等措施来 层层落实‘转化和防范控制工作’”[15];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与基层签订了“四包一”责任书,并交纳责任金。工作重点放在“转化”上[16]。通过上 述层层承包,来自中央最高层江泽民个人的迫害意志就这样通过“转化”具体落实到了基层。

4. 中央决定全面使用暴力“转化”

“转化”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早期,“转化”是作为几种迫害手段之一进行的,中国大陆政府文件和媒体报道提示迫害集中在对公开练功、进京请愿的惩罚上。其 中比较典型的是《华尔街日报》记者IAN JOHNSON对山东省潍坊市以陈子秀因赴京上访而被迫害致死为代表的系列报道[17]。但是即使在那种情况下,陈子秀被酷刑致死的直接原因仍然是拒绝放 弃法轮功。2001年1月23日当局涉嫌导演的“天安门广场自焚案”以后[18],“转化”成了当局企图在精神上或肉体上消灭法轮功群体的主要武器。其操 作也逐渐系统化。正如一名中国官员对《华盛顿邮报》透露的,早期的镇压并不成功,直到2001年,才形成了“有效的”方法。这个有效的方法包括3个方面: 暴力、高压宣传和“洗脑”,而“洗脑”是关键。这位官员说,镇压一开始就伴随着暴力,但直到今年(2001年),中央才决定鼓励广泛使用暴力。根据政府的 报告,极少有法轮功学员在未被施以暴力的情况下放弃法轮功的。高压宣传则是借助于反复播放天安门12岁女孩(指刘思影)烧焦的身体和其他人声称他们相信 “自焚”能使他们“升天”的采访录相,最终使很多中国人相信了政府的话。最后一招则是强迫参加“洗脑班”。三者缺一不可[19]。

二、“转化”是对全体法轮功学员信仰的迫害

1. 迫害针对全体法轮功修炼者

《两办通知》提出的“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的对象是“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加上“一般骨干”甚至“错误严重的骨干”,“转化”的对象实际上包括了 全体法轮功学员[4]。就是那些“必须依法惩处”的“极少数在幕后组织策划的骨干分子”也在“转化”之列,只是不能得到“解脱”而已。与此相佐证的是各地 政府要求完成的“转化率”都是以本地区全体法轮功学员为基数计算的[10、11、12]。

2. 江泽民本人对信仰迫害定调

“转化”就是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事实上,江泽民集团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轮功问题作为信仰问题来处理的。1999年4月25日晚,即法轮功学员万人上访 的当晚,江泽民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的信中这样写道,“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 的那一套东西吗?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20]可见,江本人是把法轮功作为“唯物论、无神论”的对立面,即“有神论”来反对的。作为中共镇 压法轮功的主要指导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也持同样立场。《通知》的第一部分“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 重危害,明确要求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强调,“法轮大法”“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作为 共产党员,必须“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对这一涉及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的重大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深刻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2]全段只谈信仰,没有一个字提到“非法上访”“非法聚集”等“法律问 题”,说明这根本就是个信仰问题。

3. 惩罚的是信仰,不是“违法行为”

2000年,承德举办法制教育班(即“转化班”),有关部门在动员会上明确宣布,“帮教”对象只要与法轮功组织彻底划清界限,政府将给予宽大处理。凡是死 心塌地、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的坚决依法惩处[21]。可见,惩处不是因为法轮功学员做了任何“违法”的事,而是因为坚持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

三、“转化率”迫使人在精神死亡或肉体死亡之间选择

1. 剥夺信仰就是迫害,无论使用什么方法

为了欺骗国际舆论,中国当局投入巨资建立了专供参观用的“花园式”监狱和劳教所[22],并大肆宣传对法轮功学员“春风化雨”式的“转化”工作[23]。 然而,“转化”的目的是要剥夺人的信仰,因而就是迫害,无论是“春风化雨”还是“严刑拷打”。从中国大陆监狱、劳教所传出的大量证据[附录一]、证词 [22]和独立媒体的报道[19]表明,“转化”的主要手段是暴力。中国当局没有说明如果“春风化雨”不能完成“转化率”的任务怎么办,但从官方的报道中 也可以看出要完成“转化率”指标,最终必然导致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和肉体消灭。

