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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众议院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一致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法案谴责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谴责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罪行,并对参与活摘器官的人进行制裁。法案同时要求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必须立即停止。

由宾夕法尼亚共和党国会众议员斯科特·佩里(Scott Perry)发起的H.R.4132法案,也称《法轮功保护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在众议院通过后,将提交联邦参议院投票,然后呈交总统签字生效。

图2:国会众议员佩里在投票前发言
图1:国会众议员佩里在投票前发言

国会众议员佩里在投票前的发言中说:“自从一九九九年,法轮功就一直成为中共迫害的目标。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功法,法轮功学员遵循真、善、忍的原则。一九九九年,中共估计有七千万到一亿人修炼法轮功。”

他说:“法轮功在中国很流行,却遭到中共残酷的迫害。修炼法轮功的人被非法关押,受到酷刑折磨,被迫做苦工,甚至被活摘器官致死。”

佩里还表示:“该法案是美国国会首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对迫害和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法律行动,使法轮功成为立法和行动的核心。《法轮功保护法案》对那些参与或协助中共活摘器官的人实施制裁。”

该法案表示,中共领导层对法轮功的广泛、系统、国家支持的迫害,明显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可能构成群体灭绝罪。

该法案介绍了美国国会、人权律师、人权专家等世界多个独立机构,通过大量数据、调查报告,从多角度论证了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事实。

该法案说,可靠的证据表明,法轮功学员被大规模的强摘器官,并且成为这种野蛮行径的特定目标。

美国国会认为,通过非自愿的器官摘取来杀人,严重违反了普世的医学伦理标准,直接违背了人类道德的基本标准。

《法轮功保护法案》全文如下:

图3:《法轮功保护法案》原文
图2:《法轮功保护法案》原文(PDF 文件)

本法案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行摘取器官行为实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

第一节:法案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法轮功保护法案》。

第二节:美国国会的发现

(1)法轮功是佛家修炼方法,以真、善、忍为原则。该功法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在中国传出,旨在通过炼功、打坐和提升道德来改善身心健康。

(2)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在中共政府多年不断升级的骚扰之后,时任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旨在消灭法轮功的大规模迫害。自那时起,中国已关押了几十万法轮功修炼者。

(3)美国国务院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2020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对中国一文中写道:“在中共政府一九九九年禁止法轮功之前,政府估计法轮功学员有7000万。法轮功消息人士估计,仍有数千万人私下修炼法轮功。自由之家估计,法轮功修炼者有700万至2000万。”

(4)自由之家在《2021年世界自由报告》中对中国的报道说:“中共政权在二零二零年继续进行消灭法轮功的运动。近年来,数百名法轮功修炼者被判处长期监禁,还有许多人被任意关押在各种‘法制教育’设施中。被关押者通常会遭受酷刑,目的是强迫他们放弃信仰,有时甚至导致在关押期间死亡。”

(5)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在二零二一年的报告中,对中国的主要调查结果指出:“据报道,二零二零年,数千名法轮功学员因信仰而受到骚扰和抓捕,有些人可能在拘留期间因遭受虐待和酷刑而死亡。可靠的国际报告还表明,包括从法轮功学员身上摘取器官的行为可能仍在继续。”

(6)中共领导层对法轮功进行大规模、系统性、国家支持的迫害,明显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并可能构成群体灭绝罪。

(7)迫害法轮功运动由中共中央各部门负责监督,包括所谓的“预防和处理邪教中央领导小组”(又称610办公室)。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该小组前办公室主任余辉被美国政府列为制裁对象。

(8)法案中提到的报告表明,中国的器官移植系统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的大部份内容,因为据称器官主要来源于未经自愿同意的囚犯,器官被有偿交易,器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较低,而且中共阻止对其移植系统进行独立或公正的检查、审查与核实。

(9)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联合国人权专家发表联合声明,对“有关中国针对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维吾尔族、藏族、穆斯林和基督徒在内的人进行摘取器官的报道”表示极度震惊。

(10)根据独立研究和官方统计数据,很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许多器官移植不符合国际公认的道德标准。

(11)自由之家在其《2021年世界自由报告》中关于中国的部分中指出:“政府声称已经停止从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然而,器官移植行业的规模和获取某些器官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该国新生的自愿捐献系统所能达到的速度,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与这种做法有关的可能危害人类的罪行。”

(12)《BMC医学伦理》杂志发表的二零一九年中国器官捐赠数据的法医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中国明显的、系统性地伪造全国器官捐赠数据,严重破坏了中国融入国际移植界的真诚努力。”

(13)二零一九年,美国约有1.45亿人登记捐献器官:19,257人捐献了器官,进行了39,719次移植;实际捐献者与登记捐献者的比例约为0.00013。英国、加拿大和其它国家也观察到有类似的比例。相比之下,中国声称截至二零一九年初已拥有90多万名登记器官捐献者;来自中国的数据也显示,二零一九年器官捐献者5818人,进行了19,454次移植,实际捐献者与登记捐献者的比例为0.0057。虽然这一比较没有控制其它可能的变量,但中国刚刚起步的器官捐献计划在二零一九年产生的器官捐献者是美国的44倍,这一事实值得国际社会关注。

(14)可靠的证据表明,法轮功学员被大规模的强摘器官,并且成为这种野蛮行径的特定目标。

(15)二零零七年一月,加拿大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和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发表研究结果,证实中国可能存在强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情况。他们还得出结论,当时没有证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自愿捐献系统,尽管如此,中国政府报告称,在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四年间,其器官移植基础设施急剧增加(增加了三倍),这与迫害法轮功的开始同时发生。

