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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扣押退休金 河北曲周县秦景香状告开庭

消息来源:明慧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65岁法轮功学员秦景香修,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被便衣警察绑架到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关押。她被曲周县国保大队陷害,被非法判刑14个月,二零二五年一月出狱回家,一直被社保中心扣留退休养老退休金,她聘请律师把社保中心相关人员告上法庭。


邯郸市曲周县法院

邯郸市看守所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时,秦景香起诉曲周县社会保障中心行政人员扣发退休金一案在曲周县法院开庭,曲周县社保中心的被告人员声称他们扣除秦景香养老退休金的行为“完全合法”,依据的是中共人事部下发的二零一二年69号文件。张律师义正词严地指出这个文件最后一页明确写着“此件不公开”,不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张律师告诉他们,二零一四年,国务院对于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原告秦景香应该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指出这个69号文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社保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资格,其行为违犯了“行政处罚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法规,且停发退休金这种行为并没有告知原告,连基本的程序也没有履行。

秦景香,邯郸市曲周县南里岳乡张屯村,退休小学教师,一九九五年春开始修炼法轮功,很快,她胳膊疼痛、麻木、扁桃体腺炎等疾病不翼而飞。从那以后,她按着法轮功的要求,做一个好人,变得更加善良、更加宽容,对生活充满了希望,慢慢的她的身体更加健康,红光满面,看上去比同龄人年轻很多。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秦景香不断地被曲周县国保警察骚扰。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绑架后,警察把她的手铐在床上,狂扇耳光,逼她写污蔑大法的材料,并把她作为“反面教材”登在全县教育报上,使她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曲周县国保大队几人非法闯进秦景香家,到处乱翻,其中一个女人拉开沙发茶几的抽屉,并用脚踢。那次他们抢走约1000元现金、两台笔记本电脑,还有给她小孙子打印试题用的一台打印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点半,秦景香到凤凰城小区串亲戚,被三男一女便衣警察劫持到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国保人员将构陷她的材料递交到从台区检察院,被检察院几次退回,又重新捏造递交,终于把她构陷到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在邯郸市从台区法院开庭,秦景香被非法判刑14个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秦景香出狱回家。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社保中心一直扣留她的退休金,秦景香多次找他们讲理,可是一直没能解决。秦景香聘请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状告曲周县社保中心的不法行为。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3时,秦景香诉曲周县社会保障中心行政人员扣发退休金一案在曲周县法院开庭。曲周县社保中心的被告人员根本不知道自己犯法,他们慷慨陈词,口口声声说他们扣除养老退休金的行为“完全合法”,依据的是中共人事部发2012年69号文件。张律师义正词严的指出这个文件最后一页明确写着“此件不公开”,不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张律并指出这个69号文件不符合2014年实施了“社会保险法”。

下面是部分庭审过程

原告律师:我首先提交两份文件,第一份就是河北省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退休审核表。第二份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查询,这两份均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在被告社保局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已经办理了退休,这个事实被告也确认了。

原告辩护律师:被告提交的秦景香被判刑这个事实是真实的,但是判决不具有合法性。我们对被告提交的退休表没有异议,但是变更明细表他并没有告知原告,也就是说他取消退休待遇这个事实,原告没有得到书面通知,这是违法的。

被告取消原告退休金待遇的依据是中共人事部发二零一二年69号文件,可是,这个文件最后一页明确写着“此件不公开”。不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我认为被告对该文件第二项的第九项的理解有误,说事业单位和机关人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于按国家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目前来说,有效的是社会养老保险法,而不是那个69号文件。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河北省包括财政厅的文件不应该作为行政的依据。

法官:原告说一下吧,你的养老金是在哪个银行发的?
原告:邮政银行。
法官:你是什么时候知道停发养老金的?
原告:二五年元月知道的。
法官:你发现被停发退休金后是怎么做的?
原告:我来回找,到处找。
法官:找了哪些部门?
原告:我先去社保中心,去了多次。
法官:你去社保找的谁?
原告:找的就是现在坐对面的杨,他让我去找我的退休单位,单位又让我找社保中心。这样推来推去,我去了很多次。

