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明慧网
冯贵春三十多岁,单身,是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中心上班,为人善良正直。她因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权利,向民众讲述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散发真相资料,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警察绑架,随后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并遭构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她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并勒索罚金两万元。上诉后,临沂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原判。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她被劫持至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
入狱后,冯贵春被单独关押,全天被人贴身监视,并被强迫观看诬蔑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的影像。监狱人员为逼迫她“转化”,在她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控制她的手在所谓“同意转化”的文件上强制签名。家属会见时得知,她被禁止洗澡洗头,头发污垢结成一绺绺。监狱以“犯人分等级”为由限制她购物,但具体含义家属不得而知。她的衣服外被挂上意义不明的红色牌子。会见前,狱警警告家属不得说“上天”“神佛”等词语,否则取消会见。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家属收到冯贵春八月四日写出的信件。信中提到,她向最高法(或最高检)递交申诉状后,监狱以“不能越级申诉”为由进行威胁,要求她必须“逐级反映”。八月二十七日家属探视时发现她状态极差:因挂红牌被限制购物,身体明显消瘦,疑因营养不足或遭受其它折磨;炎热天气加上恶劣环境,她身上长满痱子。家属问她是否遭虐待,她不敢作声,只是不断流泪。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周三),家属再次探视。以往负责看管冯贵春的陈姓狱警未出现,改由警号3705471的张姓狱警带出。冯贵春刚提到自己被关在十一监区204房间(疑为二楼204室),并说房内六人轮流夜间值班,张姓狱警立即阻止继续谈话,并多次打断交流,态度粗暴。据悉,陈姓狱警因个人原因不再负责冯贵春。
家属询问为何连卤蛋都不能购买,狱警答称她“不符合监狱规定”,理由是“不写思想汇报、不参加教育日”。冯贵春脸色发黑、身体消瘦,每天只能吃炒辣椒豆。节假日家属过去可给她账户转100元,如今只允许50元,仅够购买少量日用品(如一支口红20元),生活极度拮据。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周三),家属探视时得知:冯贵春当时值中午班,身上的分类牌被藏起不让家属看到;她被禁止购买食物,只能买日用品;家属也被禁止给她存钱,理由是“减分”(家属推测与拒绝签字转化有关)。自二零二五年十月至今,她被禁止给家里打电话、写信。
冯贵春的法定委托亲友辩护人持续为她上诉、申诉、举报;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不断向各级政府机关申诉冤情。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正月初八/周二),家属探望时,冯贵春焦急落泪,要求家人不要再向监狱邮寄申诉材料,却无法明说原因。家属推测她受到狱方恐吓,随即安慰她:申诉完全合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监狱警察也应了解真相,避免执法犯法、强制剥夺信仰自由。与此同时,冯贵春的母亲在监狱外遭到临沂市兰山区国保(政保)警察的信件恐吓,理由竟是她“作为受控人员利用申诉宣传法轮功”。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周四),家属探望得知:冯贵春因拒绝在“转化书”上签字被“减分”,被剥夺写信、春节与家人通话的权利,也被禁止购买任何食物和晒太阳。长期营养不足使她脸色发黑、极度消瘦,她自述已有三颗牙齿松动,咀嚼困难。家属叮嘱她善待他人、向内找不足,她强忍着表现平静安慰家人;但在被带离转身的一瞬间,家属看到她落下眼泪。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周三),短短一个月后,家属探望得知:冯贵春就医检查显示已有十几颗牙齿松动,进食困难。她本就饭量小,经历近三年强制迫害后已瘦得皮包骨头。家属看到她仍被挂“红牌”,询问是否还被迫坐小板凳,她未明说,只以眼神示意仍在继续。
同在十一监区被非法关押的临沂市沂水县法轮功学员李孝梅,据传已满头白发。她在与儿子通话时叮嘱他要做个好人,话未说完即被监控狱警强行掐断电话并架走。李孝梅高喊:“给我饭菜减半,我也不承认自己是坏人。”家属据此推测,李孝梅因拒绝“认罪”,被监狱以“减半饭量”方式惩罚,用饥饿逼迫法轮功学员“转化”。
山东省女子监狱为追求所谓“转化率”,专门设立十一监区,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身心摧残,逼迫其“转化”。手段极其残忍,其中“严管”迫害尤为典型:将学员单独关押在小号,安排多名犯人贴身监控,二十四小时体罚;禁止与他人说话;限制洗漱、如厕、饮水;随时遭殴打、上刑具等。
监狱强制转化,涉嫌多项刑事犯罪:
一、违反《宪法》,触犯《刑法》
1.《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违反《刑法》,构成 “虐待被监管人罪”
其一,监狱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符合“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狱警与刑事犯虐待法轮功学员、企图剥夺其信仰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和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刑法》 构成“滥用职权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一、根据在国外一百多个国家都有对国内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迫害的揭露,从这些揭露看,监狱里的迫害手段惨绝人寰。这些对善良人的迫害行径在国际曝光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世界影响。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之(五)虐待被监管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二、滥用职权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违反《刑法》
1、故意伤害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侮辱罪、诽谤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五、违反《监狱法》
《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它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六、违反《警察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条例
