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大陆法轮功学员在遇到警察的非法骚扰时,除了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止警察的违法行为外,还可以根据《警察法》制止骚扰:
一、《警察法》第一章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根据宪法法律,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是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询问、搜家、绑架。
二、《警察法》第四章第六十五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人民警察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拒绝执行。
法轮功学员可以告诉骚扰者,江泽民及中共对法轮功的这场迫害完全是违法、违背国家《宪法》,你的上级的命令是违法的,超越了警察的职责范围,你有拒绝执行错误命令的权利,这也是自救。
三、《警察法》第五章第九十一条 (表明身份和告知):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警察在与法轮功学员谈话前,应该出示身份证件,并且要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不出示证件、不能说明理由的,法轮功学员有权拒绝谈话。
四、《警察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检查搜查):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警察在搜家前要出示工作证件、搜查证明(由公安分局批准的),即使出示搜查证明,也是违法的。因为刑事案件必须是先立案后搜查,立案后才可能有搜查证,如果遇到非法搜查,可以问警察是否有搜查证、是否立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
五、《警察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人身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
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照相、录像等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法轮功学员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如果警察进行照相、录像,则告诉他违反了《警察法》。
六、《警察法》第五章第九十三条 (执法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检出台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再次重申公检法人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不再免责,案件的经手人只要活着,就得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七、《警察法》第五章第九十六条 (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对前来骚扰的警察,可以告诉他如果他违法执法,法轮功学员会向公安督察及投诉委员会进行投诉,或拨打12389电话直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