法官问被告:停发养老金时是否告诉了原告?是否送达了相关文件?
被告:按照河北省社保流程规定,我们通过河北省人社局公开系统提交了原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判决书和刚才提供的证据目录。我们作为执法机构,根据系统上这些内容受理后停发的,不是主动停发的。我们没有向原告送达告知书和相关文件,没有告知文件。

法官问律师: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律师: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社保做出告知,不应该是原告的退休单位,因为停发的退休金是社保局而不是退休单位。回答完毕。
法官:被告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没有。

律师:报告审判长,我有书面代理词,下面简单说一下,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秦景香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庭审,本代理认为被告曲周县社保管理中心,停发原告秦景香的养老金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应该给予恢复并补发退休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停发退休金这种行为并没有告知原告,按照法律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告知当事人,针对本案取消养老金待遇的问题,被告并没有说出具体的原因,程序违法。

第二,被告所依据的人社部发2012年69号文件,对原告并不适用。

(1)该文件最后标记的是“不公开”,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公开发布的,所以,这个69号文件不能作为依据。

(2)实际上这个文件适应的对象是2014年以前退休的,吃财政的,吃空响的。在2014年国际机关改革了以后,不使用这个规定,该文件第二项第九条写的很清楚,就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来。这个文件是专门是指在2014年以前的,原告是在2016年5月享受退休待遇的,和这条没有关系。

(3)2014年,国务院对于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实施了“社会保险法”。既然国务院颁布了法律,原告秦景香就应该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我认为这个69号文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同时也违反了人社部规定的部门规章。为节省法庭时间,这个具体理由就不说了,以书面提交。“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规定的部门规章都没有说服刑期间取消养老金待遇的问题。另外,那个69号文件和保险法及国务院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具体理由不再说了,一会儿提交上去。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犯了“行政处罚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法规,不管怎样也应该有告知义务,无论你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都应该有告知当事人而且要有明确的书面告知书,但是截至到本案起诉的时候都没有收到,被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基本的程序也不履行。

最后我明确表达,养老金是原告秦景香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剥夺。秦景香因修炼法轮功被判刑,这个判决本身就是非法的,这是个冤案,当时也是我代理的,她正在进行申诉。特别是69号文件第二项第九条写的非常明确。所以本案扣发取消养老金待遇都是非法的,希望法庭能够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法官:被告有啥意见。
被告:陈述一下,作为经办机构,曲周县社保中心只有在养老基金统筹范围内发放相关待遇,按文件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后的生活费不在发放范围之内,原告说的都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法官: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律师:社保部门是事业单位,其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资格。依法足额支付养老金的权利来自于社会保险法的第八条的授权,在这个授权之外,社保局没有取消待遇的权力。被告取消退休金的行为完全超越了法律的授权。我回答完毕。

法官问原告:你觉的应该怎样处理你这个事?
原告:法轮功与国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我炼功后身心受益,被判刑十几个月,这是天大的冤枉。
法官:那是刑事案件,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你不是申诉了吗。
原告:我18岁就上班了,我上了一辈子班,38年的工龄,退休金是我应该得的。

法官:经合议厅合议后择日宣判。

曲周县社保中心扣押养老退休金的行为违法,但是,相关人员意识不到自己违法,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及升迁,积极执行上级的命令,按内部文件办事,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其实,中共统治七十多年,下发的文件成千上万,许多完全是错误的、甚至是祸害中华、祸害老百姓的,文革中的那些文件还能够拿出来惩罚知识分子及中共的老干部吗?曲周县社保中心代理人在法庭上拿“文件”来压法律,荒唐至极。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还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点:

1、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制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2、劳动者享受社会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文件没有什么“除外”之规定,也就是说: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应该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再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同样没有什么“除外”条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曲周县社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职务:主任 曲周县社保中心 手机:13931053278
曲周县国保大队 张良 手机 15630078065
里岳乡派出所所长 刘晓亚 手机 15833069911
曲周县公安局长 高计强 13931169123
曲周县公安副局长 张恩保 13703109388
曲周县县委书记 孟凡雄 13931088368
曲周县政法委书记:王晓伟 15830068288 1893105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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