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兴县善良妇女王红英被非法起诉到法院
消息来源:明慧网
定兴县界内有一条悠久历史的拒马河,杨家庄村就是在这条河的南堤。三十年前,一位直爽泼辣的东北姑娘带着两个儿子随丈夫回到这里――丈夫的老家。哪料,这个家已经容不下这一家四口,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好不容易争下来一间半房,这个小家总算安顿下来了。可是不但邻居街坊排挤,就连公公婆婆都不待见。丈夫也碍于面子不敢维护妻子,王红英为了维护自己小家的利益整天吵架,不是这家就是那家。和丈夫之间更是,就没有不吵架的那一天,熬着每天炮火连天的日子,身心俱疲。孩子们也难以清静。
二、修炼法轮功,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一九九八年王红英修炼了法轮功,法轮功的最主要著作《转法轮》是要求修炼者必须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此后王红英再也没有跟别人吵架,家庭也和睦了。
为了生活的更好,王红英终日不辞辛苦操持这个家,后来自己养牛。村子里有人看她养牛赚钱也跟着养。一个村子里的这样干,是明显的撬别人的行当,农村人为这样打架的不在少数。王红英没有去和那家人理论。那家没有经验,养牛过程中不断出事,找到王红英帮忙,换一般人早乐着看笑话了,但是她却毫无保留的传授自己的经验给那家。
因生活所迫,曾经借过邻居家七百块钱,明明已经还了,可是邻居却说没有还。王红英就再还一次且毫无怨言。村里人都说,王红英真变了个人,这事搁以前,她说什么也得好好说道说道(指吵架)
二零零八年汶川地震,村委会号召乡亲们捐款,别人家都是三十二十的捐,王红英是一捐就二百。
村里有个人曾经跟王红英打架,后来这个人得了急性脑膜炎,王红英听说后毫不犹豫的捐钱。
当年婆婆极力排斥王红英,就连自己摔倒都跟王红英丈夫告状说是王红英大儿子推倒的,结果孩子被一顿好打。其他事更不用说,她对婆婆的怨恨心可想而知。但是她修炼法轮功后放下了怨恨,尽心尽力的伺候患病卧床的婆婆,直到婆婆去世。
修炼法轮功,使一个争强好胜、得理不饶人的人心态变的平和,跟任何人的关系都融洽;让王红英变成了一个努力对别人有益的人;王红英在大法中受益,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乐在做好人的善中。身体好了,既支撑了整个家,又省了医药费。所以王红英才坚持炼功,她的善,也让她乐于将这份幸福与人分享,自然就会发自内心的告诉别人法轮大法的好。
三、两次非法劳教、现又被绑架陷害
可是就是这么一个善良的人,却曾经因为修炼法轮功,两次被非法劳教,一次是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在保定市劳动教养所遭受迫害。一次是二零零八年六月被非法劳教一年,在保定市劳动教养所遭受迫害,因给省检察院递交了一份揭发劳教所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真相材料被非法延期半年并加重迫害。
二零二六年的二月四日,定兴县国保大队伙同杨村乡派出所在没有出示明确身份证件闯入王红英家,不但抢走王红英的合法私人物品,还七八个人强行把王红英推搡進他们开来的车中,带到定兴县刑侦大队左边的一个办公的地方,强行测血糖,在一面有两只黑手的墙上,要扶墙拍照,在有一红灯处扶墙拍照,扶墙做不同角度的检测。还有一项检测眼睛,用一个罩子扣在眼睛上,罩子内上方有一红灯,两个亮的小灯。警察强行扒开眼睛,罩子另一头连在电脑上。以上检查后,王红英又被送医院检查,因血压202,王红英被放回家。可是次日又将王红英绑架,非法拘留十五天放回。
原以为这事就此过去,没想到四月十五日上午,定兴县国保大队警察又带领杨村乡派出所的几个人闯入王红英家,当时他们未戴工牌,手拿所谓的“拘捕证”一晃就收起来(领头的国保警察自称是队长朱晓涛,但据悉,可能是国保大队副大队长)。王红英问他们为什么不戴工牌?他们说戴就戴,于是就别上工牌。王红英想抄写下来,被制止,并要强行把王红英带走。王红英提出已经到中午了,家里患过脑血栓的老伴没人照顾,得给老伴做好饭。他们答应了,就盯着王红英把饭做好后,把王红英带走了。
王红英的儿子得知此事,跟派出所联系,派出所推脱说是执行国保大队的命令。王红英的儿子再跟国保大队要人,得知当天,王红英就被送到保定市清苑女子看守所非法关押。再后来王红英的儿子要求派出所提供所有抓捕他母亲的合法手续,派出所什么都拿不出来,只说,到时候会给你的。
四月二十八日,王红英被定兴检察院非法批捕。六月二十二日,陷害王红英的案子移交到了定兴检察院。七月二十九日,王红英被涿州检察院非法起诉到涿州法院。
王红英的大儿子聘请律师营救母亲。律师到杨村乡派出所了解案情,耐心地讲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款说法轮功违法。恰恰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副所长不但装听不懂,还威胁律师“你再说你也走不了了”。律师又到定兴县公安局找国保,以正在开会搪塞,律师等了半天,直到下班没有一个人露面。
陷害王红英的案子移交到了涿州检察院后。律师和家属到了涿州检察院复印卷宗并向检察官说明整个程序的违法性,并递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以及公安局明显违法细节,检察院依然罔顾真相,继续走违法程序,递交到涿州法院。
四、到底谁在犯罪?
