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台北地检署正侦办跨国诈骗集团“太子集团”(Prince Group)在台洗钱、赌博、诈欺等案,已查扣超过45亿元(台币)钜额不法资产。由于太子集团与中共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专家示警,其在台的不法资产可能成为中共渗透台湾的金流来源,甚至协助其对台进行长臂管辖、跨境镇压,当局必须严肃正视,加以防堵。
美方的起诉书指出,太子集团创办人陈志能影响北京的公安、国安部门,确保其在东南亚的诈骗事业不受打击。此外,太子集团大举投资帛琉土地,被认为不仅配合中共“一带一路”战略,还可能想借此获取美国战略情报。
专家:太子集团可能已对台湾各阶层渗透
近年来,传出多起中共吸收台湾人民发展共谍组织的案例。太子集团在台湾藏有钜额资产,让外界怀疑其是否协助中共,为台湾的共谍组织提供金流,成为相关单位的调查重点。

“他们(太子集团)绝对会主动协助中共。”国防院国防战略与资源研究所所长苏紫云接受《大纪元时报》采访时提到,太子集团的运作结合黑道势力、经济利益与政治势力,这是“典型黑金集团模式”,他们更需要以“爱国商人”的身份掩护不法业务,必然得协助中共执行海外情报收集与渗透工作。
苏紫云说,美国扣留太子集团140亿美元的比特币,并“顺藤摸瓜”查扣他们在台湾的据点。他合理推测,太子集团可能已对台湾各阶层进行过渗透,他们在台湾的豪宅可以当成招待所,创造跟名人接触或对话的机会,进而作为情资的来源。
“陈志只是中共海外黑金帝国脉络的一环,他们只是一个大钱庄,其他小钱庄还包括不肖台商等,都可能提供资金渗透台湾社会。”苏紫云说,台湾想进一步防堵这类红色金流,还需完善《金融法》、《反渗透法》与《国安法》等法律体系。

著有《共产世界大历史》的作家吕正理接受《大纪元时报》采访时则表示,中共对外的认知作战是很有组织与计划性的,其目的是渗透及颠覆民主体制。太子集团的金流可能支持中共在海外的长臂管辖与跨境镇压。
吕正理说,“如果没有钱,他们很多想做的事情就做不到。”他强调,切断金流是对抗中共野心的一个重点,无论是政府或其它相关组织的资金,都需加以管控。
太子集团在台有钜额资产 豪宅名车成洗钱工具
美国司法部10月14日公布纽约联邦法院以涉嫌电汇诈欺、洗钱,以及强迫劳动从事诈骗等罪名起诉“太子集团控股”的创办人陈志。
在台湾,太子集团持有钜额资产,承办检察官向法院声请扣押不法资产,总价值超过45亿元(台币)。这些资产包括18笔不动产(其中涵盖知名豪宅“和平大苑”11户),以及劳斯莱斯、法拉利、蓝宝坚尼和保时捷等各式名车26辆。


