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当前法轮功学员被拘留、判刑,绝大多数是被扣上了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实法轮功学员没有构成这个犯罪,而且根本无罪。真正构成该犯罪的,就是江泽民。
一、 真正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江泽民
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帮助人健康身体、提升道德水准,显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法轮功显然是受宪法保护的。
江泽民却要迫害法轮功。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手段、过程,就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所以真正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江泽民。
二、 在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中,大量法律的实施遭到破坏
根据十八年来的实际情况,被破坏实施的法律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多项规定。例如:
(1)第二条(权力属于人民)。无视全国人大代表的调查意见,违反宪法,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堵塞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上访的渠道、使其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到各级人大、国家权力机关,都属于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第五条(法制原则)。无视宪法和法制,设立610盖世太保机构,指挥迫害法轮功的运动,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3)第二十九条(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利用军队、武警等从事活体器官摘取,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4)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名誉上搞臭,以及迫害法轮功的所有行为,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5)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强行禁止法轮功学员信仰,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6)第三十五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法轮功学员发资料、讲真相就被判刑,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7)第三十七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逮捕)。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拘捕、劳教、关押,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8)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法轮功污蔑造谣,破坏了宪法此条款实施。
(9)第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任意对法轮功学员抄家搜查、骚扰,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0)第四十条(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暗中检查通讯、网络监听、电话窃听,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1)第四十一条(公民享有对国家工作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利)。法轮功学员上访就给予判刑,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2)第四十二条(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强行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工作,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3)第四十三条(公民享有休息的权利)。迫害中强迫法轮功学员劳役、超时劳动,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4)第四十四条(退休公民享有退休保障权利)。剥夺法轮功学员退休待遇,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5)第四十五条(年老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剥夺法轮功学员老年待遇,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6)第四十六条(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剥夺法轮功学员或者其子女上学的权利,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7)第四十七条(公民享有科研创作文化活动自由)。如果法轮功学员散发神韵光盘等就判刑,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8)第四十九条(对婚姻家庭妇女儿童老人的保护)。对妇女、儿童、老人施加残酷迫害措施,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9)第五十条(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的保护)。只要法轮功学员曾经是中国公民,哪怕现在已经是外国公民,也像对待中国公民法轮功学员一样迫害,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0)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公开审判,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秘密审判,禁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刁难辩护律师,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1)第一百二十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利用610、政法委等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2)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院独立检察)。利用610、政法委干扰检察院的检察工作,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3)第一百三十五条(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利用610、政法委干扰法轮功案件的诉讼,对法轮功学员大面积使用劳教、规避公检法的相互制约、防止错案机制,都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二)其它多项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宪法的各项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予以贯彻、落实。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与前述23个宪法条款有关的所有法律都无法正常实施。比较重要的包括:
(1)立法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机关越权发布违法的司法解释、规章命令,而全国人大等机关不能予以纠正,破坏立法法的实施。
(2)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程序中,都多方面破坏刑事诉讼法实施。
(3)刑法:故意错用刑法第三百条,将不构成犯罪的无辜法轮功学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刑法的实施。
(4)劳动法:经济上截断,剥夺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仲裁机关、法院却不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破坏劳动法的实施。