1.《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公务员法》: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5.终身追责制度: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和“责任倒查机制”出台。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零一五年九月,《冤假错案终身追究规定》出台。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
一、山东省女子监狱(二零二四年信息):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822信箱111分箱 山东省女子监狱 邮编:250110
电话:531-85838300、0531-85688158、0531-85838316、0531-85838310、0531-85838066
监狱长:李延群,男,18053710002
副监狱长:王静 18053105129
副政委:韩春茜 18053105150
教育改造科:
科长:张燕
教育改造科(负责转化法轮功学员):
王长征 18053105018 王海燕 18053105112 郑磊 18053105206
翟丽质 18053105102 李科 18053121213 彭维芝 18053105196
王晓莉 18053105244 苏菲菲 18053105315 彭瑜 18053105348
陈晓梅 18053105451
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0531-85838310 (专门关押迫害法轮功的监区)
副监区长:孙莉 18053105274
褚国华 18053105209 徐玉美 18053105152 于建华 18053105188 赵丽云 18053105292
杨扬 18053105232 张楠 18053105260 刘瑞雪 18053105204 张恒晓15806691782 陈楠 18053105308 姜燕美 18053105445 高玲 13698638757 杨苏 18765896596
花蕾 13165445537 穆琼博 18053105406 尹力 18053105433
十三监区:(专门关押迫害法轮功的监区)
何丽 18253301896 臧琳 18053105125 陆华倩 18053105577 李莉 18053105121
朱伟峰 18053105146 常宝佳 18053105141 李昆萍 18053105334 李文华18053105430
李雯 18053105279 任彤彤 18053105467 宋萍 18053105355 崔丹丹18053105435
张丽 18053105555
政治处:
束茜 18053105132 孙震 18053105366 赵光军 13853193717 陈洋 18053105156
王莹莹 18053105283 孟慧 18053105296 林占 18053105396 张志青 18053105452
周怡然 18053105488 于超群 13176699261
狱政管理科:
张爱玲 18053105180 杨建 18053121170 徐辉 18053105126 冯麟18053105104
张洪岿 18053105199 王晓丽 18053105341 李海勇 15990909888 罗素青 18053105101
陈勇 18053105393 李繁斌 13953162116 冯卫红 18053105182 杨静 15153157081
简敏 18053105178 李健 18053105286 马坡 18053105127 阴良 18053105291
王建英 18053105019 孙晓莉 18053105122 张钟鸣 15854856238 王爱霞 15562539825
办公室:
李陆 13869190492 于一 18954135310 闫朔 15066146366 李厥瑞 18053101039
接金家 18053105017 赵敬军 18053105041 李文竹 18053105077
张广朝 18053105620徐东华 18053105219 周强 13361037717 景顺年 13695310079
王伟平 15508679156 盛秀萍 18053105079 刘善坤 18205316696 金明 18053105329 戴磊 13964066333 侯强 13583193138 孙红祥 15866601111
刘长征 18053101962 潘志强13953102549 刘晨 15053191777
毕军华 13853147865 邱利淼 15169011890
刑罚执行科:
李淑芹 18053105130 丁峰 13953181098 李楠 18053105414 夏良18053105459
韩春茜 18053105150 徐磊 18053121258
宣传教育科:
刘晓康 18053105424 李慧菊 18053105050 陶和龙 18053105207 贾吉生 18053105016刘广先 18053105201 张亚鲁 15588896353
狱内侦查科:
胡秀丽18053105063 张丽曼18053105225 房妍18053105148 穆晓宁18053105071
王晓英18053105114 部景松15564161226 张鹏飞18053105460
警卫大队
傅德强18053105081 任泽法18053105161 姜丰超18053105133 索强15069048866 郝健18053105076 路营18563723119 刘金辉18053105222李 厚禄18053105285徐厚成18053105352 郭凯18053105453 李效国18053105455 张宗元18053105362王锋18053105487 王启强18053105454 王海龙18053717156
安全科
沈建新18654532008 王民新18053105066 高真波18053105080 马洪涛18053105289王玥煊18053105281 张中华13791099416 张徽13853118837
信息技术科
胡永利18053105097 任海林18053105108 付蓉18053105169 赵飞雁18053105086 刘洋18053105200 刘梅18053105092 张秀臻18053105154 傅涛18053105255 张海兰18053105253 张梅18053105078 崔颖15953183928 王玥13906401023 毛燕霞18053105493
纪委监察室
殷丕山15969705599 牛学莲18053105010 鞠晓燕18053105168 刘雯18053105147朱中东18053105320 李志辉13406923032
工会
黄健18053105022 顾红卫15805316702 张静18053105118 闫娜18053105236 刘晓燕15863137007 张娅男13606415866
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2024年信息):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63号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邮编:250014
电话:0531-51799539 0531-85688228
总值班室:0532-86943010、0532-87072815、0532-86960742、0532-86969224
总机:0532-86953941、0532-85688116
传真:0531-51799547
秘书室:0531-86960824
杨增胜:省监狱局第一政委
王发军:局长 18053613002
王正:政委 18053107798
黄向荣:副政委 18053101703
赵后卫:副局长 18053101220
张如山:政治部主任 18053101613
肖广亭:副局长。13953095996
鞠建忠:总工程师、一级调研员 18053101222
朱广灿:总会计师、一级调研员 18053101069
马冬鸿:总经济师、一级调研员 18053711001
三、山东省司法厅:
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51781703、0531-51781999
传真为0531-51781988
1、厅长,杨增胜,
2、纪检组长,胡凤莹 13708935123
3、副厅长,刘振远 18053101726
4、副厅长,何旭 18053101551
5、副厅长,田秀娟
6、孙春雷,政治部主任
7、副厅长,王发军 18053613002
8、二级巡视员,姜运华 18053101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