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副教授黄士洲接受《大纪元时报》采访时提到,豪宅、名车这类高价资产,类似比特币的代币性质,是很好的价值储存工具与变现媒介。
黄士洲说,对犯罪集团而言,他们收入累积快速,会用有效率方式去储存价值。相较于体积大、难运送的黄金或现金,豪宅产权移转没有体积、运送等问题,且能在富豪阶层流通,甚至向银行贷款,成为太子集团布局台湾的考量。
此外,虽然台湾未见查扣名酒,但黄士洲指出,名酒也是犯罪集团喜爱的标的,甚至可作为贿赂官员的掩人耳目之用。
太子集团诈骗集团崛起 陈志疑涉红二代
关于陈志的背景,据各家媒体报导,陈志出生于中国福建省,曾经营过小型网吧,他在2011年移居柬埔寨,并在2015年成立太子集团。
作家冯睎干撰文提到,太子集团表面经营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等正当业务,但据美方起诉书提到,他们真正在做的,是在柬埔寨经营强制劳动的诈骗园区,以暴力控制“奴隶”,借此从事加密货币投资诈骗和其它诈骗活动,即所谓“杀猪盘”。
关于陈志的出身,中国YouTuber“老灯”爆料,他是中共党魁习近平的私生子,这也是“太子”名称的由来。虽无从查证真伪,但外界认为,若无中共高层撑腰,陈志恐无法建立其庞大电诈帝国。
陈志能短期窜升为富豪,若无高层撑腰恐难以建立其诈骗帝国。苏紫云说,中国的洗钱集团都有一项特性,就是多以中共红二代为主要核心人物,陈志能在短期内窜升为中国的主要富豪,其背景可能不一般。
吕正理则表示,早在80年代胡耀邦改革时期,就已确立中共太子党掌握中国(中共)权钱主导权的结构。
他说,胡耀邦的改革工作本要禁止中共红二代经商,也处理了中共红军朱德的孙子,但这却成为导致胡耀邦下台的重要因素,使得中共红二代、红三代在往后的30年、中国经济开放的时代,逐渐的掌握中国大量的权钱等资源,也导致当今中国社会没有公平与正义的局面。
红色金流“洗”进台湾 台侦防等级待加强
美国司法部于10月14日起诉太子集团创办人陈志,指控其涉嫌电汇诈欺、洗钱及强迫劳动。值得关注的是,美方制裁名单中惊见3名台湾人与9家在台登记的公司,显示该集团已深耕台湾。
财税学者黄士洲提到,太子集团并非是一般犯罪,应该提高侦防等级,不能适用一般的游戏规则。
防范红色金流绕道、变相来台,将是台湾得处理的课题。黄士洲提出4点防范。
1. 须加强境外金融账户监管
黄士洲坦言,陈志的案件告诉台湾社会,“洗钱”的问题还是很严重,不法金流仍有管道来到台湾。
他说,目前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台湾对境外公司所开设的境外金融账户(OBU)的监管,比境内金融账户(DBU)还松散。
他说,OBU账户的保密层次高,较容易“藏东西”,而且目前同一间公司在DBU与OBU之间作资金流转,有时不必特别向银行作说明,“特别是一定金额以上的汇款,钱到OBU,比直接汇款到国外还轻松。”这点值得相关监管单位重视。
2. 扩张非正常财产说明义务
在侦办组织与跨国犯罪时,台湾应提高侦防等级,黄士洲说,以太子集团案件为例,由于犯罪地不在境内,检调查金流的能量相当有限,因此应调整游戏规则,让检察官在进行相关的犯罪侦防时,可以不必负完全举证的责任。
具体而言,他说,法律上应当扩张这类犯罪集团“非正常财产增加”的说明义务,且若他们拒绝说明,可迳予扣押或没收犯罪所得。
3. 降低善意第三人保障
黄士洲说,对于半不知情、半知情的涉案者,也应降低他们受《民法》一般善意第三人的保障,让他们也可能会连带产生损失。
他说明,公务人员不能够解释财产不正常增加,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这类犯罪案件里,即使作为人头也不能称不知情,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的法律责任。
他说,这么做可以避免犯罪成员的脱产行为,同时,买家由于不受一般善意第三人的保障,若买到赃物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台湾人也许不怕关,但却怕财务的损失,这样的方式可能会特别的有效。”
4. 重塑犯罪风险系数
黄士洲说,台湾社会有富贵险中求的意识,但如果政府把风险加大,让民众知道便宜购买赃物、当人头,可能被当作从犯、帮助犯,而被受害者求偿,面临得不偿失的局面,会大幅降低贪图小利的状况,也降低相关犯罪情事。
他强调,政府得重新塑造风险系数模型,让一般人认真思考,这不是一个机会(opportunity),而是必须认真去对待的“重大风险”(significant risk),且是有相当机会实现的风险。◇#
文章来源:大纪元
https://www.epochtimes.com/gb/25/11/23/n1464154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