(5)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针对法轮功学员就自身所遭到的迫害提出的各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故意不做出公正、正确的处理结果,破坏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6)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轮功案件中,出现大量侵犯儿童、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各部门、机关、单位视而不见,破坏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
(7)检察院组织法:虽然在法轮功案件中大面积的出现了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有许多法轮功学员予以举报,但是各级检察院视而不见,不能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破坏了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
除此之外所涉及到的、被破坏实施的法律还很多。暂不继续列举。
三、 上述破坏法律实施情节、后果极其严重,江泽民应对其总负责
(一)上述破坏法律实施的情节、后果极其严重
以上破坏法律实施是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出现的。其情节十分严重:波及面遍及中国大陆所有省市自治区,甚至向国外延伸;持续时间至今已经十八年。
破坏法律实施的国家机关很多,列举其主要的包括:(1)公安部;(2)最高法院;(3)最高检察院;(4)民政部;(5)国家新闻出版署;(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地方各级政府;(8)地方各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9)各地劳教所等。
破坏法律实施的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很多,列举其主要的包括:(1)中央电视台;(2)《人民日报》;(3)其他电视台和报纸;(4)各用人单位;(5)各城市居民社区;(6)各农村村民委员会等。
破坏法律实施的其它机构还很多,例如:(1)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门、医院及管理机构;(2)武警部队的政治部门、医院及管理机构;(3)国家外交部门等。
由此导致被侵害的法轮功学员,其被关押、被酷刑、被致死、被剥夺工作、被抢劫财物、被冤枉判刑等的人数、时间等各方面数量统计尚未形成。就目前已经知道的而言,其数量是惊人的,迫害程度是惊人的。但是,还有很多尚未被发现,还在隐瞒之中。
十八年来,在破坏法律实施方面、即迫害法轮功方面的具体行为表现,尚待总结统计。
(二)江泽民发动了迫害法轮功,应对由此导致的破坏法律实施负责
十八年来针对法轮功的破坏法律实施,是江泽民为了迫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江泽民应当对其负总责。
江泽民在1999年担任所谓的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1999年4月25日,大约一万名法轮功学员自发到中南海门外的国家信访局请愿。江泽民于当晚向中共中央其他政治局常委写信,批评其他政治局常委缺乏政治敏感性,逼迫其他政治局常委同意迫害法轮功。该信件可以在《江泽民文选》中找到。该信件表明: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提出、并推行的。
1999年6月10日,江泽民主持成立了“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610办公室。该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国迫害法轮功的指挥、协调。
2002年,元凶江泽民卸任所谓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但是仍保留了所谓的军委主席职务。2005年元凶江泽民卸任军委主席。在此期间,元凶江泽民利用编撰《江泽民文选》之机,将1999年4月25日给政治局其他常委的信收录在其中出版。江泽民还在卸任之际给继任政治局留下要求:不能给法轮功平反。由于江泽民以上安排,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在江泽民卸任国家领导人之后仍然持续进行,直到今日。
所以元泽民应当对其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发动和导致的、全国性的破坏法律实施负总责。
四、元凶江泽民在破坏法律实施时,利用了中共邪教组织
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时,利用了610非法组织和中共邪党组织。
(一)利用610邪教组织
610覆盖全国,是自上而下的系统组织
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即“610办公室”。610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各个部门在迫害法轮功中具体如何采取行动。从中央到地方,每个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规模稍大的)都设立610办公室;各下级610听取上级610的命令,负责执行贯彻。所以610系统是一个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
610在其不同时期、负责不同地域的具体组成人员尚待调查。
610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存在,是邪教组织
610为了迫害法轮功而产生、而存在。法轮功是修炼“真、善、忍”的民间信仰,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610组织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存在,在十八年间通过指挥作用,破坏了中国多方面法律的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因此,610是邪教组织。
(二)利用中共邪教组织
江泽民在破坏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利用了中共邪教组织,为610站台,并且辅助610的工作。
因为610不是公开的组织机构,所以其所下达的命令是否代表所谓的“党中央”,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个单位是不知道的,也是不会接受其命令的。所以中共邪教的各级党委、政法委为610站台,表明:610就代表中共邪党中央自上而下的意志。
五、 中共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一)如果没有中共邪教组织起作用,江泽民无法大面积迫害法轮功
根据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所以各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乡村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责任,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以法律作为行动的准绳。
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指导的气功修炼,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所以,如果没有其它因素的作用,单凭江泽民本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其无法大面积的迫害法轮功。
(二)中共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中所起到的作用
中共邪教是江泽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发动大面积破坏法律实施的根本因素。其具体作用包括以下四方面:
(1) 以严密的组织、严酷的惩戒作为威胁。截至1999年,中共邪教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体系已经十分成熟。如果党员、或者共产党统治下的任何一个单位、个人谁不听从,一定会遭到共产党的严酷打击。所以,江泽民身为所谓的共产党总书记,能够命令下级、指挥全党、甚至带动全社会,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可以不讲法律,可以破坏法律实施。各下级、各单位往往不敢违抗。
(2)已经导致执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良知处于随时休眠状态。由于共产邪教的长期蹂躏,中共治下的执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自认为是共产邪党的奴仆。作为邪党的奴仆,其不敢有鲜明、稳定的良知。如果谁一旦成为共产邪党要镇压的对象,即使十分冤枉,也不敢出手相救、不敢同情。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有良知,也可能在某种情况下公正执法,但是其良知处于随时可以休眠、邪党让休眠就休眠的状态。所以,江泽民要求迫害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的时候,这些人可以感觉不到内疚。