2. “转化”是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进行的

在题为“不信春风唤不回”的文章中提到,正当全北京市“教育转化”“法轮功”练习者的工作“遇到了不少困难,经历了不少挫折”时,“北京市劳教局在大墙内 首先找到了突破口”[23]。为此,北京市劳教局被司法部记一等功,成为北京市反法轮功先进集体[24]。追查国际认为,“突破”首先出现在劳教所,以及 北京劳教局系统工作人员能“解决”北京市各级党政官员、政工干部、理论工作者无法解决的问题,是由劳教系统的特点所决定的。大量证据表明,北京和全国的劳 教系统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广泛使用暴力酷刑[附录一],而首创并负责这一方案的原北京市劳教局局长周凯东[25]正因为收受巨额贿赂在监狱服刑 [26]。由于劳教所内法轮功学员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并被置于暴力环境之下的情况并不能直接应用到社会上,于是“北京市劳教局又按照市委的指示,抽调精干力 量,以走出去的形式对社会法轮功人员进行“帮教”,配合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取得了成功,为创办北京法制培训中心大规模集中办班积累了 宝贵的实践经验。这种集中办班模式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市委的肯定,为全市教育“转化”大批“法轮功”痴迷者辟出了新径。”也就是说,法制教育培训班是地 方非执法机构设立的模仿监狱、劳教所环境的“转化”场所。大连市西岗区提出的“转化”方法是“通过进法制教育学校、实施集中封闭式的帮教转化,全力打好攻 坚战。”[27]

“转化率”是怎么完成的?最常用的方法是多人围攻一人,实行强制“洗脑”。早在1999年8月的中央《两办通知》里就提出了“要采取‘一包一、几包一’的 办法”[4]。受到中央“610办公室”肯定的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办事处实行的是“街道领导、一般干部、社区主任、公安干警、家属、单位各包保一名‘法 轮功’习练者的‘六位一体’的包保责任制”[28]。在吉林省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公司,创下了一个20人组成的“帮教队”“帮教”1人的“帮教”“之 最”[29]。

3. 对不转化者的迫害升级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对“尚未‘转化’的31名‘法轮功’重点人,除劳教者外,15人被送进‘转化’学习班,4人由各级组织进行‘转化’,‘转化率’为 100%。”[30]显然,劳教的人数不算在本地“转化率”计算的基数里。因此,即使排除了为表功的夸张因素,这个100%的“转化率”也是将未“转化” 的12人送劳教才完成的。北京宣武区广内街道在2002年综治工作总结中有类似的描述,“广内地区在册‘法轮功’练习者已经全部‘转化’,‘转化率’为 99%”(原报告如此,不知全部为什么是99%),但扣除了“在押人员”(原报告未解释,但应包括拘留、劳教和判刑)[31]。而南京栖霞马群街道声称的 100%“社会面转化率”是将未“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判刑后完成的[16]。中国政治生活中有一种运行机制叫做“矛盾上交”,由于各类“转化班”多有上级 领导部门协办,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转化率”指标,从而得到奖励或避免受罚,基层把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强制送“转化班”和“劳教所”就成为 缓解自身压力的常规操作。200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庆安县法轮功学员刘岩遭到抓捕毒打并被送往绥化劳教所劳教1年半。因刘岩伤势严重,劳教所拒收,警 察通过关系强行把他留下。刘岩已于2002年7月21日被迫害致死[32]。山东莱芜市委书记李玉妹对一些体检不能劳教的法轮功学员采用对主管部门施加压 力和送礼施贿的办法让其接收[33]。2001年1月12日,山东莱芜法轮功学员王慧被送往王村劳教所,遭拒收后警察苏国建利用其同学关系送礼,将她送济 南劳教[33]。这种拉关系送礼来送人劳教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了。

