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
锦州市法轮功学员崔亚宁,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在自家门前被一伙便衣带走,借口是她给凌海市公安局长邮寄信件,当晚被关进拘留所,非法拘留十日,所谓的“罪名”是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崔亚宁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十二月十八日向凌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鉴于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崔亚宁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提出行政起诉。四月十七日起诉案立案,近日获悉,将于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在凌海市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一)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一、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是冤假错案。
二、 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适用《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崔亚宁认为自己没有触犯该条款任何一种行为,也没有违法事实,以此为借口非法拘留10日是冤假错案。即使给公安局长写信、邮信了也是宪法允许的,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权。
三、 程序违法。
1、 管辖错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本案的办案机关显然不具管辖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凌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认定此行政行为无效并撤销该处罚决定,赔偿损失。
2、 办案机关故意违反强制性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亲属。其亲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亲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亲属”。本案中,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崔亚宁多次提出要告知85岁老母亲一声再走,可办案机关予以粗暴拒绝,老母亲不知女儿去向,无人照顾、无人护理,给老母亲造成极大伤害。
3、 办案机关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义务。直到处罚执行完毕,未出具处罚决定书,严重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剥夺当事人申辩的权利。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处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可是本案办案机关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也没向本人及亲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因为没有处罚决定书,无法申请复议,迫使当事人在拘留后,途经百余里去索要,办案单位不得不把《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送达本人。办案单位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实体无效。
4、办案人员非法搜身。在没有确认当事人是否违法,也未从出示警官证,从身上搜走U盘和辩护词。U盘和辩护词不是违禁品,也不是违法证据。
综上,当事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办案机关作出违法拘留决定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并给予国家赔偿。
(二)行政起诉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凌海市公安局)递交了一份保密规定的情况说明”为由,做出终止复议的决定。当事人认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对行政处罚行为应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结论,没有终止这一程序,该复议决定书等于没做出答复,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当事人崔亚宁向凌海市法院提出行政起诉。
事实与理由:
1、《行政处罚终止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复议终止的程序,要求法院撤销这一违法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复议机关不作为。终止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保密规定情况说明,因此,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案件的审查”。复议机关以上述说理由终止复议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没有涉案事由,如果有涉密事由不公开审理就行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没有明文规定有涉密事由就可以终止审查,因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是违法的,行政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办案机关在没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实施行政拘留,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予以撤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三)起诉案将开庭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诉案立案。
近日获悉,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本案将于凌海市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其实,中共迫害法轮功至今虽已持续25年,包括很多参与构陷迫害的警察们,一直以为国家都给法轮功定性了,自己是在依法办案,可是查遍中国的所有法律都找不出认定“法轮功是×教”的合法依据,更谈不上所谓的犯罪事实,这就是很多中共警察们一直在面临的尴尬,这也必将成为法轮功冤案最终被彻底推翻,而承办人将面临法律追诉的确凿依据。
因此,愿每一位参者及更多世人,都能认清中共对法轮功的谎言迫害,不要卷到迫害中去,不做中共政治运动的牺牲品。共同来抵制这场邪恶的迫害,支持善良,共同维护正义。
本案相关部门及人员:
凌海市公安局
地址:凌海市国庆路8号
法人代表 局长:才俊衡
国保大队:张某
具体经办单位:凌海市三台子派出所
复议机关:凌海市政府
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A
法人代表 市长:张春雷
凌海市法院
地址:凌海市商业路41号
行政庭法官:田放
书记员:全念慈 刘佳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