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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州市贾凤仙被勒索退还养老金 面临非法庭审

消息来源:明慧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涿州市61岁的法轮功学员贾凤仙于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接到《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要求她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她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在当天下午五点,贾凤仙突然接到涿州法院传票,通知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开庭。而《决定书》的日期却是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显然相关部门想方设法在阻挠她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

贾凤仙,一九六五年九月生,她是在综合执法局园林处退休的。以前身患多种疾病:高血压、美尼尔综合症、心脏病、骨质增生、失眠、子宫肌瘤、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腰椎间盘突出的毛病经常犯,每天躺在床上,连身都翻不了。一九九六年有幸修炼法轮大法后,她按“真、善、忍”修炼自己,身体在极短时间内得到康复,脾气也变好了,每天心情愉悦的工作、生活,为国家节省了大笔医疗费。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贾凤仙因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被绑架,曾被迫流离失所,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被非法判刑七个月。因此二零二六年 二月,她的养老金被涿州市社保中心非法扣发,还要求退回48万元已领取的养老金。社保中心说是检察院筛选出来的,不只她一个人,并给了《(人社部【2012】69号)》文件。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养老金本质上属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是职工应得合法收入的一部份,是其一辈子辛勤劳动的成果,绝非谁的恩赐,只不过由社保机构代为管理。任何剥夺养老金的行为,无论打着什么名义,根本上都是非法的。人社部【2012】69号文件违法违宪,是破坏法制,欺上骗下的黑文件。

贾凤仙只因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就被涿州法院利用《刑法三百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七个月。这个强加的罪名纯粹就是构陷和诽谤。她究竟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造成了哪些社会危害?破坏到什么程度,受害人是谁?公检法办案人员根本说不出来。

作为一位公民,贾凤仙艰辛劳作大半生,为国家,为单位最大限度的努力创收,所换回的微薄劳动报酬仅仅能维持家庭生存问题,好不容易苦苦熬到退休,理应享受到国家“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被剥夺了养老金,晚年生存权利竟然被剥夺,这不是将人往绝路上逼吗?现在大学生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更何况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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