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明慧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轮功学员李玉芳(女,约70岁)、崔秀菊(女,约70岁)、栾艳萍(女,50多岁),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在集市上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并遭构陷,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三人被非法庭审。三月十三日,崔秀菊、栾艳萍被非法判刑三年零九个月、勒索罚金两万元;李玉芳被非法判刑二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目前,三人正在上诉。
非法庭审中,崔秀菊、李玉芳多次提出:签字非本人所为,签字是在被威逼恐吓下完成的。亲友辩护人也指出:所谓“证据”均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龙口市法院无视法律程序,坚持执行上级指令,对三位学员作出冤判。
一、预谋已久的绑架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多年时间里,龙口市610、政法委各级头目紧随迫害政策,多次指使龙口市公安局国保(政保)大队对辖区内的法轮功学员进行疯狂迫害。其中,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月、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都发生了大面积绑架法轮功学员、骚扰无辜群众的事件。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清晨,龙口国保利用大数据掌握的法轮功学员信息,调动多个派出所的大批警察、协警,驾驶私家车在学员家门口及常去地点蹲守,按名单实施抓捕。当日共有十余名学员被绑架、抄家,二十多人遭到骚扰。
七月十七日上午八点,国保大队郭福兑带领徐福、新嘉、开发区派出所警察到徐福大王集上蹲坑,将正在讲真相的李玉芳、崔秀菊、栾艳萍绑架。
这些警察既未穿警服,也未出示任何证件。他们像扑向猎物一样冲向三位与他们母亲年龄相仿的老人。崔秀菊被七、八名警察按倒在地,强行戴上手铐;栾艳萍、李玉芳也分别被戴上手铐,塞进警车。
随后,警察拿着从学员身上搜出的钥匙,对三人家中进行肆无忌惮的搜查。所有抽屉、柜子、箱子,只要能打开的地方都被翻遍。三位学员珍藏的法轮功著作、师父法像、真相资料等全部被抢走,并被当作构陷“证据”。
三人被带到龙口市公安局地下审讯室做笔录。下午四点多,又被送往烟台市某医院强制体检。深夜十一点左右,三人被送往烟台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八月八日,被非法批捕。
二、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以所谓“案件侦查终结”为由,将案件移送龙口市检察院。家属得知消息后,于八月二十日第一时间赶到检察院递交书面材料,依法申请亲友辩护人,并提交了《以案释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阅卷、会见申请书》等多份法律文书。
然而,承办检察官吕莎莎对这些材料置之不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回复,并以“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为由,拒绝亲友辩护人提出的阅卷、会见申请。
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亲友辩护人拿着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赶到龙口市检察院,却被告知案件已审查完毕并移送法院。辩护人询问为何如此迅速,承办检察官竟回应:“办案快还不行吗?有些案子我们一两天就办完了。”吕莎莎通过人为设置障碍,使亲友辩护人无法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变相剥夺了其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应当查明以下内容(节选):
• 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清楚;
• 犯罪事实、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是否明确;
• 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 是否认罪认罚;
• 证据是否随案移送、是否确实充分;
• 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 侦查措施是否合法;
• 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 是否存在遗漏罪行或不应追究刑责的情形;
• 涉案财物是否妥善处理等。
这些内容均需要充分审查,法律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一个月的审查期限。
本案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
本案中,公诉人未听取亲友辩护人的意见便匆忙完成审查起诉,首先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其次,《最高检刑诉规则》所要求查明的众多事项,不可能在短短几天内完成。
然而,本案承办检察官在不到五天的时间内草率完成审查起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审查过程中,吕莎莎:
• 无视公安侦查阶段存在的诸多违法行为;
• 无视亲友辩护人提交的多份法律文书及合理诉求;
• 无理拒绝阅卷、会见申请;
• 剥夺辩护人知情权与参与诉讼权;
在这一明显的冤案、错案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荒诞的庭审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龙口市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所谓“公开审理”。虽然名为公开审理,但每位当事人却被限制只能有两名直系亲属旁听。
上午十点三十分,三位学员被带入法庭。李玉芳的亲友辩护人举手申请为当事人解除手铐。审判长赵瑜却故意反问:“手铐是哪的?”法警回答:“看守所的,没有钥匙。”如此拙劣的借口,不仅暴露了程序的荒诞,也折射出被利用者的人性扭曲。
(一)应当回避却拒不回避
庭审中,李玉芳的亲友辩护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赵瑜问:“申请谁回避?”
辩护人提出两点:
1.申请在座的党员回避。理由是:党员坚持无神论,而法轮功学员属于有神论者。无神论者无法理解并尊重信仰,因此无权审判信仰“真、善、忍”的修炼者。
2.申请公诉人和审判长回避。理由是:二人曾被控告,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一条,应当回避。
赵瑜仅简单询问公诉人意见,随即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当庭宣布:“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
辩护人追问理由,赵瑜态度强硬:“你们是否听清?”