(3)通过祸乱法学理论,已经使执法人员不讲法律。法律本来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之所以得到人们的敬仰和公认,是因为法律之中蕴含着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核。但是共产邪党发展出了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出法律的本质是打着法律名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貌似“公正的法律”、实质却是“狭隘偏私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中共统治体系中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这种法学理论培养出来的。那么,在共产邪党以“统治阶级”的名义迫害法轮功的时候,执法人员就打着法律名义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不讲法律。
(4)已经取代人民成为统治阶级的唯一代表。虽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如果套用统治阶级的概念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治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共产邪党已经为全社会稳定的树立了“党、国家、人民”的先后次序,已经站在人民之上、成为统治阶级的唯一代表。所以,执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都不自觉的把“共产党的意志”当成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也就把“共产党要迫害法轮功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总而言之,共产邪党导致中国的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在迫害法轮功中,故意违反宪法、法律,而且认为对待法轮功这种“共产党认定的阶级敌人”,可以不讲法律。
(三)610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中所起到的作用
610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中国法律实施中起到了严重而特殊的作用。概要而言有以下六方面:
(1)把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冒充为共产党组织的意志。共产党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根本特征是唯物主义、无神论,与善恶有报的宇宙真相完全相悖,是不真实的、不科学的,所以其在道德培养方面的效果必然是失败的,是导向邪恶的。所以共产党必然是共产邪党。但是共产党组织是由人组成的,共产党人本身包含有一定的善恶共存属性。江泽民要迫害法轮功,这是其个人意志,不能得到共产邪党组织其他成员的支持。在中共政治局常委层面上,江泽民逼迫其他常委对其迫害法轮功不敢表示反对之后,无法将其迫害措施转化为共产党组织的公开决议,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的政策的形式下发执行。为了达到其所谓的“铲除法轮功”的目的,江泽民采取了邪恶的“经济上截断、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等手段,这些手段更不可能得到政治局常委的通过。所以,610起到了突破共产党组织,而把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冒充为共产党组织意志的作用。
(2)指挥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带动全社会迫害法轮功,将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变为现实。这就是610自上而下的犯罪组织体系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在各级党委、政法委为610站台的基础上达到的。
(3)隐瞒迫害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在共产党内部搞隐瞒欺骗。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不仅其手段不能被中共整体所知,而且其后果包括死伤人数、关押人数、法轮功学员上访情况、社会反馈等等都不敢向中共整体公开;至于其花费了多少资金等,也不敢公开。610体系单独负责迫害法轮功的指挥,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参与,极大的方便了江泽民隐瞒迫害的手段、后果、面临的僵局等各种信息,方便了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方面欺骗整体共产党。
(4)隐瞒江泽民的罪责。历史上最残酷的反人类犯罪是纳粹残害犹太人,当时残害犹太人的法令是希特勒直接发布的,所以希特勒直接就是反人类罪犯,证据确凿清楚。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却采取了利用610间接指挥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形式,而指挥过程中各种信息都是单线传递,非常彻底的隐瞒了江泽民如何决策、指挥例如“经济上截断、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等反人类犯罪的证据。
(5)不妨碍江泽民家族继续“闷声发大财”,以及在国际准备逃生后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对于其个人来说,是其出于妒嫉心、展示权欲的邪恶之举。江泽民升官到达中共邪党总书记之后的真正人生追求,是名利财富,是其在2000年10月对香港记者训斥之际所说的“闷声发大财”。江泽民利用其掌握中共党政军最高权力之机,启动了与其贪腐党羽利用改革为名义共同瓜分中国经济的历程,源源不断的积累、攫取巨额财富。这些财富不是都保存在中国。在中共大小官员不约而同的出于沉船心理而将妻子儿女送出国外、偷偷办理绿卡的时候,江泽民作为腐败总教练应当比这些徒子徒孙们更早洞彻先机。作为不可能终身任职、早晚终究必须退居二线的江泽民来说,如何服务于其“闷声发大财”、“保管好积累的财富”,是一切举动所围绕的核心目标。在当代,保护人权成为公认的国际准则,如果哪个元首成为人权恶棍,那么其个人、家族在国际上的财产的保障、流动都会遇到麻烦。江泽民所发动的迫害法轮功,显然是当代国际最恶劣的人权罪恶,但是由于采取了通过610间接指挥、彻底隐瞒证据的方式,所以没有妨碍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之际同时继续“闷声发大财”,以及转移自己的财产。
六、 江泽民是该犯罪的主犯
(一)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故意犯罪
江泽民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通过设立610组织体系予以指挥作为关键环节,来实现的。江泽民明知法轮功完全合法、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是还要迫害法轮功,为此才设立610组织体系,指挥各部门执法犯法、违反法律。所以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故意犯罪。
(二)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通过共同犯罪方式,且是主犯
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通过中共邪党中央政法委等人员例如罗干、周永康、610头子刘京等,以及其主要谋士曾庆红等人的配合,才设计、并且实际运行了610办公室体制。所以,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现的。
在该共同犯罪中,江泽民是主犯、首犯、首要分子。
七、结论
(一)根本结论
法轮功是一种完全合法、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善良信仰。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采取了设立自上而下的610系统单线联系层层传达,各级610又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站台和支持下,指挥各级国家机关、各单位执法犯法、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方式,从而实行了对法轮功学员各项合法权利的侵犯、对法轮功的迫害。所以江泽民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该犯罪的主犯、首犯。
(二)需要提示的事项
在江泽民的狡猾安排下,由于采取了通过610层层单线联系予以指挥、完全隐蔽了江泽民构成犯罪的证据、和610指挥痕迹的方式,所以对法轮功的迫害在表面形式上完全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基层政权组织侵犯人权,基层用人单位违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