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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太尼输美案 武汉化工商自辩涉伪证 被加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2025年08月23日,在美国法庭的庭审最后阶段,法官通常会询问被告是否选择到证人席上“自辩”。尽管这是被告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但若在自辩过程中被揭露有伪证行为,其后果往往比选择沉默更为严重。因为伪证会被视为“对司法制度的破坏”,直接影响陪审团对事实的判断。

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审理的“武汉化工涉芬太尼前体输美案”中,被告、湖北精奥生物科技公司行销经理陈依依,因在庭审中出庭自辩时涉嫌伪证,被检方要求加重量刑。检方在8月22日的量刑庭审中直言:“被告有权利为自己辩护,但她不能说谎。”

检方:四大伪证行为构成妨碍司法

检方助理检察官Kevin Sullivan指控陈依依至少在四个关键问题上“公然作伪证”,不仅误导陪审团,还妨碍司法公正。其一,否认公司网站宣传内容:陈在庭上声称,她不清楚公司网站上刊登的“芬太尼中间体广告”。但检方出示其笔记本电脑档案及公司广告记录,证明她熟知相关内容。

其二,歪曲卧底对话:在曼谷会议上,美国缉毒局卧底探员“Gil”明确表示欲在纽约设立芬太尼实验室,陈说她理解为“他想在纽约建立大型实验室,并找到专业团队来开发更好、更安全的产品,以便他拯救生命。”然而录音显示,陈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因为她清楚产品将被用于制毒,且她的上司王庆周当场回应“在美国建实验室的想法非常正确,因为物流最快”。

其三,否认知悉违法性:即便卧底曾明确提及产品在美墨边境遭查获,陈仍在庭上坚称“不认为Gil打算违反美国法律”。检方强调这属刻意规避责任。

其四,误导新闻理解:陈声称自己因阅读《美国之音》关于芬太尼的报导而“一头雾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检方指出,她英文能力极佳,不仅在庭审过程中纠正翻译错误,更在量刑前向法官提交了一封长达14页的手写信,内容以流畅且优美的英文撰写。其辩解明显不实。

检方总结,这些伪证不是单纯的记忆错乱,而是有意误导,属“主动破坏司法程序”,若允许被告“编造版本”欺骗陪审团,将严重损害司法体系的完整性。因此他敦促法院在量刑时加重考虑,建议刑期为18年(216个月)。

辩方:语言与文化差异导致误会

辩护律师柯顿(Marlon Kirton)则坚称,检方“断章取义”,误读了陈依依的言辞。首先,有关“建立拯救生命的实验室”讨论,她所理解的“配方”讨论,是降低纯度、防止过量致死,而非协助非法制毒。

其次,她虽具备良好的阅读能力,但口语英文不足以捕捉卧底话语中的“隐晦暗示”。作为母语为普通话的说话者,对“潜台词”无法完全理解。

第三,关于《美国之音》报导,她的“困惑”主要源于中美官方对芬太尼的政策立场不同,而非否认其非法性。

律师补充说:“陈女士的证词与她的经历背景一致,她并非蓄意伪证。”

法官:被告“十分清楚”危害及其后果

然而,法官加德菲(Paul G. Gardephe)在量刑意见中对此并不认同。他三次使用“well aware”(十分清楚)来形容陈依依的知情程度:她“十分清楚”这些化学品将被用于合成制造芬太尼;她“十分清楚”网站使用“伪装包装”规避检测;她“十分清楚”这些化学品合成的芬太尼会造成美国人死亡。

法官直言,陈依依十分聪明且受过良好教育,当她获得这份工作时,当她选择这样做时,她不是不知道美国制裁的后果。她在监狱中虽是模范囚犯,但“选择参与大规模输送芬太尼前体至美国”,并在庭上拒不承认。

当卧底探员Gil谈到这些化学品合成的芬太尼导致美国人死亡时,“她没有惊讶,也没有表达困惑,相反,她和客户谈论起配方。”法官强调,案件的严重性在于她不仅参与其中,还持续否认,至今也从未对美国因芬太尼死亡的人数表现任何关切。

 

文章来源:大纪元

https://www.epochtimes.com/gb/25/8/23/n145794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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