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揭露迫害 » 成都法轮功学员骆常勇又被荒唐构陷、庭审判刑经过
成都法轮功学员骆常勇又被荒唐构陷、庭审判刑经过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新都区59岁的法轮功学员骆常勇被斑竹园派出所警察周玉军和新都公安局政保科(国保队)陈晋川构陷二年多,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被新都区法院非法开庭,六月二十日被枉判三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一万元。中共公、检、法构陷、枉判骆常勇,只因为他们怀疑他粘贴了“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灾难来时命能保!”的便条。骆常勇曾经二次被非法判刑: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刑拘一个月,二零零一年被新都区法院(庭长陈伦富等)诬判四年;二零零九年九月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国保队以“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绑架构陷,被龙泉驿区法院诬判五年。

骆常勇一九八八年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在成都市新都区农村发展局农技中心工作。以前,身体素质很差,体弱多病,如胃炎、咽炎、痔疮、神经衰弱、身体乏力等,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不久,身体迅速健康了。骆常勇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更加诚实、善良、宽容,工作上尽职尽责,处事能尽量替别人着想。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打压迫害,不计其数的法轮功学员遭到了残酷迫害,骆常勇被非法关押、判刑坐牢近十年,遭受种种酷刑迫害。

二零二二年新冠病毒疫情大爆发,一时间大家普遍染疫,看着身边的人不断的倒下,特别是很多老年人的突然离世,法轮功学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根据以往自己和身边的法轮功学员战胜病魔的经验,在这个对法轮功残酷迫害的环境下,没有顾及个人安危,用便利贴手写“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灾难来时命能保!”的良言,想给看到的民众送去一个生的希望。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时许,骆常勇被三个自称是斑竹园派出所的便衣人员绑架到斑竹园派出所,三个便衣怀疑他粘贴手写的“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灾难来时命能保!”的便条。次日,斑竹园派出所警察周玉军和新都公安局政保科(国保队)陈晋川非法搜查了骆常勇的家。骆常勇被非法关押三十二小时后,于十六日晚上七点许被 “取保候审”。周玉军和陈晋川继续罗织、编造材料,企图继续构陷骆常勇。

骆常勇经历被绑架、抄家、取保候审、流离失所、非法逮捕以及在被非法关押近一年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点,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骆常勇进行了非法庭审。

当法院得知骆常勇及其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后,法院为了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不让更多的人看到和听到真相,在开庭当天早上,心虚的把该案从原定的几个案子一起审理的一号大厅改为单独审理的二号小庭,并把想参与旁听的人挡在了外面。

骆常勇当庭发誓,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伪证,并几次要求证人出庭当面对质。他运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颁布的39号文件里面公布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里没有法轮功。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二零一一年发布的第五十号令,其中关于所谓查禁法轮功书籍的两个非法文件已被废止。现有法律没有说法轮功是×教、信仰法轮功违法,他提出请法官拿出能证明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驳斥了量刑的《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荒唐,追问法官,当事人到底运用了哪部法律破坏了那条法律的怎样实施?他告诉有缘人以及包括在场所有公、检、法、政法委的人员:你们都是可贵的中国人,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灾难来时命能保!

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指出该案证据链缺失,不完整。即使是我的当事人贴的,他也没有动机想害谁,更重要的是该案没有受害者,不具备最起码的《刑法》犯罪四要素条件。律师阐述了“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句话你只能说是属于法轮功的,你不能说他是邪的,按照国家现有颁布的法律文件,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更何况在疫情那段特殊期间,告诉你“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就像念“阿弥陀佛”一样,你愿意信就信,不愿意信也不会伤害任何人。并指出迫害法轮功这是一场运动。最后,律师义正词严的说:“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无罪。”

在这期间,审判长和法官几次打断骆常勇和律师的发言,在骆常勇追问法官到底运用了哪部法律破坏了哪条法律的怎样实施,能不能说?法官只好说:我们审理案件是全程录像,法轮功的问题上面已经定性,我们有义务打断你。用这种荒唐、无奈的理由来回避、搪塞骆常勇在庭上提出的问题和掩盖庭审的不合法性。

最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庭审草草结束。

六月二十日,法院宣判骆常勇三年零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一万元。也许知道不合法,也许怕倒查,也许想掩盖,总之在所谓的“判决书”里对以上庭审的内容只字未提。

骆常勇修炼法轮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心灵,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他没有主观上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邻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

就本案而言,骆常勇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也没有参加邪教组织的证据。他只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一个法轮功修炼者,遵循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想让人躲避灾难,是一个正直守法善良的公民。

法 官:付华
审判长:王洁
陪审员:梁康
书记员:陈洁
公诉人:李海

消息来源:明慧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