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明慧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锦州市81岁的法轮功学员武秀兰,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被当地人社部门非法停发退休金至今已十年。
她曾在锦州市委、建委、环科院等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4年,职称为工程师,退休前任职于锦州市环科院。二零零二年正式退休后,她每月领取退休金3153元。然而,自二零一六年起,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突然以她“修炼法轮功”为由停发退休金,至今仍未恢复。
以下为武秀兰老人被剥夺退休金一案的经过。
一、依法追讨退休金的起因
二零一五年五月,武秀兰因粘贴法轮功真相传单被警察绑架,后遭凌河区法院诬判两年,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
二零一六年六月,她在狱中被锦州市人社局停发退休金。
二零一七年五月出狱后,武秀兰多次前往人社局、社保部门要求恢复退休金。起初社保部门称,只需扣除她二零一五年被判刑后领取的部分退休金即可恢复发放。然而一年后,她再次前往,人社局与社保部门却否认此前说法,推诿让她找原单位解决。
二零一八年,锦州市政法委在信访局召集环科院、人社局、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决定由环科院向武秀兰支付每月最低生活费。然而武秀兰拒绝,指出自己并未违法,而且根据人社部(2012)69号文件,“已退休人员遭受刑事处罚的,服刑期满后应恢复正常养老金发放,并参与正常工资普调。”联席会议却拒绝执行法律规定,强迫她接受每月仅三百元的最低生活费。
二零一九年七月,武秀兰再次被警察绑架,并遭诬判三年。二零二二年七月结束冤狱回家。她无儿无女,退休金被停发后,只能靠捡废品维持生活。(详见《退休金遭扣发已10年 退休工程师被迫捡破烂维生》)
二、行政起诉被拒:法院称“法轮功案子不给立案”
十年来,武秀兰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却遭推诿、扯皮,毫无结果。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她被迫提出行政起诉,将诉状递交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然而历时一年,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她前往法院沟通重新起诉,却被告知诉状“丢失”。武秀兰随即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法院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她再次到运输法院,立案庭告知诉状找到了,让她取回。武秀兰表示,依照法律,法院必须立案或下裁定,否则不符合法律程序。立案庭人员称:“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你拿着状子去锦州中院问问,中院同意我们就立。”武秀兰质问原因,工作人员称:“运输法院只是基层法院,你这个案子特殊,要听上级的。”
随后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要是别的案子还行,就因为这是法轮功的案子,我们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这是规定。”武秀兰要求法院出具不能依法立案的法律依据,法院称“不能出具”。她坚持依法履行程序,拒绝取回诉状。
三、行政复议被拒:工作人员称“提到法轮功不会被受理”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武秀兰收到锦州市人社局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要求她走信访复查程序。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她向锦州市复议受理中心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人社局依法履职。她在复议申请中指出:
1.人社局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违反“诉访分离”原则;
2.人社局以“可申请复查”为由排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人社局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处理,试图排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
4.人社局拒绝履职,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然而复议受理中心拒绝受理。
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提出两项要求: ——复议申请书中必须删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或改成“涉罪”; ——申请材料中不能提到“法轮功”。
武秀兰质问:“判决书都写着这个罪名,为什么复议申请不能写?”
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这些材料不撤出来不能收”,“提到法轮功不会被受理,程序走不下去。”
武秀兰指出:“这是对法轮功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
四、披着司法外衣的经济迫害
在武秀兰依法追讨退休金的过程中,锦州市人社局、铁路运输法院、复议受理中心的行政与司法行为均明显违背法律原则。这些部门人员明确表示,不能依法办理法轮功学员的案件,是因为内部有规定:凡涉法轮功案件,不得按正常法律程序处理。
社保部门敢于长期违法停发公民合法退休金,完全无视一位八旬孤寡老人的生存困境;法院不敢依法立案;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隐瞒事实、不得提及法轮功。这些行为均显示行政与司法系统在政治压力下丧失独立性,法律程序被系统性阻断。
武秀兰一案揭示,中共以“合法外衣”包装政治迫害,通过行政与司法手段实施经济摧残、剥夺生存权。体制内人员被迫执行违背法律与良知的指令,最终也难逃历史与法律的清算。
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锦州市政法委: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四段6号,邮编121000
书记:宋晓东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2号,邮编121013
现任局长(法人代表):刘春荣
锦州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4号,邮编121000
立案庭庭长:方旭 13604161915
锦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41号,邮编12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