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或检察长决定。赵瑜自行驳回回避申请,属于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证人、鉴定人未出庭质证
对于亲友辩护人依法提交的《庭前释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阅卷、会见申请书》《证人、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等材料,赵瑜全部拒绝回复。
在庭审中,当辩护人追问为何不回复时,赵瑜才以“当庭回复”为由敷衍处理,结果不是“不予准许”,就是“予以驳回”,完全无视法定程序。
(三)庭审中漠视新证据
庭审中,栾艳萍、李玉芳的亲友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关键新证据:
• 公通字〔2000〕39号文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
此外,还提交了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5·28”烟台招远涉嫌邪教故意杀人案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该《意见书》明确引用公通字〔2000〕39号文,其中列明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并无法轮功。
辩护人据此质疑:为何同类案件中检方可引用此文,而本案公诉人却拒绝采用?
对此:
• 公诉人吕莎莎称:“证据来源存疑,不予采纳。”
• 赵瑜仅重复:“法庭都给记录了。”
辩护人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与指控罪名无关联,拒绝接受指控。
赵瑜仍重复:“法庭都给记录了。”
(四)关键证据未质证,审判长明显偏袒公诉方
庭审中,审判长多次阻挠亲友辩护人发问,对关键证据不予质证,严重违反审判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意见。
然而,本案中:
• 关键证据未出示
• 证人、鉴定人未出庭
• 辩护人被多次打断
• 审判长明显偏袒公诉方
整个庭审过程严重背离法律程序。
法庭质证阶段,李玉芳亲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烟台市公安局认定邪教宣传品的法律依据。
赵瑜(强行打断):只能就被告有罪无罪 罪轻罪重发问,而不是质问公诉人。
李玉芳辩护人问:不是质证吗?
赵瑜:记下来。还有什么?(转):栾艳萍辩护人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我想请问公诉人,你是依据什么请烟台公安局做这个认定意见?
赵瑜:辩护人,你现在就是就栾艳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不是在这质证吗?
公诉人:对呀,你就发表质证意见,而不是让你反问我,而是让你发表意见,你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栾艳萍辩护人:是他们提供证据没错吧?他们就得告诉我依据什么……
赵瑜(又打断):你看看法庭怎么给你记录?或者是你的要求,你要求什么法庭给你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说明烟台市公安局出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的依据。
现场一片死寂。
赵瑜:好,继续发言。
栾艳萍辩护人:怎么不给答复啊?等着呢。
赵瑜:你有什么意见法庭给你记录?我们现在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你这个要求,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了,你还有什么意见关于证据这方面?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应该当庭出示啊。
赵瑜:(转移话题),栾艳萍辩护人还有没有辩护意见了?
李玉芳辩护人:公诉人控诉当事人的证据必须所有证据全部到庭,不到庭这个就不叫证据。
赵瑜:法庭已记录。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法庭已辅以各方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栾艳萍辩护人:等一下,有异议。
赵瑜: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你有异议了?
栾艳萍辩护人:证据也不拿,怎么叫质证?
赵瑜:法庭已给你记录,请听从法庭指挥,你们如果还有异议,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为什么不当庭出示?
赵瑜: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记录有什么用?
赵瑜:请听从法庭指挥,现在是法庭在开庭,请尊重法庭,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不知道“法庭已记录”是把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呢?还是赵瑜苟且偷生的欺世谎言?
(五)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栾艳萍的亲友辩护人向山东省公安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十五条所对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龙口市公安局回复称:相关文件“涉及警务工作秘密”,龙口公安局“无权公开”。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公开申请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将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视为“信访事件”,并借机恐吓民众,本质上是一种愚民手段。
多次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或不予答复
二零二五年十月,李玉芳与栾艳萍的亲友辩护人分别向烟台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1.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备案情况。
2.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受法院、检察院委托出具认定意见”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备案情况。
3. 两高与公安部为执行法释〔2017〕3 号第十五条而共同发布的文件名称、内容、公布时间与方式。
4.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出具“认定意见”的具体职能部门、其权限、设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发布部门、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国务院备案情况。
5. 上述职能部门对所谓“邪教宣传品”进行分析、辨别、判断、归类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该标准的公布时间、方式与载体。
6. 该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所应具备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7. 该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所应具备的鉴定人姓名及其《鉴定人资格证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上述两部门均已签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回复。辩护人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知“不予受理”;提起行政诉讼,又被告知“查不到案子”。
这就是所谓“太平盛世”中普通民众真实的生存处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却处处被推诿、拒绝、搪塞,合法权利被无视,程序正义被架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