4. 为完成“转化率”而使用酷刑

由于“转化班”、劳教所和监狱同样也有“转化”指标[8],如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十五”期间“‘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转化率要保持在80%以上”[34]。为了完成“转化率”指标,这些部门无一例外的广泛使用酷刑[附录一]。 山东潍坊法轮功学员张亮在“洗脑班”被施以一种叫“熬鹰”的酷刑折磨。连续一个多月24小时罚站,不让坐下,不让睡觉,一群人轮番上阵连喊带叫,无数次地 被撕打推拽。他被熬得神情麻木,辨不清方向,两腿两脚肿得吓人!皮肉透明发白,随时就会破裂。小腿和大腿同粗,两脚无法穿鞋,赤脚站在水泥地上,最后两腿 无法站立,走路寸步难行,东倒西歪,无数次地碰在墙上,摔倒地上[35]。广东三水劳教所为强制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设立酷刑室,使用“五马分 尸”的酷刑,铐住法轮功学员的四肢拼命向4个方向拉。2003年1月2日,劳教所狱警张武军用2个手铐,把法轮功学员黄柱峰的双手扣住,指挥犯人用力往两 边拉,把黄柱峰拉得两手血肉模糊,左右肩膀被拉脱臼,28天后手臂肌肉萎缩[36]。北京司法行政网对北京市女子劳教所第四大队大队长李继荣“转化”法轮 功学员杜某的报道也可见一斑。在描述了一番李继荣如何做“艰苦细致的思想教育”后,报道写道:“经过16天夜以继日连续工作,杜写出了‘决裂 书’……”[37]。说明“决裂书”是在连续16个日夜不让睡觉(还不包括其它的折磨)的情况下写出的。曾经亲身经历过北京团河、新安(即女子劳 教所)劳教所酷刑折磨的爱尔兰三圣学院学生赵明写道:

“在我劳教到期前2星期左右,他们终于开始要动手了。他们先2天不让我睡觉。……然后这天晚上姜海泉先假惺惺地让我看电视,看了一会儿突然姜海泉冲进来, 说“蒋科长要和你谈谈”,很快地把我推到一个办公室里。一进屋,很小的一间办公室,地上摆著一张床板,上面有不少被罩撕成的带子,屋里站了5个警察,包括 管理科科长蒋文莱、教育科科长杨凤华、教育科副科长姜海泉和“攻坚班”警察头子刘国玺和刘新成。我一看就明白了,他们想用电击折磨我。蒋文来说:“你找所 长干甚么,这就是你找所长的结果。”他们先威胁我要我“转化”。在我严辞拒绝后。他们开始把我往床板上绑,这是为防止电击时身体跳动。脚,腿,上身,手 臂,分别绑住,还有一道从我的嘴里跨过绑住头部。绑完后他们再次威胁我“转化”。被我再次拒绝后,他们抱出一捆电棍,开始分发电棍。那电棍有50多厘米 长,除头上有2个电极外,整个电棍还有螺旋状金属环绕,用这部份放电,能在很长范围内电击。他们至少使用了6根电棍开始对我全身电击。

我的身体开始剧烈的跳动。他们时而停下来继续胁迫我签字接受他们的所谓“转化”。警察刘国玺动作极为熟练,他两手各持1根电棍,平行地贴著我的胸部转著圈 移动,用环绕电棍的金属放电,我整个上身感到电麻跳动,感觉呼吸急促起来,嗓子冒火。我牙紧咬著跨过我嘴的布带子,喘著粗气,一声没吭。我满耳都是密集的 电火花的声音「啪啪啪啪」。过了一阵,我的一条腿开始痉挛、剧痛。我感觉房间里的空气不是空气了,每个空气的微粒里都胀满著暴力和邪恶。我在这种巨大的精 神刺激下简直无法再保持清醒和理智了,他们没有停下来,直到我同意写他们要求的所谓“转化”的东西。那一天,我记得是2002年3月27日。我最真实地体 会了这个邪恶流氓政治集团搞精神强奸的最邪恶手段。”[38]

现居住在美国新泽西州的法轮功学员陈刚曾因修炼法轮功被劳教1年半。在团河劳教所,劳教所的干警每天只给他2至4个小时的睡眠,有一次他们连续15天不许 他睡觉,只要他一合眼,就会遭到拳打脚踢。干警还用几根高压电棍同时电击他身体的敏感部分,例如头、颈、胸部等等,被电击处皮肉烧焦,全身猛烈颤抖,“整 个身体仿佛被放在火中烤,仿佛被毒蛇叮咬”[39]。有一次,干警指使同室10多名犯人毒打他,使他的脸都变了形,然后把他的脚和腿紧紧地捆绑起来,把两 只胳膊捆到背后,再把他的脖子和腿紧紧地捆在一起,使他几乎窒息,然后把他塞到床底下,在床板上坐上人,使劲往下压他的背,当时他感觉他的骨头都要断裂, 这以后他有2个星期不能行走。这种折磨使他几乎瘫痪(另一位名叫鲁长军的学员在这种同样的酷刑后瘫痪了),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39]。

