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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轮功学员李方芳家属到监狱会见经过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

现年52岁的沈阳市法轮功学员李方芳女士,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被劫入辽宁省女子监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家属接到监狱电话:李方芳已转到十二监区,目前拒绝认罪、拒绝转化,根据监狱规定,严管级人员不能会见家属,一直不认罪不转化就一直不能会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服刑人员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李方芳家属于当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十二月二十日收到省监狱管理局诉求回复信息,称“严管级罪犯,无法进行会见,待处于等级符合要求后,即可正常进行会见”。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李方芳家属依法向辽宁省检察院进行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以保障李方芳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辽宁省女子监狱来电(024-31326268),告知李方芳已由十二监区(集训矫治中心)转至七监区(第二次刑期所在监区),因本人还不能对外通话,现通知家属可以进行会见。七监区会见时间为每个月第四个星期二早晨九点—下午三点。会见时请提供身份证,同时可以为李方芳准备一副符合监狱要求的近视眼镜。

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一点,家属到辽宁省女子监狱,在会见接待室出示身份证要求会见李方芳。一名值班狱警负责审核,以第一次会见为由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属关系证明。家属表示:作为家属,我收到了辽宁省女子监狱邮寄的《入监通知书》(家属联),并通过工行电子渠道进行了汇款,辽宁女监的电脑系统里也有我的身份信息,而且我也不是第一次会见,十几年来已经进行了几十次会见,应该不需要再提供材料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后由一名值班领导再一次进行了审核,电话通知了七监区。

20多分钟的等待后,七监区一名狱警出面接待,带来的眼镜交给其检查保管。经过极其严格的安全检查后(一张白纸一支笔也不允许随身携带)进入会见大厅。再一次身份核对后,在12号窗口进行会见。

这是时隔18个月(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至今,一审二审均没有通知家属出庭)后,家属第一次见到了李方芳。透过玻璃隔断可见——李方芳体型明显消瘦、但是精神尚好,一如既往的平和淡定。

李方芳先询问了家人的情况。家属告知老爸的身体状态平稳,朋友们也都表示了慰问和关心,希望保重身体、保持安全,肯定会再见的。李方芳确认收到了两笔共10000元的存款,说里面花不了多少钱不要存太多的钱。对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的抓捕,家属说律师在会见时尽责履职,会见笔录中有相关记录。李方芳说当日只是在公共道路上向路人派发疫情相关的材料,然后就被抓了,一审二审也是以此为由判决的。家属问只是一个路人、一份材料,就判了五年半吗,李方芳说是的。

对于会见笔录中提到的要求返还的个人物品(眼镜、手表、衣物等),家属进行了核对,并对交涉和投诉的情况做了说明。交涉过程中,对于铁西国保大队修姓警员的不当言行,家属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赔礼道歉;铁西国保大队李姓教导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约谈并批评了修姓警员,要求其复盘和总结,同时代表铁西国保大队对家属致歉。办案单位笃工派出所,接投诉后由房副所长负责调查,逐一对相关警员进行了询问和查找,经过调取视频录像确认了眼镜的存在,后声称找到一副眼镜并要家属领取。经辨认,家属认为找到的眼镜不是李方芳随身佩戴的眼镜、拒绝领取。李方芳被抓捕时戴的眼镜就是母亲生前使用的那副,和手表等物都被警方扣押,当时也没有扣押清单,这是母亲的遗物,家属表示一定要找到。家属告知: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母亲的遗物对于我们在法律上是具有情感寄托属性和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我们可以向笃工派出所提出赔偿诉讼,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当事人在羁押期间不算在内。

对于投诉辽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以拒绝认罪和拒绝转化为由剥夺家属会见的情况,家属也做了说明。

对于未来四年的监狱生活,李方芳说没事的,放心。家属说监狱是负责刑罚执行的行政机关,检察院负责是监督和检察的司法机关,沈阳城郊检察院驻辽宁女监有监察室。基于曾经的经历和未来可能的遭遇,如果有任何人对你的人格、人身和健康有任何非法侵害,就要向驻监检察官举报,有一起举报一起,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用,《刑法》《监狱法》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服刑人员不受人格侮辱、虐待、殴打、体罚等非法侵害。具体可以向检察官咨询,这是检察官的工作职责。还有,做好人就要把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好,不要做愚蠢的好人,尽所能、尽可能把发生的事情记录下来,我们要相信文字记录的力量。

会见时间为十分钟,十秒钟读秒后终止通话。

会见时,李方芳由一名狱警陪同,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耳机监听并做书面记录。随后,陪同狱警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表明身份为七监区七小队小队长,姓滕(警号:2105410)。滕队长做了解释说明,称:之前的十二监区是依据相关监管规定没有安排家属会见,李方芳一月三十一日由十二监区转到七监区七小队,由她具体分管,监管级别由严管级变更为考察级,七监区也是按规定安排了家属会见。滕队长表示会依法执行公务,保证公正公开、依法保障李方芳的合法权益。

家属对滕队长的工作态度表示认可,表示:上次投诉是针对十二监区(集训矫治中心),所谓的监管规定不管是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还是辽宁女子监狱制定的,都与上位法《监狱法》相抵触,作为家属不能接受违法规定所以投诉。对于七监区的会见安排和时间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我依然会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投诉。作为新进的90后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受过高等教育、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我们应该共同依法保障李方芳的合法权益。监狱,对于你来说是一份工作,你现在刚刚认识李方芳,未来会逐渐了解。李方芳是一个真诚善良的人,即使有人打她骂她,她也不会怨恨和记恨,她在看守所和监狱度过了十二年……

滕队长表示理解家属的心情,以后会与家属保持沟通,李方芳的监管级别调整后每月可以正常会见、可以正常通话,1-4号可以进行正常购物,按照管理级别现在每次可以消费300元左右,以后不断调整最高可以消费700元左右。如果身体健康出现状况可以安排到监狱医院就医,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也可以安排监外就医,这些我们监区都可以保证,请家属放心。

作为家人,知道李方芳过去的十二年经历了什么,也可以预判未来会经历什么。不能简单相信监狱说到的,只能相信真正做到的——曾经的七监区长期冻结个人存款账号,即使在月经期也不允许购买女性卫生用品。现在的七监区会怎样,只能拭目以待。

家属表示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李方芳如果再遭受任何非法侵害,都要及时向驻监检察官举报,要求进行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什么时间(具体到日期和小时)、什么地点(具体到监室或场所)、什么人(狱警具体到姓名和警号,其他服刑人员具体到姓名和编号)、因什么原因、实施了什么非法侵害、造成了什么伤害后果。如有伤残,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伤残检验报告》。要求检察官对录音录像提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采集,询问笔录如果遗漏或错误要求改正,经核实为本人真实完整意思表达后方可签字确认。向检察官咨询依据《刑法》第248条和《监狱法》第14条等法律条款,是否符合“虐待被监管人罪”等违法犯罪立案标准,如符合,要求立案调查。

关于李方芳历次所遭受的迫害详见《李方芳遭辽宁女监严管迫害 家属投诉监狱违法》、《曾两陷冤狱共十年半 沈阳李方芳面临第三次司法迫害》、《沈阳法轮功学员李方芳又被非法判刑五年半》等。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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