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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致死胡尚秀 涉案人员触犯多个《刑法》条款

消息来源:明慧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慧网文章《下午被带走 凌晨就没了——武汉胡尚秀之死疑点重重》报道,胡尚秀女士,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被一伙人非法闯入家中绑架,并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她从当天下午一直被非法审讯至次日凌晨,期间仅喝过两次水、上过两次厕所。大约在凌晨四点左右,她突然出现不适,而在场人员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胡尚秀随即死亡。

刚刚被非法抓捕14个小时后,健康的63岁的胡尚秀就离世了,天下怎么会有这样的事?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安办案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触犯了《刑法》多个条款: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一伙人突然闯入胡尚秀女士家中。邻居们目睹了整个过程。当时家中只有她一人,她随即被强行带走,家中也遭到非法抄家。”

胡尚秀是按照真、善、忍做人的合法公民,她在自己家中,被强行带走,并抄了家。这伙人即使穿着警服,出示了证件和搜查证,也留下了扣押清单,他们也是违法的,更何况上述情况很可能都是违法的呢?

这伙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

正常情况下,被抓捕的嫌疑人,应该拘禁在派出所或看守所,而胡尚秀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这触犯了《刑法》第238条,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条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把胡尚秀拘禁在法外之地,必然对她做了非法的审讯,和非法虐待,致使胡尚秀在非法拘禁期间突然死亡。死亡原因需要在尸检报告中证实,但是尸检报告能不能出示真实结果,还是个问号。

三、诬陷、诽谤罪

新洲区邾城派出所及“610”人员,非法抓捕胡尚秀的理由声称:在新洲章林菜市场有六人公开喊“法轮大法好”,并称这六人已被抓,其中一人“指认”是胡尚秀组织的。然而实际情况是:当地并无六名法轮功学员被抓的情况;当局也未提供任何姓名、证据;喊“法轮大法好”本身合法,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滥用职权罪

所有参与胡尚秀人命案的人员都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谁来承担这起命案的罪责?最起码有策划迫害胡尚秀的武汉新洲区政法委、610人员;指挥迫害胡尚秀的新洲区公安分局、政保支队;非法抓捕胡尚秀的新洲区邾城派出所人员;提供不明地点审讯胡尚秀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审讯人员;见死不救者。

以上是从法律层面看,中共相关涉案人员所犯的罪行。在中共这个无法无天的魔鬼体制下,家属能不能为亲人讨回公道?犯罪分子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在神的层面看,所有参与迫害胡尚秀的人,一个都跑不了,上天有比警方执法记录仪更准确的记录,这伙人在没有监控,没有外人看到的地方,对胡尚秀实施非法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已经象录像一样留下来了,所有不为人知的信息,在神那里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等着神一笔一笔来清算了。

中共本性“假、恶、斗”,自篡权以来,杀戮不断,通过周期性的各种政治运动,迫害了中国一半以上的家庭,害死了8000万无辜的中国民众。这个死亡数字,超过了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在江泽民发动的这场惨绝人寰的迫害中,那些曾经参与和正在参与迫害的人,从省、市到基层,明知法轮功学员都是善良的好人,为了职务、为了饭碗、为了自保,昧着良心犯罪,都将面临正义的审判。善恶必报。现在没有遭报,是老天爷想给其中还有可能改过的人留下希望与机会,其实他们才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牺牲品。而且人间的报应只是为了警醒世人,地狱的报应那才是偿还恶业的过程,还会殃及子子孙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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