陈刚谈到他曾因身体上无法再继续承受惨无人道的摧残而违心的屈服了,这毁灭了他的尊严与信心。在描述自己当时遭受迫害过程中的真实心态时,陈刚说,“我当 时被折磨到死亡的边缘上,面临着两种选择:死亡和屈服。屈服代表着背叛自己的人格和信仰,这一切所带来的痛苦将超过死亡本身的痛苦。人在面临死亡时,往往 都很恐惧,痛苦;但是当你选择屈辱的活着的时候,那种煎熬会使你宁愿选择死亡。因为你的人格被玷污了,灵魂不再纯洁。那时人的感觉真是生不如死。” [39]

5. 群体灭绝:“转化”――精神死亡,不“转化”――肉体死亡

截至2004年4月30日,明慧网上公布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人数达958人[40]。广义地说,每一个人被迫害致死的原因都是不愿放弃信仰。根 据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5个省的不完全统计,5省被迫害致死的588名法轮功学员中,直接死因是“拒绝转化”的达232名,约占40%,在这 232名中,有213名被酷刑虐待致死,占91.8%;55名被强迫灌食致死,占23.7%;其它原因(如楼上摔下、注射药物、灌食农药等)32名,占 13.8%[41]。(说明:被强迫灌食和其他原因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大部分同时受酷刑,死因无法完全分开,计算时有重复。)

对100%“转化率”的要求实际上是企图迫使每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在放弃信仰和迫害无限升级之间作一选择。对坚定的信仰者而言,前者意味着精神死亡,后者很可能导致肉体死亡。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证明江泽民集团是在蓄意灭绝法轮功修炼群体。

四、“转化率”是江泽民绑架国家机器、胁迫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迫害的主要手段

1. 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

如上所述,“转化”是来自最高层的指示,通过各个部委(条)和行政部门(块)一直贯彻到基层的街道、里弄、劳教所、监狱;“转化率”则是将中央最高层的迫 害命令落实成为监狱、劳教所、“转化班”酷刑和死亡率的主要因素。通过党政系统落实的迫害,为此负责的应该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法委员会的负责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 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42]。在党内,负责镇压法轮功的是各级党委主要成员组成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610办公 室”,具体执行的则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43]。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执行人罗 干同时兼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主任[44]。各级“610办公室”就设在“政法委员会”内[43]。2001年罗干在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时特别提到“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基层的力量,同‘法轮功’进 行斗争,教育、挽救、‘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痴迷者。”在迫害法轮功时经常引用的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简称“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 权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45]。

2. 权力和责任:党政领导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酷刑虐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转化”工作中,宁夏党委、政府建立起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追究制,使各级领导干部都有了责 任,谁放松了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谁就要受到责任追究[12]。合肥市出台的《关于“法轮功”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凡练 功者所在单位,其负责人都要签订有关责任书,如出问题,所在单位领导负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46]。北京市劳教局实行的是:坚持“一 把手”负第一位责任,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4]。

通过层层落实“转化率”和相应的责任制,江泽民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政法官员变成了他的镇压体系的一个个环节。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官员,特别是那些不遗余力主动推动迫害的,必须为在他们权限范围内发生的酷刑虐杀负法律责任。

五、“转化率”作为各级政府的政绩并受到上级表彰

除了上述的“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等惩罚性措施外,也制定了政策鼓励各级官员参与迫害。其中主要形式就是各级各部门召开“表彰大会”。2001年 2月26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召开教育“转化”工作先进表彰大会。受表彰的集体有辽宁马三家教养院、北京市劳教局、吉林省女子劳教所、湖北省沙洋劳教所等 单位,受表彰的个人有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二所所长苏境等[47]。大量证据表明这些单位和个人都是积极使用酷刑虐杀法轮功学员的[附录一]。

