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
2026年05月05日,法轮功学员起诉思科一案正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审理。美国著名法学教授表示,法轮功学员有权根据《外国人侵权法》起诉协助中共迫害人权的私人公司。此案意义重大,对于全球人权受害者起诉协助专制政权的案件具有指针效应。
“我认为此案的意义在于,它具有全球性。”福特汉姆大学莱特纳家族国际人权法教授、莱特纳国际法与正义中心的创始联合主任马丁‧弗拉赫蒂(Martin Flaherty)告诉大纪元。
他认为,如果最高法院阻止法轮功学员起诉思科,那么,“无论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是由俄罗斯、萨尔瓦多、委内瑞拉,或是任何其它专制政权实施的,这些受害者都将无法起诉那些协助世界各专制政权的美国企业。”
“因此,此案的利害关系重大,对在中国遭人权侵犯的受害者而言,意义重大;对世界各地的遭人权侵犯的受害者也同样重要。”弗拉赫蒂表示。
弗拉赫蒂教授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拜伦‧R‧怀特和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约翰‧吉本斯的法律助理。
法轮功学员有权起诉思科
4月28日,最高法院大法官围绕着法轮功学员是否有权依据《外国人侵权法》起诉电信公司思科展开辩论。该案件历经漫长的15年。
2011年,法轮功学员起诉思科协助中共政府建立名曰“金盾工程”的网络监控系统,导致他们被追踪和逮捕。原告的法律依据是《外国人侵权法》,然而,思科公司试图以《外国人侵权法》不适用于它的行为为由驳回诉讼。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支持法轮功学员的诉讼权,思科公司随后上诉至最高法院。
弗拉赫蒂参与了法轮功学员起诉思科的法庭之友意见陈述。在美国,法庭之友意见陈述是一种法律文书,法律专家和其他人士可以向最高法院和其它法院提交意见陈述,以表达他们的意见。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人权组织与法律专家一共出具了18份意见书支持原告。
“我和其他几位法学教授共同撰写的这份简报,其基本立场是:正确解读《外国人侵权法》,应该允许像本案中的法轮功学员这样的原告提起诉讼。”弗拉赫蒂表示。
弗拉赫蒂解释,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问题是:根据《外国人侵权法》,原告是否可以以所谓的“教唆和协助”起诉私人或私人公司。
“所谓‘教唆和协助’,其实就是协助政府违反其国际人权标准。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我的立场是,应该可以就教唆和协助提起诉讼。”
弗拉赫蒂进一步解释,他这么认为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当第一届国会通过《外国人侵权法》时,《国际人权法》已经确立了可以起诉协助和教唆侵犯人权的私人实体。”
《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所谓的《国际人权法案》。
美国于1977年签署、并于1992年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已批准该条约的国家有义务保护和维护基本人权,例如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免受酷刑、虐待和任意拘留的自由、性别平等、公平审判和少数群体权利。
弗拉赫蒂表示,他赞成法轮功学员有权起诉思科的第二个原因是“国际人权法并没有改变。所以,基本上,根据国际人权法,我认为可以就协助和教唆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这一点已得到充分确立。简而言之,我认为根据国际人权法,人们应该能够对协助国家侵犯国际人权的私人公司提起诉讼。”
思科被指控协助中共打造“金盾工程”
此案原告之一是现居底特律的软件工程师王威廉。2002年8月,王威廉被带到一处设施,中共安全人员在那里对他进行审讯,并殴打他,还用电棍电击他,直到电棍电池耗尽。王威廉随后被监禁近十年,遭受了强迫劳动、殴打等各种形式的酷刑。
王威廉指控,思科为中共的“金盾工程”定制了硬件,使中共政府能够识别和追踪他与其他法轮功学员,导致他们被逮捕、监禁和遭受酷刑。
所谓的“金盾工程”是“全国公安工作信息化工程”的别名,是由中共北京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的全国性网络安全基础建设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大陆清华大学和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国的高科技公司,包括美国的思科。
思科公司企业传播高级总监特里‧阿尔伯斯坦在2008年的国会听证会上承认,思科售出了价值约10万美元的路由器和交换机,这些设备后来被用于“金盾”计划。但他坚称,该公司并未针对中共的审查需求对这些设备进行客制化。
《华盛顿邮报》2008年5月20日曾报导,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思科系统公司2002年曾有一分内部行销说明,这份由美国国会调查员取得的中文文件显示,思科愿意协助中共公安部“打击法轮功和其他敌对势力”。思科公司亚太分部代表泰利‧艾伯斯坦(Terry Alberstein)表示,这个声明直接出自于中共公安部科技委主任李润森。
弗拉赫蒂说,如果法轮功学员在诉状中所述属实且能够被证实,那么思科的行为将构成违反国际人权法。
“我认为,如果企业协助政府侵犯基本人权(如免遭酷刑的权利、免遭任意拘留和监禁的权利、免被法外处决的权利等),如果企业协助政府这样做了,就应该被追究责任。而且,你知道,在下级法院,例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已经解读了《外国人侵权法》,并以此来追究企业的责任。”
2023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定原告可以依据《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起诉思科,理由是思科在美国境内的决策和行动可能构成了“协助和教唆”人权侵害。《外国人侵权法》赋予联邦法院管辖权,可以审理非美国公民就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学教授:应该阻止美国企业跟专制政权做生意
思科公司的律师山姆甘(Kannon K. Shanmugam)辩称,允许诉讼继续进行将引发“重大的外交政策担忧”。
弗拉赫蒂直指这种说法很“荒谬”。“我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法院的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而外交后果是外交官和政治家应该考虑的。”
他说:“仅仅因为担心可能产生的外交后果就要求法院不对侵犯人权者追究责任,这并非法院应尽的职责。法院的职责是依法行事。”
思科要求撤销诉讼的另外一个理由是,这样的诉讼将阻碍美国公司在海外开展业务。例如,美国商会认为,以这种方式扩大《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将阻碍美国公司对外国的直接投资。
弗拉赫蒂就此表示:“如果公司不在乎与专制政权做生意,那么就应该阻止它们这样做,或者说,应该阻止公司与专制政权做生意。这就是追究他们违反国际人权法责任的意义。”
文章来源:大纪元
https://www.epochtimes.com/gb/26/5/4/n1475664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