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明慧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法轮功学员王南方、周树友、王泽星、胡凤菊、胡明丽、李淑琴、来春莲、王国忠、黄玉萍、刘海涛,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清晨分别在家中被清原县公安局警察绑架、抄家。二零二五年二月,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将十人非法起诉至望花区法院。
望花区法院对十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四次非法庭审后,于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非法判决:
· 王南方(男,70岁):判刑七年,勒索罚金二万元
· 周树友(男,64岁)、刘海涛(男,48岁)、来春莲(女,73岁)、王国忠(男,51岁):分别判刑五年,每人勒索罚金一万五千元
· 王泽星(男,58岁)、胡明丽(女,64岁)、胡凤菊(女,65岁)、黄玉萍(女,63岁)、李淑琴(女,67岁):分别判刑四年半,每人勒索罚金一万元
一、荒唐的“部督F2409专案”:为邀功炮制的“十人团伙案”
此案名为“部督F2409专案”,由辽宁省公安厅策划,清原县国保大队在抚顺国保支队指令下,为邀功请赏而炮制。望花区检察院与法院合谋配合,将十名普通公民强行包装成所谓“重大团伙案”。
案卷中大量造假、张冠李戴,指控完全凭空捏造。
尤其荒诞的是:
· 王国忠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来春莲已73岁,上楼都困难
· 李淑琴67岁,视力严重障碍、行走需人搀扶
如此身体状况,却被强行定性为“团伙犯罪”,荒唐至极。
二、十人坚持上诉,要求二审公开开庭
十位法轮功学员全部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公开开庭。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分别通知家属与律师准备二审开庭,并称“在哪羁押就在哪开庭”。
然而仅一周后,六月二十八日,中院突然通知取消开庭,要求律师递交辩护词,改为书面审理。
家属与律师强烈要求公开开庭,因为本案争议重大、案情复杂、人数众多,完全不符合书面审理的法定条件,依法必须公开开庭。
三、程序违法、拒绝开庭:中院强行维持冤判
尽管家属与律师多次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抚顺市中级法院仍在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所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这一裁定不仅无视案卷造假、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更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强行维持重判,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基本要求。
这起“十人案”是典型的公检法合谋制造冤案的样本:清晨绑架、抄家;案卷造假、强行定性;四次庭审走过场;二审突然取消开庭;最终维持重判。十位普通公民的遭遇,揭示了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对法轮功实施系统性的迫害。
(关于王南方等十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报道,请见明慧网文章《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枉判王南方等十位法轮功学员》《辽宁清原县王南方等十人被枉判上诉 二审拒开庭》)
抚顺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邮编113006
电话:024-57719303、024-57719329
原院长:于长春(2022年1月-2026年7月)
代院长:史军峰(2026年7月任)
审判长:金顶伟 15641389582、024-57719582
审判员:车亮 18641382919、024-57719269
审判员:于红滨 18641382917、024-57719217
法官助理:李耀南 15541397839、024-57719245
书记员:曲垣橙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院长吴亮 15641386688
副院长赵建华 18604139566
副院长罗华 18604139766
本案主审法官:冮佳 024-57567257
陪审员:赵晓颖、马义
书记员:李海龙
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4号,邮编113001
电话:024-56809936、024-56809956
检察长:白阳
副检察长:黄涌
副检察长:陈颖(主管)13591559009
本案公诉人王珺 024-56809979
清原县公安局:
局长:王勇 13704935666、13214130008
政委:张弢 13904233455
副局长:彭越 13841334590(原抚顺市国保大队队长)
副局长:刘明 15842305333
副局长:庞昊 13804133366
副局长:孟繁龙 13504233066
国保大队副队长:王通 13942309169;住址:清原县清原镇中房2期12号楼2单元1002
国保警察:张明辉 15898337447、高辉、李云鹏、修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