2001年3月14日,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转化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沈阳召开。受表彰的单位有: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二所(思想教育“转化”工作模范单 位);沈阳市张士劳动教养院等5个单位(集体二等功);鞍山市劳动教养院等4个单位(教育“转化”工作先进集体);抚顺市劳动教养院院长黄炜等(一等 功);沈阳市张士劳动教养院副院长程殿坤18人(二等功);沈阳市司法局劳教管教处处长李荣琛等55人(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先进个人);马三家劳动教养 院女所所长杨健等14人(三等功)[48]。这些单位和个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证据见附录一。

2001年度,北京市司法系统共表彰4名“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其中有3名是因为积极进行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而入选。他们是:黄清华, 女,42岁,现任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监区长兼九分监区分监区长,因“转化”姚洁、藤春燕而受表彰。是市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司法行政 系统先进工作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记个人一等功;李继荣,北京市劳教局女子劳教所四大队大 队长,全国劳教系统唯一的十六大的代表、全国和北京市同“法轮功”斗争先进个人,“全国司法系统二级英模”、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李广兴(北京市监狱 六监区监区长,曾经主管迫害王治文、纪烈武、朱柯明、李昌等。)[49]

其他因做“转化”工作而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北京市女子(新安)劳教所、广东省妇女劳教所政委谢素宏(司法部教育“转化”工作先进个人、二等功)、湖 北省沙洋劳教所九大队副大队长欧阳代霞(第二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教育“转化”工作先进个人、二级英模) 等。[注:此处仅举几例,需详细资料请与追查国际联系]。这样的表彰会各省市每年都要举行。通过这种大规模表彰迫害修炼“真善忍”、努力做好人的单位和个 人,逐渐在社会上树立起奖恶惩善的风气。

六、“转化率”将迫害深入到社会每个角落

1. 党政工团参与“转化”

各级党政机构是社会上进行“转化”的主要执行者。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省长洪虎、省委副书记陈玉杰、原省委副书记苏荣都直接参加过“几包一”的“转化”工 作[50]。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了720个“帮教”小组,有962名党员参加“帮教”志愿者队伍,5,000多名社区干部、楼门组长参与了“帮教”工作 [51]。而监狱劳教所则是实行“转化”的最主要的场所。此外,企业[52、53]、妇联[54]、共青团[55]、科学界[56]、理论界(将有专题调 查报告)、教育界[57]都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以各种方式参与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工作。

2. 违宪违法的“洗脑班”

在“转化”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各种名义开办的“转化班”(“洗脑班”)。这种“转化班”经常被叫做“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学习 班”“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教育转化学习班”“关爱教育中心”等。举办的单位从省政法委员会、“610办公室”[58]到区妇联[54],从中央机关 [59]到街道居委会[31]无所不包。无论叫什么名字,其共同特征是,被办班的法轮功学员被强制失去人身自由,办班过程未经任何法律程序,“转化班”不 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尽管有时会有政府部门出面举办)、执法机构、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注册,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公开党政文件确认其性质、地位,不受任何机构 监督,拥有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而拘禁任何人的权利,工作人员没有执法者的身份却有超出执法者的权利,可以打死人而不负法律责任。其不合法性和残酷性甚至超 过了文革时期的“隔离审查”和“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很多“转化班”由“610办公室”负责,但“610办公室”本身就没有任何法律基础,也没有执法权 [43]。2001年前10个月,仅北京市朝阳区一地就办“转化班”200多期[60]。