1、王红英被陷害的罪名是所谓的“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是无稽之谈。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邪教组织”。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
法轮功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与“邪教”根本不沾边。法轮功也根本没有任何组织形式,法轮功学员只是本着修心、向善的目地散落于世界各地的松散的群体,因此与“邪教组织”风马牛不相及。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洪传全球100多个国家,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已经超过五千项。
可能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已死)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污蔑之词。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因此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代表不了国家,是其公然对法轮功的污蔑、诽谤。
中国大陆的网络平台上也充斥着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言论,均为污蔑诽谤之词,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也非国家官方红头文件认定,网络上言论不是判断对错的标准,更不是办案、判案的依据。《刑法》第三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暂且不论政府是否有权认定邪教组织,直至今日唯一官方认定的邪教组织文件是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中国官方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
而法轮功修炼者所常看的书和赠送给乡亲们的真相资料更跟被陷害所描述的邪教宣传品毫无关系。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非法抄走王红英的书籍就是侵犯私人财产。
2、更离谱的是说破坏法律实施。构成本罪的四要件都不成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恰恰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政、司法机关公职人员。
从《刑法》第三百条犯罪构成四要素来看,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不存在任何犯罪的主观故意(主观方面);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客观方面)。也就是说,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必须具备。无论广义的犯罪事实,还是狭义的犯罪事实,都不能针对法轮功学员,因为只有具备犯罪四要件的事实才能称为“犯罪事实”。
再从《刑法》第300条要保护的客体: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角度讲,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破坏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层面的立法)约三百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六百部,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法轮功進行定义、指控信仰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违法。认定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必须明确指出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被破坏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所有法轮功学员的冤判案件中均无相关证据证明。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多少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3、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讲真相的行为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法律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宪法》的规定,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传播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面对无理的违宪违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这是在维护宪法赋予自己信仰和言论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了冤屈,“拦轿喊冤”,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现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无辜的被打压、被迫害,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周围的民众诉说我们的冤情,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告诉人们我们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应该吗?如果人们在受到冤屈时,连喊冤的行为都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这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政策,明确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任何迫害良善的犯罪行为都无法得到任何“上级”的保护;更别指望“内部通知”或“指示精神”为自己开脱法律责任。
五、呼吁更多人关注
目前,王红英家属一直在要求各相关参与迫害的部门出具法律依据和相关文件。均得不到回应。王红英的很多亲友都在密切关注这件事。乡亲们都感叹说,为什么做好人却总是被无端骚扰迫害。
在此呼吁所有善良的人来关注这个好人被陷害的事件。本县前任公安局长国庄杰在警察绑架王红英后不长时间就死了,官方报道说心源性心脏病死亡,坊间流传的说法是被自杀;不得不让人联想是恶有恶报。善恶必报是天理。希望正直的人能为好人说句话,当邪恶逞凶的时候,人们的漠视就会助长邪恶气焰。愿我们明辨善恶是非,为良善站队,为自己选择美好的未来,让我们家乡的河更美,天更清。
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电话
定兴县政保大队:电话:0312-6922421 7110092
政保大队长:朱晓涛
政保人员;李俊岭、刘畅、张诗曼
杨村乡派出所:0312-0312-6978189
所长:李亚军
副所长:李尚真
民警:李国强、秦刚
涿州检察院:0312-385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