(16)二零一六年,麦塔斯、乔高和调查记者伊森·古特曼发表了一份详尽的报告,结论是,自二零零零年以来,中国每年可能进行6万至10万例器官移植手术,而法轮功学员是器官的主要来源。

(17)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在其二零二零年年度报告中引用了对中国伪造器官捐赠数据表示担忧的报告,这使人们对中共声称已经终止强制器官摘取的说法产生了进一步的怀疑。

(18)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由相关法律、文化和医学专家组成的“调查中共活摘器官的独立人民法庭”在杰弗里·尼斯爵士主持下,发布了最终判决,其中包括: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大量的器官移植手术。法庭认为,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四年间,每年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数量在6万至9万例之间,这一数字可信。据报道,二零一七年符合条件的注册捐献者人数为5146人,这留下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差距;

(B)“多年来,中国各地一直在大规模地进行强行摘取器官,法轮功学员是器官供应来源之一,而且很可能是主要来源”;

(C)“被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被系统地进行验血和器官检查”,而其他囚犯则没有接受检测,这表明法轮功修炼者是经过专门挑选或针对性地进行这些体检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领导人积极煽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监禁、谋杀、酷刑和羞辱,其唯一目的就是消灭法轮功修炼和信仰。”

(19)国际非政府组织“反对强摘器官医生组织”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在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八年期间收集了来自世界各地300多万人的签名,要求对中共强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进行调查。

(20)二零一六年六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343-114号决议,这是众议院通过的谴责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的第五个决议,决议中说,“对持续可靠的报告表示关注,这些报告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系统性地强行摘取良心犯的器官,其中包括大量法轮功学员以及其他宗教和少数民族成员的器官”,并呼吁停止对法轮功的“消灭”运动和强制摘取器官。

第三节:国会认为:

(1)通过非自愿的器官摘取来杀人,严重违反了普世的医学伦理标准,直接违背了人类道德的基本标准;

(2)强摘器官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条款,和第四条“任何人不得成为奴隶或被奴役”的规定;

(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正式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迫害法轮功;

(4)美国政府或美国个人或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系统的任何合作或参与都将带来严重的道德挑战,危及美国器官移植系统的完整性;

(5)中共政府支持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必须立即停止。

第四节:政策声明

美国的政策如下:

(1)在中共执政期间,避免与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进行任何合作;

(2)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用相关制裁权力,迫使中国共产党停止任何由国家支持的器官摘取运动;

(3)与盟友、合作伙伴和多边机构合作,揭露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并与国际社会密切协调,采取有针对性的制裁和签证限制措施。

第五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强制摘取器官的行为实施制裁。

(a) 实施制裁——总统应针对根据第 (b) 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每一个外国人实施第 (c) 款所述的制裁。

(b) 制裁人员名单

(1) 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总统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外国人名单,其中包括高级政府官员、军事领导人以及总统认定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自愿摘取器官负有法律责任或参与其中,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员。

(2)名单更新——总统应根据第(1)款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更新后的名单——

(A)当有新信息可用时;

(B)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并且

(C)此后五年内每年一次。

(3) 形式——第 (1) 款要求的清单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c) 所述制裁——本小节所述制裁如下:

(1) 冻结财产——总统应当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总统的所有权力(但该法第 202 节(50 U.S.C. 1701)的要求不适用),在必要的范围内冻结和禁止该人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所有交易,如果此类财产和财产权益位于美国境内、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占有或控制。

(2) 某些人不得入境——

(A) 不符合签证、入境或假释资格——根据第 (b) 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外国人是——

(i)不允许进入美国;

(ii) 没有资格获得签证或其它文件进入美国;并且

(iii) 不符合其它资格获准进入或假释进入美国,或根据《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101 et seq.)获得任何其它福利。

(B) 撤销现有签证——第 (A) 款描述的外国人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撤销任何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无论该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何时签发。

(ii)根据第(i)款作出的撤销应立即生效,并自动取消外国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签证或入境文件。

(3) 例外——如果允许或假释外国人进入美国对于美国遵守联合国和美国于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或美国的其它适用国际义务是必要的,则第(2)款规定的制裁不适用于该外国人。

(d) 处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5)第 206 条第 (b) 款和 (c) 款规定的处罚适用于违反、试图违反、密谋违反或导致违反为执行第 (a) 款而颁布的法规的人,其处罚的程度与此类处罚适用于实施该法第 206(a) 条所述违法行为的人的程度相同。

(e) 遵守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下列活动应免受本节的制裁:

(1)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V条(50 U.S.C. 3091 et seq.)规定须报告的活动。

(2)任何美国授权的情报或执法活动。

第六节:报告

(a) 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国务卿应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国立卫生研究院院长磋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政策和实践的报告。

(b) 需包括的事项——第 (a) 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针对良心犯(包括法轮功学员)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进行的器官移植数量;(B)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知或估计的自愿器官捐献者的数量;

(C)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植器官来源的评估;以及

(D) 评估在中国医疗体系内获取一个移植器官所需的时间(以天为单位),并根据中国已知或估计的器官捐赠者数量评估该时间表是否可行;

(3)过去十年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国与美国实体合作进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国资助的清单;以及

(4)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否构成“暴行”(该术语的定义见2018年埃利·维瑟尔《种族灭绝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条(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 形式——根据第 (a) 款要求的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第七节:国会委员会的定义

本法案中的“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1)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2)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消息来源: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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