在“转化班”普遍使用酷刑和酷刑致死的部分案例见附录二和附录三。此处仅举一例说明。据明慧网2002年2月5日报道,丁文,男,30岁左右,湖北十堰 人。曾被非法关押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洗脑班”,2002年1月14日被迫害致死。警察封锁消息,有关知情人员被威胁,不敢吱声。丁文在被非法关押期间 多次遭到毒打,2001年冬天,天气寒冷,还被强迫做俯卧撑、跑步、站军姿等,使他胃痛、呕吐,每天受到严重摧残。2001年2月19日绝食期间,在“洗 脑班”的严巨东、夏宝忠、张湾公安分局闵天祥的指挥下,打手黄承军、伏保安把男法轮功学员拖到二楼,关在卫生间进行殴打,用脚朝法轮功学员的腹部踢,丁文 被打得胃出血,还有60多岁的李国运被踢得尿血,还有另一位法轮功学员被打得胸部软组织损伤,并且夜晚不让他们睡觉,反铐在卫生间的水管上,整整折磨了2 天。2001年3月底,丁文再次被殴打,打到窗口边被逼得没法从窗口跳下以逃脱毒打,腰部严重摔伤,被送回单位;8月底,还没有完全康复的丁文回老家休 养,可红卫片的警察又从老家把人抓回送进了“洗脑班”;9月份,丁文同一宿舍的一位法轮功学员出走,“洗脑班”的打手们在一个单间对丁文进行严刑逼供,采 取“背宝剑”、殴打、灌酒、灌醉后又灌醋,连续折磨了5天,然后又送往看守所,1个月后,再次押回“洗脑班”。2002年1月14日丁文被迫害致死。丁文 的妻子陈容梅仍被关押在二汽“洗脑班”[61]。

3. “洗脑班”――政府官员敲诈勒索和个人敛财的工具

此外,据北京市妇联主席、市政协常委吴秀萍透露,政府还要花费纳税人的钱在“转化”上。用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人均“转化”费用达5,000至6,000元[62]。被办班的法轮功学员家庭、所在单位还要缴纳高额生活费、“转化”费[63]。

山东省胶州市“610洗脑基地”张家屯强迫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每人每天交纳50元的“生活费”,还有多人被额外敲诈勒索3,000元至数万元不等。该“洗 脑基”地已害死2位法轮功学员并将多人迫害致残却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单位”[64]。兰州市龚家湾“洗脑班”勒索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每人每月4,000 元。2003年11月,位于新津的“洗脑班”(即“成都法制学校”)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500多人,要各单位自己“帮教”本单位的法轮功学员,且要求法轮 功学员负责“帮教”的生活费[65]。由大庆市政府、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三家联合主办的大庆市红卫星“洗脑班”(大庆市法制教育学校) 实施24小时全封闭管理。要求每名被抓去的法轮功学员单位出5,000元管理费,个人缴纳1,200元伙食费,不交就从工资中扣除[66]。西安市“洗 脑”基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西安工人疗养院前综合楼,西安市委“610”在这里一年举办三期“洗脑班”。“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和“帮教”人员索取食宿费 每人每天30元。3个月时间,法轮功学员不仅要交够自己的食宿费,而且还要负担“帮教”3个月的食宿费。这些“帮教”和“610”工作人员,不仅免费吃 住,有工作单位的还拿工资奖金。除此之外,“610”还另给他们每人每天35元的补助。也就是说,3个月下来,这些“帮教”和“610”的工作人员能额外 挣到约3,000元。“610”组织就是这样拿着人民的血汗钱迫害法轮功学员。“帮教”和“洗脑班”工作人员因为有金钱的支撑,对“610”言听计从,所 以迫害法轮功也特别卖力[67]。

4. 基层连坐法

这种“转化”还用包括经济在内的惩罚性手段逼迫基层人员参与迫害。南京下关阅江楼街道与法轮功学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居民段居民主任签订领导责任书,还 让两家责任人交风险保证金,单位的责任人交200元,社区主任责任人交100元风险金,到年底包教达标的除返还风险金以外,街道还双倍的奖励责任人,如完 不成任务的,没收风险金之外,还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居民主任在年中分红时,扣除部分奖金[68]。

七、宣传和煽动家庭、社会仇恨以制造迫使转化的环境压力

1. 邻居朋友的压力

为了给法轮功学员造成“转化”的压力,河北省许多地方规定,凡家人参与“法轮功”练习并未及时与其划清界线的农户,一律不得评挂“新风星”、“守法星”和 “科技星”。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凡家人参加“法轮功”练习且转化缓慢的农户,暂停参评资格[69]。通过邻里舆论把压力加到法轮功修炼者的 家庭。河北省滦平县组织亲属、同事、同学、朋友及包片民警担任包保责任人去“转化”法轮功学员,“一次不行二次、三次,有的则达到数十次”[70]。更有 甚者,“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承德市避暑山庄在各景区挂上“‘法轮功’练习者止步”的大标牌[69]。

