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明慧网
文: 福建法轮功学员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福州市仓山区对湖派出所片警申宏兵带着对湖街道三名女主任及东升社区医生、护士,以“给王秀琴老人的90岁老伴量血压”为借口闯到王秀琴家,又以体检为由强行将83岁的王秀琴拉到医院强制体检,之后不顾王秀琴被查出有高血压,强称她“身体无碍”,将她送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仓山区公安分局对王秀琴实施非法逮捕,将陷害案卷移送闽清区检察院及法院。闽清区法院给王秀琴指定所谓“辩护律师”,家属直到开庭前一天才收到短信通知。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闽清县法院以视频方式开庭,对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王秀琴进行非法庭审。并于十一月对王秀琴非法判刑两年五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王秀琴随即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后非法维持冤判。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84岁的王秀琴被警察劫入福建省女子监狱直属二分监区老年队。日前又被转至直属四分监区老年队。入监通知写明家属可于每月十六日接见,但监狱以“严管期”为由拒绝家人探视。
二零二六年六月左右,家人收到王秀琴从狱中寄出的、内容残缺且疑似被审查删改的家书,信中披露了她被绑架、陷害的一些细节。(详情请见明慧网报道《八旬王秀琴老人陷囹圄 家书披露被迫害细节》《曾遭枉判陷囹圄 福建八旬王秀琴再被枉判关押》)
王秀琴老人寄出第二封家书,再次披露她被陷害细节
近期,家人收到王秀琴寄出的第二封家书,信中再次披露了她被陷害的一些细节。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份,家属为王秀琴上诉,上诉状需当事人同意签字。由于时间紧迫,且家属无法面见当事人,只好委托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王秀琴。她以为是家属为她请的辩护律师,结果与该律师见面只允许谈话十分钟。
王秀琴在信中说:“律师拿了好几张纸,上面也不知道写了些什么内容叫我签名,我做了。当时认为律师能为我辩护,结果福州中级法院维持闽清法院原判。非法判刑两年五个月并罚金五千元。我认识到律师对法轮功不了解,是没办法为我辩护,也不怪他。当时律师告诉我,你儿子写一封信给你,我要接过来看,律师说时间紧,信没有交给我看,只告诉我说,你爱人摔了一跤比较麻烦。我问他,我爱人在家里,还是在医院,他告诉我在家里。我知道我爱人平时的身体状况,坐轮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时我在家帮着照料他。如今我被绑架非法关押,照顾不了他,只能靠孩子们照管了。”
但王秀琴还不知道,由于她这次落难,她老伴亲眼目睹老妻被绑架关押而担惊受怕,还因一时孤苦伶仃的一人在家,缺乏老妻的帮助细心照料,身体一度出现病危,在家又摔了几跤,身体健康更是雪上加霜,差点出大事了。后来送医就诊调理了一段时间,身体才逐渐恢复正常,但身体状况已大不如前。为了让他得到更好的照顾及安全问题有保障。目前儿女们暂时把他送到福州国德老年医院,每月费用要八千元左右。
王秀琴在信中还说:“二零二五年下半年,我被非法关在福州第二看守所期间,片警申宏兵、国保大队长雷美法、张经办,将从我家中搜走的,我自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功保存至今的法轮功书籍、经书、炼功播放机等物品转移到闽清县检察院、法院,充当所谓的证据非法判刑我。其实,我的户籍是属于福州仓山区的,一九八三年我随夫农转非至今住在福建师范大学意园家属区,与闽清县检察院、法院没有任何关系、互不相关,而互不认识的女官员却利用她们的职务权利谎报我的出生年龄,以82岁非法判刑我。听说82岁以上就不能判刑坐牢。我一九四三年六月出生,已是84周岁,是属于法定超龄判刑人员。她们还给我无中生有的非法扣上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绝对不承认。不仅对我非法判刑,还要我交五千元罚金。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到三月十八日,我在入监队两个月期间。有一天,闽清法院穿警服不法官员拿来一张罚金五千元的清单来调查,问我有没有房子、车、银行有没有存款?叫我签名。我是家庭妇女,没有任何社会工作史,没有退休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住房是我丈夫的房产权、更没有车、没有存款。”
中共不法之徒对八旬法轮功学员实施绑架、入室翻箱倒柜搜查、非法没收法轮功学员修炼用的法轮功书籍、经书、炼功播放机等物品,非法判刑,还企图勒索五千元罚金。此等行为与土匪强盗有何区别。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人神共愤,老天都在灭它。
福建省女子监狱: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1号(直属四分监区),邮编350000
电话:0591-8365324
监督电话:0591-83663603
福州市仓山区国保大队:
大队长雷某13805082606
经办警察张某13859088100
福州市仓山区对湖派出所:
段警申宏兵13960800096
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马厂街社区:
主任林静:0591-83597732
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办公室:0591-63331737
导诊台:0591-62737073
预防科:0591-63115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