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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籍商人孙茜代理律师在加使馆递交《致加总理信》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时许,加籍法轮功学员孙茜的代理律师如约前往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通过使馆领事向加总理特鲁多递交了公开信(同时也是孙茜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期间,律师与领事进行了一小时三十分钟的会谈。

会谈中,孙茜的代理律师们首先对加国总理特鲁多等加国政要的营救、对加国外交部及驻华使馆工作人员给予孙茜的关注(特鲁在访华期间多已正式向习李交涉了孙茜案)表示感谢!

会谈中,领事着重询问了,在中国用刑法第三百条罪名对孙茜的适用问题?律师阐述了加国公民孙茜在中国北京因真、善、忍信仰被陷害拘禁的性质,(在中国)利用刑法三百条对包括孙茜在内的法轮功学员的判刑是错误适用法律,是一种非法意志的延续。即加国公民孙茜正在遭执法者的非法侵害。孙茜案的代表性,也将使本案关系到千千万万在中国因信仰遭遇打压的人。

孙茜家属就代理律师陆续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甚至一些律师不得不放弃继续代理孙茜案一事,提请加使馆给予关注与支持。

这是一次加国政府在具体案件中直接与中国律师切实沟通,了解加国公民在中国遭遇拘禁起诉的实质情况。

律师讲述了加籍公民孙茜在中国正遭受基本人权的非法侵害

会谈一开始孙茜案代理律师正式提交了一份由多位中国律师联署的关于孙茜案的法律意见书,同时此法律意见也是孙茜案的中国律师致加拿大总理先生的一封信函。律师向加国领事并通过领事向加国政府就加国公民孙茜在中国大陆所遭受的拘禁起诉,从法律角度做了阐述:

第一,孙茜的案子,律师认为她被逮捕、被起诉不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而是违法的。希望加拿大政府能够准确认识这个中国法律现况,也就是当局对孙茜的羁押是非法侵害。

第二,针对孙茜遭酷刑一案提出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有包庇犯罪的嫌疑——家属与律师在要求当局提供录像,以核实调查孙茜遭受酷刑(在看守所里遭到殴打、单独拘禁或其他)的责任时,遭到了当局的掩盖和阻碍。

第三,律师也希望加拿大政府不要低估中国社会包括中国政府内部的法制力量和社会正义力量。

律师还指出,孙茜本人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北京执法部门对加拿大公民孙茜迫害案首先违反了中国国内刑法和加拿大以及文明世界普遍遵循的罪刑法定原则。即使在中国也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定义法轮功属于×教(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同时,对孙茜(追究)的诉讼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中国应该承担的保护人权义务。从根本性质上讲就是一些执法者无视法律原则、无视国际条约义务,对加拿大公民孙茜的一种迫害。

代理律师就孙茜案还提请加国及国际社会注意,一个政府对内、对本国民众是否能尊重法制,也必将反映到其在国际社会的交往中。

加拿大领事就孙茜案中她被以刑法第三百条为罪名羁押起诉,向孙茜代理律师询问了本案关键的问题——作为专业律师,您说以刑法第三百条羁押她是非法的事情吗?律师回答:“是的。非常明确的。”“我们十分确定,是适用法律错误。”加方的问题,也正是律师在前面明确提出的法律意见——就是孙茜案的性质:并非孙茜在中国违反了中国法律,而是中共执法部门枉法强加刑法第三百条罪名对加拿大公民进行了非法侵害。

使馆工作人员还表示会追寻孙茜所遭受酷刑的录像,“我们政府也很关心到底在看守所发生了什么。”领事对孙茜律师无惧巨大压力表示钦佩,对律师们所受到的打压表示关注。律师与家属建议建立长期沟通协作机制与方式。

加拿大领事还表示加拿大政府高层都非常关注孙茜案的进展情况。

《致加拿大总理公开信》主要内容

律师们在公开信中首先表达:“孙茜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分局羁押至今已经超过九个月的时间了。我们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到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孙茜完全是无罪的,她正在遭受到非法的对待和政治迫害,情势十分危险紧迫!鉴于孙茜是贵国公民,我们本着依法、客观、独立的立场并因职责所在,认为有必要将该案的相关情况及我们的法律意见通报给阁下。”