2. 反人性的“家庭转化”

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即中央“610办公室”)负责人刘京在2001年2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记者招待会上举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种“转化”的非人性:山东省有一位女士“主动地”把她的丈夫送到马三家教养院去,请教养院来“帮助”自己的丈夫[71]!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所助理研究员林澄涛。林澄涛是国家“863”计划和美国中华医学基金CMB项目的课题骨干。1999年7月20日以 后,林澄涛因为拒绝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而被扣押工资、没收房屋、绑架、监禁、“洗脑”和暴力虐待,致使他带着妻子和2岁大的女儿流离失所。2001年9 月,他在北京再次被公安绑架并被判劳教1年半。在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他由于拒绝写放弃“真、善、忍”信仰的“保证书”被罚站数天。他于2001年10 月被绑架到北京团河劳教所。在劳教所二大队,狱警对林澄涛体罚、轮番“洗脑”、关禁闭,施以包括多根30,000伏电棍长时间电击等各种酷刑,但都未能使 他屈服。2001年年末,在北京新安(女子)劳教所被“洗脑”的林的妻子,从女子劳教所寄来信,建议劳教所二大队队长用他们女子劳教所的方法,如电刑、体 罚、精神刺激、熬夜等来逼迫林屈服。警察不断逼迫林反复看他妻子的来信,林最终承受不了这种刺激和打击而精神失常[72]。

八、对美国公民李祥春的“转化”是中共意识形态输出

1. 判决只字不提法轮功

居住在加州的美国公民李祥春于2003年1月22日自美国飞抵广州机场后,被中国大陆公安拘捕。中国以他“打算”利用电视向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相,于3 月21日将其判刑3年,送南京监狱关押。因为李祥春是美国公民,中国的“反邪教法”对他不合适(本报告不涉及到“反邪教法”本身的非法性问题),扬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公诉人:检查官张井宏,助理检察员杨春国;审判长黄顺祥,审判员袁江华,助理审判员尹晓涛)用的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73]。值得注意 的是:“打算”利用电视向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被判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在以人证、物证为基础判案的法律界看来,李祥春的“罪行”首先就无法成 立。然而在南京监狱里,狱方利用囚犯殴打来阻止他炼功[74]。据明慧网2004年1月21日总结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和美国国务院提供的消息,李祥春被逼参 加各种“洗脑班”。

2. 惩罚和判决内容无关――强迫“洗脑”

2003年2月10日至12日这3天里,他被强迫观看诬蔑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录像。南京监狱从6月27日连续将李祥春送入5个“洗脑班”、每次2小时的强迫 接受反法轮功宣传。7月8日开始,李拒绝去“洗脑班”,被一群囚犯暴力击打在地后被强行拖下楼梯后架到“洗脑班”上。7月9日李再次拒绝后被再次暴力架入 “洗脑班”,导致他身体上有至少29处伤痕,很多是大面积的。10月份,南京监狱派8个犯人每天24小时监视和控制李祥春。强迫他观看歪曲和诬蔑法轮功的 电视影片,强迫他说自己有罪,逼他放弃修炼法轮功,逼他写所谓的“悔过书”。在11月和12月间,李祥春几乎每天多次被强行“洗脑”。尤其是11月份,狱 方加强了对李祥春的强化“洗脑”,因贩毒被判终生监禁的犯人被教唆加强了对李祥春的谩骂和侮辱。监狱还安装了2个监视摄像机用来监视李祥春,一个放置在李 的狱室里,另一个放置在李被迫观看“洗脑”录像的房间。“洗脑班”分为集体“洗脑班”和个人“洗脑班”2种,还有观看录像“洗脑班”。

3. 中共对美国公民信仰的管辖权

南京监狱还要求去探望李祥春的美领馆官员与他们一起来“转化”李祥春[75],并设法利用李祥春年迈的父母来“转化”李祥春[76]。这种“转化”不仅和 判决时所指控的“罪行”没有关系,强迫改变美国公民的信仰显然也超出了中国政府的司法管辖权限。这是中国共产党实行意识形态输出的例证。

注:鉴于中国目前的人权状况和司法的需要,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具体情况不在此显示,如需要参考文献者,或有特殊需要者,请直接和追查国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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