“我们之所以作出孙茜是无罪的并且她正在遭到非法对待和政治迫害这一判定,完全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她目前的处境绝对不是由于北京司法当局贯彻中国现行法律所应当产生的结果,这一状况绝对不是法律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意志、少数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个人意志,是个别当权者、执法者要么基于错误认识要么基于一些利益考量而实施的不法行为。”

公开信还表达了这样的法律意见:

孙茜所遭到的非法对待并非属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的结果,而是一个非法的结果,对于这一非法结果的判定并非根据普世的人权观念、国际标准衡量得出的。我们作为中国的执业律师亦无需援引《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政治、经济权利公约》、《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尽管中国是联合国宪章和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们谨守中国现行的国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可充分判定孙茜完全无罪。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因其违反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而颇受争议,但即便按照该法律规定,也无法构成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追诉根据,因为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内没有任何依据对法轮功作出认定,既没有直接的认定规范也不存在间接的认定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可以得到上述结论)。

无可否认,在过去十几年间,的确有大量法轮功学员被中国各地司法机关以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判定为有罪并遭受长短不同的有期徒刑。但是它的发生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上的原因,一九九九年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为了巩固和延续其权势地位利用手中权力发动一场全面迫害法轮功群体的运动,从中央到地方专门成立了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六一零办公室。而江的党羽以及大量体制内公职人员或者慑于江的权势或者基于既得利益、政治风险的考量紧跟政治形势利用手中权力谮越宪法、法律统驭公、检、法、宣传等国家机器大肆抓捕、迫害、诬蔑法轮功学员。一场空前惨烈的迫害与反迫害的较量就此拉开序幕,当权者对法轮功的迫害构陷无所不用其极。

在这一过程中迫害是起因,申冤与抗争则是被迫的回应。自此全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残酷迫害,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离失所,但他们对这种不公与暴虐仍然能够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不明真相的群众,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法轮功是被人诬蔑的。即使承受着自己、亲人和同胞们被多次投入冤狱、亲人同胞们被迫害致死、致残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种种难以想象的苦痛,承受着生离死别、千古奇冤,但仍然坚守信仰相信正义必胜,从来没有以暴易暴以怨报怨,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法轮功学员因遭受迫害与不公而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报复的事件,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情怀?很明显,法轮功学员不是侵犯者而是受害人。

律师们在公开信中对中国大陆体制内特别是公检法工作人员也很悲悯,“近十八年以来,全国上下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明知当事人无罪但慑于当权者的权势或者对刑法三百条罪名存在错误、模糊认识滥用刑罚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申冤者,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即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社会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应该说才刚刚起步,社会上下的法制观念还十分淡薄,加之一些当权者既得利益者的倒行逆施,权力难以得到有效制约,这个国家内部始终存在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由于这些历史和个人的原因,大量法轮功冤狱的系统制造不单影响到千千万万法轮功信众及其家庭的命运而且长久以来它直接侵蚀摧毁了中国整个司法系统得以维系的合法性基础和任何进行良性改革建设的可能。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造成无数当权者、司法人员为违法行为背书,背负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无论那些主动的违法者还是被动的违法者无不担心,如果真正贯彻法律的意志,势必影响到自己的现实权力、地位、利益乃至受到清算,因此使得大量法轮功冤狱无法翻转,冤狱仍在被不断维系制造当中。”

律师明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已经显明,参与办理孙茜一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枉法追诉、伪证、侵犯公民信仰自由以及非法拘禁罪,作为其辩护和诉讼代理律师对在该案中参与迫害孙茜的相关责任人我们已经展开全面控告追诉工作。”

律师对加国通过的《人权问责法案》表示赞赏,“十分赞赏贵国的正义取向及道义担当,我们期望阁下及贵国政府能够深入了解中国现行法律和社会现状,并且乐见于贵国政府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促使法律的正当意志在本案司法程序中得到彰显,保障明显无罪的人不被制造成一个虚假案件陷于冤狱,促使孙茜尽快得以无罪释放。”

律师希望:“贵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推动孙茜案件的依法处理,不单尽到救助公民、捍卫人权与尊严的责任,也对滥用权力、悖逆人道的罪恶分子的抑制和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他们犯下重罪遭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目前,虽然中共打压律师的形势更为严峻,不过《致加拿大总理公开信》中国律师联署人数还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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